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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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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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11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程王路南側呈祥苑小區-2二層。
負責人:董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河北首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1民初9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由張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是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費過高。二是我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有權對車輛進行定損,一審法院要求我司提出鑒定申請明顯不合理。
張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39,580元。二、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1日18時10分許,梁衛東駕駛車牌號為晉L×××××輕型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石家莊米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自撞中央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及路政設施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高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認定,并作出第1398024201800004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梁衛東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車牌號為晉L×××××輕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張XX,登記在山西平陽重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且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3562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車輛正常年檢、保險期間內。張XX為證明事故經過、責任劃分及車輛權屬、投保情況提交第一組證據:1、提交駕駛員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車輛登記所有人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實際車主證明用于證明原告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享有本案訴爭車輛的保險利益;2、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經過及責任承擔狀況;3、提交訴爭車輛的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各一份證明車輛的投保情況。某保險公司對張XX提交的第一組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張XX提交的駕駛證顯示為C1,事故認定書中車輛為貨車,請求法院依法核實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如準駕車型不符,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行車本缺少有效的年檢頁,如未年檢,商業險也不承擔責任。其他無異議。張XX為證明其損失提交第二組證據:1、車輛損失32580元,張XX提供鹿泉區鼎宏汽修廠出具維修發票4張、維修明細2張用于證明張XX車輛實際損失數額;2、施救費6000元,提交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出具施救費發票一張、施救明細一張用于證明張XX已支付施救費6000元及施救單位動用的救援設備。某保險公司對張XX提交的第二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張XX提交的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關聯性有異議,出具日期為2018年12月27日與事故發生日期相差較遠,而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所有的更換配件全是因本次事故所造成,而且維修時未通知我方到場查驗,維修費數額過高,保留申請鑒定的權利,5日內不提交書面申請則為放棄;施救費數額過高,只認可2000元。張XX針對上述質證意見補充稱:該事故雖然發生在2018年10月11日,機動車屬于高速致險精密運輸設備,不可能在三五天內修理完畢,故其維修發票開具的時間是在維修完畢后無可厚非,符合客觀實際情況。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單、車主證明、鹿泉區鼎宏汽修廠出具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出具的施救發票及救援明細等證據可證,并當庭質證。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4201800004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無異議,按此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梁衛東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C1駕駛證是駕駛證代號的一種,準駕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等車型。本案中,駕駛人梁衛東駕駛的車牌號為晉L×××××車為輕型貨車,且梁衛東具有道路運輸資格證,故梁衛東不存在準駕車型不符的情形。該案中涉案車輛車牌號為晉L×××××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35620并附加不計免賠。該車在行駛過程中致使車輛受損,駕駛員負事故全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履行賠付保險金義務。車輛維修損失應當按照實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算,對此張XX提交了鹿泉區鼎宏汽修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予以證實。故晉L×××××車車輛損失確定為32580元。施救費6000元系為施救事故車輛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不符合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應向有關部門舉報,而不能以此為由拒賠張XX損失。綜上,張XX損失確定為3858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車輛損失險35620元限額內賠付張XX35620元,超出限額損失2960元由張XX自行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賠付張XX35620元。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90元,減半收取計3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訴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已明確具體,一審法院根據鹿泉區鼎宏汽修廠出具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予以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損失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合理的的損失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賈 虹
審 判 員 李 超
審 判 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聶瑞強
書 記 員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