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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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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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民終696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17樓102B單元。
負責人:曹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天津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夏XX,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1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賠償78827元,不服金額為38200元;2.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依據交通事故案件的傷殘比例確定本案件的賠付比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上訴人與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附加傷殘等級賠付條款》的約定,十級傷殘確定的賠付比例為傷殘限額的5%,此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依約確定的具體合同效力的條款,投保人并沒有否認條款的效力,條款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此合同條款并不是保險人的免責條款,原審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該約定簽訂合同時雙方均認可為由否認基礎合同條款的效力,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誤工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上訴人與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條款,根據第二十八條約定,不應繼續判決13200元誤工費。
程XX答辯稱,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的雇主責任保險屬于比例賠付,因此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上訴人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做出了提示或說明義務,因此其應承擔賠償責任。誤工費屬于保險合同相關約定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并未對誤工費提出相關質疑,因此上訴人應賠償誤工費。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1773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程XX系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雇員,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為其雇員38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投保雇員中包括程XX。保險范圍包括主險每人傷亡責任限額500000元,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50000元,附加住院津貼責任43800,附加24小時意外擴展責任,附加誤工費用賠償標準責任,附加傷殘等級賠付責任及法律責任限額100元。特別約定:投保誤工費用賠償標準責任,誤工補助標準為實際月工資與每天100元扣除3天免賠,兩者取低者為準,最長不超過365天。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6月9日,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委派程XX駕駛冀JF208**/冀J×××××號車進行運輸工作,在運輸途中,程XX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入住黃驊市。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9月2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詳細說明了程XX受傷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程XX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索賠通知書能夠證實程XX發生意外事故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程XX系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雇員,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程XX系投保的雇員之一,在保險期間內程XX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意外受傷,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程XX主張賠償的保險金,確認如下:1、醫療費:46267元,按合同約定醫療費免賠50元,其余部分依據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用藥清單予以確認。2、傷殘保險金50000元,法院委托鑒定的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確認程XX的傷殘級別為十級傷殘,予以確認。程XX主張按傷亡責任限額500000元的10%計算,因被告提供的條款不能證明已經對被保險人進行了告知及釋明,故對程XX的傷殘賠償金50000元予以支持。3、誤工費13200元:程XX提交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與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的雇傭合同,能夠證實程XX的收入,予以確認。程XX依據附加誤工費用賠償標準責任條款約定及司法鑒定報告,以日工資100元計算誤工費,應予支持。結合司法鑒定報告誤工期為120-150天,一審法院酌定為135天,按保險合同約定免賠3天,計算132天×100天=13200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4、住院津貼7560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免賠3天,其余部分予以確認。以上賠償款項,確認為117027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黃驊市環海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程XX保險金117027元。一審法院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程XX保險金117027元。二、駁回原告程XX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1327元,由原告程XX承擔1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317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主張十級傷殘按5%比例賠付是保險合同約定內容,并非免責條款,電子保單重要告知里面約定保單適用《雇傭責任保險附加傷殘等級賠付條款》、《雇傭責任保險附加誤工費用賠償標準條款》。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主張的十級傷殘賠付比例5%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還是免責內容,若為免責內容,上訴人是否盡到了相應的義務;2.案涉誤工費應否由上訴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主張十級傷殘按5%的比例賠付是保險合同約定內容,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此項內容,因此上訴人抗辯的十級傷殘賠付比例為5%并不是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上訴人所主張的傷殘等級賠付條款、誤工費用賠償標準條款,單方面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應屬于免責條款范疇,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常秀良
審 判 員 李 霞
審 判 員 付 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槐倩穎
書 記 員 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