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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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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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終198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7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符合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141894.8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劉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未優先適用交強險規定,也未按照責任比例認定理賠金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劉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劉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劉X車輛損失245100元(含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500元),醫療費11840.89元、電線桿等設施損失1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日,劉X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為其所有的皖A×××××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8日16時起至2018年8月28日16時止;同時還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35959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座*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000元/座*4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以及不計免賠率,上述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9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8日24時止。2017年10月16日10時左右,徐陸陽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沿蕪湖市鳩江區湯溝鎮七農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與秀石路交叉口時,與右側交叉路口駛出的沿秀石路自南向北行駛的由趙路駕駛的皖A×××××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徐陸陽、趙路、皖A×××××號小型轎車乘客黃朝暉、黃禮正、皖A×××××號輕型普通貨車乘客黃文娟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以及路燈、電線桿、雙頻監控、宣傳板損壞。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陸陽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路應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當天,皖A×××××小型轎車的駕駛員徐陸陽、乘坐人黃禮正、黃朝暉在皖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門診檢查并住院治療,劉X為皖A×××××號小型轎車乘客黃禮正支付了5667.16元醫療費(住院醫療費4087.16元、1580元門診費用),為皖A×××××號小型轎車駕駛員徐陸陽支付醫療費5758.73元(住院醫療費5397.73元、361元門診費用),為皖A×××××號小型轎車乘客黃朝暉支付醫療費415元。事故發生后,劉X對皖A×××××號車輛進行修理及損失評估,2018年11月29日,某保險公司向該院申請對皖A×××××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經該院委托,2019年1月15日,安徽中泰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皖A×××××”奧迪牌小型轎車損失價值價格評估報告書》,經評定估算,皖A×××××車輛的車輛損失價值為200866元,評定殘值處理為3000元。現劉X以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訴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劉X、某保險公司對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均予以確認,保險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本案中,劉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依約在車輛損失保險金額內賠償劉X的相關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應先扣除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的損失部分,再按照責任劃分在商業險等予以賠償,該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沒有法律依據,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相關約定,對該辯稱意見,該院不予確認。關于劉X的車輛損失及拖車費、施救費。劉X訴請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皖A×××××號車輛損失費200866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皖A×××××號車輛評定殘值處理為3000元過低,但未提供證據反駁《“皖A/×××××”奧迪牌小型轎車損失價值價格評估報告書》的證明力,對上述意見,該院不予采信。劉X主張的施救費500元以及拖車費1500元,系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有證據予以證實,該院對該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劉X主張的醫療費及電線、桿路燈、電線桿、雙頻監控、宣傳板的修理費。劉X主張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保險范圍內賠償損失,劉X已實際墊付駕駛員徐陸陽以及乘客黃朝暉、黃禮正的醫療費用,墊付的數額均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劉X的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對該主張予以支持。劉X主張電線、桿路燈、電線桿、雙頻監控、宣傳板的修理費,但僅提供收據1張,該院也無法核實劉X是否實際支出該筆費用,該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因此,劉X上述損失共計214706.89元(車損200866元、施救費500元、拖車費1500元、醫療費11840.89元),由某保險公司分別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X保險金214706.89元。二、駁回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劉X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一致,本院對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優先適用交強險并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劉X進行理賠的系案涉投保車輛損失及駕駛員、乘客的醫療費用,而案涉車輛損失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內,且劉X就車上人員司機和乘客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相應的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優先適用交強險并按責任比例進行理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一審對此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0.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嚴 陣
審判員 汪 智
審判員 陳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成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