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呼倫貝爾市金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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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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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37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呼倫貝爾市金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金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江蘇達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呼倫貝爾市金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海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2019)蘇0411民初17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駁回金海公司訴訟請求;2、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原判決如果被維持,殘值應確定數量并歸我司所有。3、一、二審訴訟費、由金海公司承擔,我司預交的上訴費要求由法院退還。事實與理由:金海公司訴稱2015年5月3日何俊駕駛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常州338省道長江路常州港港口發生翻車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該車登記在金海公司名下,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我司認為本案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觀點如下:1、本案同樣的事實同樣的訴請已經在2017年5月25日由一審法院駁回了,當時的原告是何雪平,后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再次駁回了何雪平的起訴,本案屬于一事不再理。事故發生在2015年5月3日,既然何雪平不是適格的原告那么對于本案金海公司就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何雪平在2017年的起訴可以中斷時效是錯誤的。一審法院既然認定(2017)年蘇04民終3410號裁定中未對實體問題進行處理,在未追加何雪平為第三人質證掛靠協議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實際車主是何雪平并確認何雪平與金海公司的掛靠協議真實有效明顯欠妥,程序不全。按照該判決的說法掛靠協議真實有效實際車主為何雪平的話就和(2017)年蘇04民終3410號裁定何雪平主體不適格的思路相違背,何雪平是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起訴的。如果何雪平是實際車主那么該案還是屬于一事不再理原則。2、在2017年一審、二審的訴訟中,何雪平訴請維修費是他出的,而在本案中金海公司又訴請維修費,并判決我司支付給金海公司,而法院采納的掛靠協議內容明顯反應該維修費用金海公司不負責,到底誰支付的目前為止都不清晰,也未追加何雪平質證查實,程序不全。況且2017年5月25日一審判決時何雪平沒有發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7年11月6日,而二審的開庭時間是2017年11月7日,在二審開庭前一天開具的發票實在蹊蹺,本案卻直接認定為是2015年5月3日的事故損失也欠妥,難道間隔的兩年時間該車就確保沒產生過維修費嗎原審法院依據是采納了修理廠法定代表人的證詞說是因為欠費才導致,那么欠費兩年半時間車輛卻正常營業不合理,其次證詞中說到事發后施救是第三方公司,那么為何沒見施救公司的發票。施救費也是二審開庭前由修理廠出具,難道施救費4000元也能欠兩年半嗎本案未向施救公司了解情況也未追加為第三人也欠妥,程序不全。3、金海公司陳述的事故即便是事實存在,但也應該對未及時處理,并且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而應該承擔不利后果。4、金海公司提供的接警工作登記表想證明本案受損車輛為單方事故,但是該表并沒有效證明是蒙E×××××號車輛。法院也未對證據中出警的民警進行咨詢,因此,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5、金海公司提供了一份關鍵證據就是宇海汽修公司的維修材料工時明細表,該表沒有制作時間和制作人簽字,事發至2017年第一次起訴是兩年、開票又是二審開庭前事隔兩年半、不能證明是事發前制作還是事發后制作還是起訴前制作還是其他時間段發生事故的損失,非第三方有資質的公估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該表項目全是更換部件沒有修理項目不合理,且更換下來的殘值應該歸我司所有或者折價扣除,法院也剝奪了我司對殘值的所有權。正規的公估鑒定報告內容包括(公估鑒定標的、鑒定目的、鑒定基準日、價格定義、公估范圍、公估原則、鑒定依據、鑒定方法、鑒定過程、損失理算、鑒定結論、鑒定限定條件、聲明、說明事項、必要指明、鑒定作業日期、公估鑒定人員)。6、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事故發生后,對保險標的損失進行及時評估理算,是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可由保險公司定損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定損,但沒有任何條款規定強制保險公司定損,在保險公司接案后未及時定損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委托給第三方定損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況且事隔兩年多時間金海公司完全可以做到。金海公司耽誤時間未能及時有效的還原事發后遭受的損失且提供的車輛維修材料工時明細表,該單位不具有評估定損資質。法律明確規定金海公司因舉證不及時不有效應承擔不利后果。某保險公司為央企國有控股公司本著“人民保險、服務人民”的理念本案并非我司惡意拒賠,但出于對理賠金額的謹慎和對法律的尊重,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判決。
金海公司二審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本案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圍,而且本案也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第一次起訴時何雪平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上訴,在二審裁定撤銷原判后,金海公司在法定訴訟期間內又以另一適格主體另行提起了訴訟,因此,本案未過訴訟時效。本案所涉及的車損事實在一審中經過雙方舉證質證,均已認定,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金海公司的車輛損失,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
金海公司一審請求:一、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賠款153295元、施救費4000元,合計157295元;二、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查明案件事實:
金海公司為其名下的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金額為3475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且含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2015年5月3日14時左右,何俊駕駛登記在金海公司名下的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常州338省道長江路常州港港口發生翻車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當天下午14時05分,何俊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后引導撤離,并將事故車輛停放于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宇海汽修廠,發生施救費4000元。2015年5月4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8時30分后定損,當天10時34分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反饋給某保險公司信息,本車損失超50000元。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還對車輛拆檢情況進行了現場拍照,但未出具定損報告確定車輛損失金額。嗣后,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宇海汽修廠即對該事故車輛進行維修,發生修理費153295元。2017年4月6日,何雪平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53295元,2017年5月25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蘇0411民初2181號民事判決,駁回何雪平的訴訟請求。何雪平不服,提出上訴,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蘇04民終3410號民事裁定書,以何雪平的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撤銷一審法院作出(2017)蘇0411民初2181號民事判決,駁回何雪平的起訴。2019年3月4日,金海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
2011年9月20日,金海公司與何雪平就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掛靠事宜簽訂合同,約定:車輛產權歸何雪平所有,與金海公司為掛靠關系;金海公司為何雪平辦理提供車輛年審手續,二級維護及營運證年審和保險相關手續,如何雪平逾期未保險所發生的所有事故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何雪平承擔,與金海公司無關;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掛靠時間為簽訂合同之日至報廢為止。
一審審理中,金海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的賠償金額提供了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維修材料工時明細表、現場照片、拆檢照片、證人到庭作證等證據。證人陳述: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宇海汽修廠現場勘查,叫汽修廠拆檢,我們拆檢后核定價格,報保險公司,維修材料工時明細表就是汽修廠拆檢后制作的上報保險公司的維修清單,因為是報保險公司核定的,所以沒有注明制作人及制作時間,后保險公司未來,我們就進行維修,維修好了,車主沒有付款,我們也未開發票,直到款付清,我們才開票給金海公司的,所以開票時間為2017年。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及金海公司的陳述,可以認定案涉事故是單方交通事故,且金海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48小時內已報案、報警。因金海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金海公司在發生事故后及時報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到車輛拆檢現場進行勘查、拍照,但沒有出具定損報告,汽修廠對該車輛進行了維修。金海公司提供了現場拆檢照片、維修材料工時明細表、維修發票及證人證言等證據,這些證據相互印證、相互關聯,能證明金海公司因維修車輛支出153295元、施救費4000元的事實。而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明細表并非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作出,不能作為證據,但未提供該維修清單中有明顯不合理之處或與事實不實情況的證據,故該辯解理由,該院不予采納。關于該案訴訟時效的問題。案涉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何雪平因本案保險賠償事宜曾于2017年4月6日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導致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2017年11月16日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被駁回起訴,導致該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金海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提起訴訟,在該訴訟時效內,故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采納。關于該案是否適用一案不再審原則。何雪平曾于2017年4月6日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2017年11月16日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被駁回起訴,法院沒有對此保險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進行處理,現金海公司提出訴訟,不屬于一案再審情況,故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采納。綜上,金海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金海公司理賠款153295元、施救費4000元,合計15729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44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原金海公司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其直接支付,該院不再退還,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金海公司)。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五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钡谑龡l規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薄?br>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確認案涉車輛損失,現已無法進行公估。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1、本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2、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3、金海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的主張能否成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爭議焦點1,案涉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在金海公司名下,何雪平與金海公司簽訂有內部掛靠協議,何雪平雖于2017年4月6日提起訴訟,但在2017年11月16日本院以何雪平為非適格的訴訟主體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起訴,故法院并沒有對案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進行處理,現案涉車輛登記的業主金海公司提出一審訴訟,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一審程序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關于爭議焦點2,何雪平以案涉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的名義在2017年4月6日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案涉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故已經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在本院對前案撤銷原判并駁回起訴后,金海公司再以其為案涉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業主的名義提起本案車輛損失的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關于爭議焦點3,金海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金海公司在案涉蒙E×××××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事故后,按約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向公安部門報警,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在金海公司報案后48小時內給予金海公司具體的受理意見,致使財產損失至今無法進行公估確定,按約應以金海公司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導致該后果產生的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此,金海公司要求支付車輛損失153295元、施救費4000元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正才
審判員 王 佳
審判員 鄒玉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