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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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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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35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四路**。
主要負責人:羅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邯鄲市成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九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7民初36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應在冀DXXXXX、冀DXXXXX車投保的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劉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4316元;3、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劉XX承擔。主要的事實與理由:一、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劉XX的車輛損失。該車輛鑒定結論不客觀,鑒定結論明顯過高,殘值扣除較少。劉XX無法提供修車發票,無法確定維修地點,評估價格偏高,與事實明顯不符。某保險公司需要復勘核實公估報告中的維修項目是否予以更換,并對更換下來的舊件進行回收。二、本次事故中事故車輛冀DXXXXX號駕駛員王曉雨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無法查詢其有效性,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內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錯誤。根據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劉XX雇傭的司機王曉雨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在無法核實其有效性的情況下駕駛使用性質為營運的車輛,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一審法院認定劉XX主張的施救費明顯錯誤。施救費是對出險車輛進行施救過程所產生的費用,施救費用必須是為減少受損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劉XX提供了兩張施救費發票,支付的二次施救費5500元并非是減少受損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此處多判了5500元。四、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評估費用或者訴訟費用屬于間接損失,劉XX請求的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顯失公允,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劉XX答辯稱,1、車輛損失是經過法院委托鑒定的,對方未提交相反證據。2、提交的從業資格證是有效的,對方無法從互聯網查詢,劉XX代理人曾經聯系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說邯鄲的都不聯網,并不是代表是無效的。3、施救費是劉XX實際、必要的支出,對方并未明確告知二次施救費不予賠付,劉XX是為減少損失拖回本地,予以減損,根據《保險法》規定,訴訟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系損失確定支出的費用應由對方承擔。
劉XX向一審法院的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劉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21591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9日2時40分許,王曉雨駕駛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自北向南行駛至山東省省時,與同向行駛的陳凌超駕駛的魯RXXXXX號三輪汽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陳凌超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鄆城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王曉雨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凌超無責任。經劉XX申請,原審法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D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173495元,冀DXXXXX車輛損失為17660元,劉XX支付了評估費13661元。劉XX支付了冀DXXXXX、冀DXXXXX和魯RXXXXX號車吊車費3500元、現場施救費2100元(原審法院酌情確定冀DXXXXX、冀DXXXXX吊車費和現場施救費為4000元,魯RXXXXX號車吊車費和現場施救費為1600元),劉XX支付了從事故發生地拖回成安的拖車費5500元。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是邯鄲市肥鄉區德贏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是劉XX。冀D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車輛損失保險272000元,冀D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保險7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審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造成劉XX車輛損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鄆城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王曉雨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車輛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原審法院委托,由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對該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劉XX將事故車輛從事故發生地拖回成安的費用5500元,系因本次事故給劉XX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評估費系因本次事故給劉XX造成的損失,根據訴訟費用收費辦法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故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承擔評估費、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給劉XX造成的車輛損失191155元、評估費13661元、施救費9500元等共計214316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劉XX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劉XX已賠償的魯RXXXXX號車吊車費和現場施救費1600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劉XX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劉XX保險金16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劉XX保險金21431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責任利息。案件受理費4539元,減半收取2269.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劉XX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依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劉XX的答辯,本案歸納以下爭議焦點:一、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三、關于二次施救費5500元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的問題。
關于焦點一、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本案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經劉XX申請,原審法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且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該評估結論的相反證據。故,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焦點二、平安中山支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車輛駕駛員王曉雨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無法查詢其有效性,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審期間,劉XX提交了王曉雨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在一審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也未提出異議,且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王曉雨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故,平安中山支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劉XX的保險賠償金。
關于焦點三、二次施救費5500元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該公司不應承擔二次施救費用5500元。本院認為,施救費系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產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二次施救費5500元,是劉XX將事故車輛從事故發生地拖回成安的費用,該費用產生并不屬于必要的損失,但結合本案施救的實際情況,必然要產生拖車費,故本院酌情認定2000元。綜上,本次事故共造成劉XX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91155元、評估費13661元、施救費7600元,共計212416元。
焦點四、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該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的問題。本院認為,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原審法院確定了某保險公司承擔支付保險金義務,某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理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訴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理應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3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劉XX保險金210816元;
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責任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539元,減半收取2269.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232.7元,剩余36.8元,由劉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5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475元,剩余40元,由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聶亞磊
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