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行唐縣盛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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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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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04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盛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安汽貿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9)冀0125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盛安汽貿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公估報告評估損失過高。一審法院僅依據公估報告評估數額確定損失屬于依據錯誤。保險賠償責任賠償的是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公估報告僅是對損失的一種預估,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損失的產生。盛安汽貿公司的車輛已經進行了維修,其實際損失數額還應結合具備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發票及維修項目明細來認定合理數額,但盛安汽貿公司并未提交以上證據,其實際損失難以確定。因此,對于盛安汽貿公司的車輛損失應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裁減。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依據錯誤,事實認定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盛安汽貿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盛安汽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85,385元、施救費2,500元、鑒定費5,100元。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02月18日15時30分許,王新志駕駛車牌號冀A×××××/冀A×××××的重型半掛貨車,行駛在山西省保高速(五保)313公里處時與王永平駕駛車牌號為冀D×××××/冀D×××××的重型半掛貨車發生刮擦碰撞后又與王愛平駕駛冀D×××××/冀D×××××的重型半掛貨車發生追尾相撞,造成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王新志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永平無責任;當事人王愛平無責任。冀A×××××/冀A×××××車輛所有人系盛安汽貿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被保險人為盛安汽貿公司,保險期間2018年5月16日0時起至2019年5月15日24時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額184500元,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冀A×××××車輛損失經該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公估報告,公估結論為冀A×××××車輛損失金額為85385元,鑒定費5100元。盛安汽貿公司提交施救費發票一張,施救費金額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盛安汽貿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冀A×××××/冀A×××××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盛安汽貿公司系被保險人,享有該車的保險利益,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冀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184500元,本次事故造成冀A×××××車輛受損,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盛安汽貿公司損失。冀A×××××車輛損失經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車損金額為85385元,未超出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盛安汽貿公司車損85385元。盛安汽貿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2500元,根據《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15噸以上貨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拖車費最高不能超過1900元,故以某保險公司給付盛安汽貿公司施救費1900元為宜。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盛安汽貿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8728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盛安汽貿公司保險理賠金共計87285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24元,減半收取1062元,鑒定費5100元,共計61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盛安汽貿公司提交了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項目明細,以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本院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
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本案訴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已明確具體,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予以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期間,盛安汽貿公司提交了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項目明細,以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為85,38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維修發票金額與公估公司確定的損失金額一致,沒有可信度,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合理的的損失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賈 虹
審 判 員 劉明軍
審 判 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聶瑞強
書 記 員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