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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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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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406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3樓,5-6樓。
主要負責人:應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女,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男,漢族,住諸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浙江永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26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在未核實標的車是否實際維修、實際維修價格是多少情況下,以評估價格作為實際損失有失公允。單純的以評估定損數額作為認定車損標準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評估鑒定只是一個初步、表面、非確定性的定損過程,雖然其計算標準采用了客觀性較強的“市場詢價法”,但這只是針對配件的價格計算來講較為客觀,但對車輛損壞的事實認定卻無法使用“市場詢價法”。車輛內外部的損壞程度、零部件是否需要更換、以何種方式維修或更換,均屬損壞事實之認定,非“市場詢價”適用之范疇。另外,定損評估過程不同于實際的維修過程,即使有維修人員的參與,但維修人員也只是對維修情況進行初步估算,并非真正維修,而有些損害也只有在親身的維修過程中才能發現。我國民事賠償依從損失填補原則,此處的損失便是指實際損失,故一審法院應當核實案涉車輛是否實際維修、實際維修價格是多少,而不是僅僅以評估價格作為實際損失。二、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訴訟費屬事實認定錯誤。被保險人享受的保險保障的具體內容應以合同條款的表述為依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有權利也有義務核定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本案當事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保險責任范圍是“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而且合同有多處強調了“直接損失”的含義。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當前的行業實際。而評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就不屬于保險責任,就更談不上免責的問題。
陳X答辯稱,一審法院的判決符合事實,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一、按照保險理賠的通常做法,實際損失都是以評估為準,實際修理費反而往往得不到保險人的認可。某保險公司主動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車輛的實際損失予以評估,也可以說明其也是以評估價作為損失的確定依據。二、關于評估費、訴訟費的承擔,一審法院已作詳細評判,不再贅述。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陳X車輛修理費、評估費、拖車費等損失共計25916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0日20時許,戴江駕駛陳X所有的浙D×××××小型轎車,途經諸暨市地方,與路邊水泥柱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戴江負事故全部責任。浙D×××××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浙D×××××號車輛投保于某保險公司處。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32000元。保險期間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陳X委托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浙D×××××號車輛損失為249916元。陳X為此支付評估費8500元。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浙D×××××號車輛損失、事故前車輛價值進行評估,確定浙D×××××號車輛損失金額為208700元。在事故發生前的市場價值為104900元。某保險公司支出評估費14000元。本次事故發生施救費750元。
一審法院認為,陳X將其所有的浙D×××××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被告對此無異議,故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事故車輛損失金額如何確定。陳X主張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其自行委托的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的車損249916元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則辯稱應當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的104900元賠付。對此,該院分析認為,首先,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中雖未載明案涉車輛投保時的價值,但是基于保險單中已載明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02年12月,表明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在投保時的保險價值已經進行了評估,并據此收取了保險費用,承保了相應的保險金額332000元,故雙方之間的合同應為定值保險合同;其次,某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實際價值,但仍以332000元確定了保險金額并據此收取相應保險費用,現在理賠時又主張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最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計賠,而該實際損失須采用車輛的折舊率來確定,這屬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現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就該免責條款向陳X作出了明確說明,故保險合同中的該條款對陳X不產生效力。現該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已委托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浙D×××××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并出具評估報告書,該鑒定系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作出,主體適格,內容客觀,程序合法,評估價格亦未超出保險金額,雙方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亦無異議,故該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認定案涉車輛損失的依據。因此,案涉車損賠償金額應以審理中形成的車損評估價208700元予以確定。評估費85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負擔。至于施救費用,也是直接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故本案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陳X車輛損失208700元、評估費8500元、施救費750元,合計21795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陳X保險賠償金217950元,款限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駁回陳X其余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187元,減半收取計2593.5元,由陳X負擔393.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00元;評估費14000元(某保險公司預繳),由陳X負擔17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300元。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是,案涉車輛事故損失如何認定;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訴訟費是否正確。一、關于車輛損失及金額的認定。本案車輛事故客觀發生,有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評估報告等證據證明,車輛損失已然產生,不以是否維修以及維修情況為轉移。關于具體損失金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相應評估機構具有合法評估資質,委托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據評估結論認定損失金額,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須經維修才能確定損失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納。二、關于評估費用的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保險人為確定車輛損失,在訴訟前委托評估,產生評估費8500元,該費用屬于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在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評估結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該評估產生的評估費14000元,顯然屬于為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判定某保險公司支公司負擔12300元,沒有損害該公司利益。至于一審案件受理費,一審法院根據訴訟結果依法判令雙方分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黃哲鋒
審判員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