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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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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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民終798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
法定代表人: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河南信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河南信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
負責人:周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河南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女,漢族,住河南省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乙,女,漢族,住河南省葉縣。
法定代理人:甲,女,漢族,住河南省葉縣,系范X乙母親。
上列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隨縣唐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負責人:劉XX,董事長。
上訴人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甲、范X甲、范X乙、原審被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簡稱宏運第八分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2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宏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范二栓的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農村標準賠償。事實和理由:范二栓的戶籍登記并非城鎮,甲、范X甲、范X乙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且部分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能證明其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不符合城鎮標準的事實。范X乙居住地在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損失50萬元,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適用國家統計局的編碼規則,認定按城鎮標準賠償,認定事實錯誤。國家統計局編碼并非劃分城鎮與農村的客觀標準,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采用的證明標準。甲、范X甲、范X乙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符合城鎮標準的認定條件。2、一審認定上訴人的承運人責任保險為強制險,沒有法律依據,應優先適用另一肇事車輛的交強險。承運險為商業險,根據交強險優先原則,一審法院認定承運人責任保險優于小客車的交強險賠償,與法律規定不符。3、根據上訴人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上訴人不應當對死者范二栓承擔賠償責任。范二栓系本次事故車輛上的輪值司機,且和被上訴人提供的死者的駕駛證相符,屬于被保險人的雇員,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甲、范X甲、范X乙辯稱,宏運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范X甲、范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宏運公司及宏運第八分公司賠償甲、范X甲、范X乙經濟損失715213.03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上述賠償責任范圍內支付保險金50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日下午17時23分,李曉壘駕駛的豫L×××××大型客車行駛至隨岳高速公路59KM+500M(隨岳向)處時,與葉京榮駕駛的陜C×××××小型客車追尾相撞,造成豫L×××××大型普通客車乘客范二栓當場死亡、駕駛員李曉壘受傷、兩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四支隊隨縣大隊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第42840612018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曉壘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葉京榮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范二栓無責任。2018年4月3日,宏運第八分公司為豫L×××××大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主險投保座位數54個,每人責任限額為50萬元,并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5日零時至2019年4月24日二十四時止。
一審另查明,范二栓于甲系其妻子,范冬冬、范X乙(14周歲)系其子女。范二栓生前一直從事客運司機工作,其居住地河南省葉縣,屬仙臺鎮東北拐村村民委員會管轄,該村城鄉分類代碼為122,表示鎮鄉結合區。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中規定城鄉分類代碼由第15-17位代碼組成,第15位為“1”,表示城鎮;第15位為“2”,表示鄉村。根據該規則,仙臺鎮東北拐村屬于城鎮。
甲、范X甲、范X乙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1、死亡賠償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2、喪葬費27951.5元(55903元/年÷12月×6月);3、被撫養人生活費42552元(21276元/年×4年÷2人);4、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1929.53元;5、交通費2000元。以上損失共計712213.03元。
一審法院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旅客傷亡,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包括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本案中,豫L×××××大型客車道路運輸證業戶名稱為宏運公司,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宏運第八分公司,宏運第八分公司系宏運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宏運公司承擔。故法院認定宏運公司系豫L×××××大型客車的承運人。范二栓乘坐宏運公司承運的豫L×××××大型客車,即與宏運公司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在客運途中,范二栓因突發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對此次事故無責任,承運人宏運公司應對范栓的死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辯稱范二栓系事故車輛輪值司機,不是該車乘客,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范二栓系豫L×××××大型客車乘坐人,法院認可范二栓的乘客身份。宏運公司辯稱,其公司已將豫L×××××大型客車班線運營權承包給呂明星,宏運公司與承包方呂明星簽訂的車輛班線承包經營合同系該公司內部經營管理行為,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無法約束第三人,法院對其答辯不予認可。
宏運第八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豫L×××××大型客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甲、范X甲、范X乙損失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甲、范X甲、范X乙的損失應先由事故中陜C×××××小型普通客車在其交強險范圍內優先予以賠償,余下損失保險公司在扣除30%事故責任比例和15%免賠率后予以賠償。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保險系強制性保險,應全額賠償。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追償的權利。該保險條款未就扣減事故責任比例和免賠率進行約定,故對該答辯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范圍對甲、范X甲、范X乙的損失予以賠償后,可另行對事故中陜C×××××小型客車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范二栓生前一直從事客車駕駛工作,且居住地屬于城鎮范圍,其死亡賠償金和女兒范X乙被扶養人生活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法院予以支持。甲、范X甲、范X乙訴請的交通費,因未提供交通票據予以證明,法院酌定為2000元。故該事故給甲、范X甲、范X乙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12213.03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甲、范X甲、范X乙500000元,甲、范X甲、范X乙下余損失212213.03元應由宏運公司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范X甲、范X乙經濟損失共計500000元;二、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范X甲、范X乙經濟損失共計212213.03元;三、駁回甲、范X甲、范X乙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38元,由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甲、范X甲、范X乙在二審時提交了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8)豫0422民初315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目的:該民事判決書認定范二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乘坐人。
宏運公司質證認為,對范二栓乘客身份的認定予以認可,該判決應提交生效證明。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判決書未提交生效證明,且該判決書依據事故認定書認定范二栓是乘坐人,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對上述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涉及本案的實體處理,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評述。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范二栓的死亡賠償金和范X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二、本案是否必須追加交強險保險公司為被告,能否直接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金。三、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能否免責。
關于爭議焦點一,甲、范X甲、范X乙在一審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范二栓生前長期從事客車司機的職業,不以農業生產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一審法院結合國家統計局《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中的城鄉分類代碼及其工作生活情況等因素,認定范二栓的生前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對受害人收入中該項損失的賠償,因侵權行為的發生,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進而造成被扶養人的損失,應適用受害人居住地的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予以賠償,故一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范X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對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旅客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豫L×××××大型客車在運輸過程中與葉京榮駕駛的陜C×××××小型客車發生相撞,造成范二栓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損害后果,屬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發生競合的情形,甲、范X甲、范X乙有權選擇,既可以基于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起訴大客車的車主及其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又可以基于侵權行為起訴陜C×××××小型客車的駕駛員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當受害人僅依據合同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時,無須追加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內對甲、范X甲、范X乙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理賠后有權向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對方當事人及其保險公司進行追償。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上訴人的承運人責任保險為強制險,沒有法律依據,應優先適用另一肇事車輛的交強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雖然某保險公司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損失。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8)豫0422民初3159號民事判決書均認定范二栓系豫L×××××大型客車的乘坐人,不符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宏運第八分公司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宏運第八分公司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其免責抗辯的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和宏運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0元,由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8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歡
審判員 袁 濤
審判員 呂丹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郭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