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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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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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民終45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1904單元(僅限辦公用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XXXX7K91。
主要負責人:許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蕭XX,男,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廣東威格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廣東威格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因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蕭XX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蕭XX投保時所簽署的投保單中,已明晰相關條款和責任免除等情況。一審中,蕭XX無法提供本次事故駕駛員的相關有效從業資格相關證據,某保險公司將根據與蕭XX簽訂的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責任免除(二)第6條“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貨車無交通部門……必備證書”作出拒賠處理,合理合法。(二)營運從業資格證為交通管理部門需要而核發的證書,屬于有效管理運營車輛安全運營,降低交通事故風險的舉措,保險人也是為了降低風險而設置本條款,一審法院僅從駕駛人有合法駕駛證而認定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無效,對保險人有失公平。(三)一審法院認定的免責條款是針對“車”沒有營運證,而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條款針對的是“駕駛人”,某保險公司一直以來是因本案駕駛人沒有提供相應合法有效的從業營運資格證而作出拒賠處理,一審法院對免責條款的理解錯誤把“車”和“人”兩者混淆處理。
蕭XX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涉案合同條款是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沒有明確指定是某保險公司所說的營運從業資格證,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于蕭XX的解釋。某保險公司要求的從業資格證是沒有理由的,沒有辦理從業資格證并不會導致危險駕駛,兩者間無因果關系。
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蕭XX支付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款33100元。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5月14日,蕭XX為其所購買的江淮HF******ZT倉柵式運輸貨車(車牌號碼:粵T2×××××2)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繳納保險費5231.34元。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主要約定:被保險人蕭XX,被保險車輛粵T2×××××2江淮H******ZT倉柵式運輸貨車,保險期間從2018年5月15日0時起至2019年5月14日24時止,保險險種包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其中駕駛員20000元、乘客20000元×2座);并有“特別約定”欄和“重要提示”欄,其中重要提示欄中載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2018年11月13日8時40分許,祝應田駕駛粵T5×××××7小型客車沿中山市大涌鎮翠華路由翠華路往嵐田水庫變電站方向行駛,途徑中山市大涌鎮翠華路嵐田水庫變電站對開時,遇高禮生駕駛粵T2×××××2號重型倉柵式運輸貨車迎向駛至,兩車發生碰撞而肇事,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涌大隊作出第44******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祝應田負同等責任,高禮生負同等責任。2018年12月1日,粵T5×××××7小型客車產生維修費用68200元。2018年12月26日,祝應田出具收據一張,主要載明:今收到車輛粵T2×××××2車主交來的粵T5×××××7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款31000元,收款后,雙方交通事故引起的糾紛全部了結;收款人處有祝應田的簽名捺印。
產保險廣東分公司稱車輛出險時的駕駛員高禮生沒有相關的從業資格,根據《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第6款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利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規定,符合保險責任免除條件,所以某保險公司作出拒賠處理。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就其上述主張提交保險單聲明一份,聲明主要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落款處手寫有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及蕭XX簽名,時間為2012018年5月14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蕭XX向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投保并繳納保費,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向蕭XX出具的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辯稱發生案涉交通事故時粵T2×××××2號倉柵式貨車駕駛人高禮生不具備道路運輸行業從業資格,故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應免除保險責任。據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機動車駕駛人依法取得駕駛證即具備駕駛準駕機動車的資格,從業資格證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行業管理需要而核發的證書,駕駛人未持有從業資格證并不能視為其喪失駕駛準駕機動車的資格,且無從業資格證與因無從業資格證而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之間并不必然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高禮生持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依法具備駕駛涉案粵T2×××××2式貨車的資格;其次,交警部門認定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中并未說明因高禮生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而發生交通肇事;再次,根據《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第6款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利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規定,上述條款中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否包括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主張的從業資格證,并不明確,該條款屬約定不明,故不能就此認定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包含了駕駛人駕駛投保車輛時必須持有從業資格證的約定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最后,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機構,明知蕭XX的車輛為營運車輛,但在對該車進行承保時,并未要求蕭XX按照規定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必備證書,而按照營運車輛的性質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行為表明,其同意按有營運證的營運車輛承保。而蕭XX未辦理營運證,既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也未額外增加保險人的承保風險。蕭XX為自己的車輛購買商業第三者險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可能發生的風險。根據公平原則,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按遠高于非營運車輛的保險費率收取了營運車輛的保險費,就應按營運車輛可能產生的風險承擔保險責任。故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提交的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二)第6款的免責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屬于不適當地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綜上所述,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主張駕駛人高禮生未持有從業資格證而應免除保險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蕭XX支付粵T5×××××7小型客車號維修費33100元,應當由安誠財產保險廣東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蕭XX支付維修費331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8元,減半收取計314元(蕭XX已繳納),由安誠財產廣東分公司負擔,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蕭XX。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一)蕭XX對投保人聲明上的簽章予以確認。(二)二審庭審中,蕭XX陳述駕駛員高禮生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負賠償責任的理據是否充分。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涉案車輛駕駛員高禮生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符合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二)第6款的免責條款,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2019年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本案中,根據《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它必備證書。”該條款內容以加黑字體、方框標識予以特別標注,投保人蕭XX在投保人聲明中簽章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據此,某保險公司已在承保時依法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前述約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事故發生時,駕駛人高禮生不具有從業資格證,本案免責事項中關于駕駛人無駕駛營運性機動車許可證仍駕駛營運貨車為保險公司免賠情形的約定,在文義上不存在多種解釋。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42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蕭XX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28元,減半收取314元,由蕭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28元,由蕭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亦和
審 判 員 阮碧嬋
審 判 員 劉運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麥 琳
書 記 員 莫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