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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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48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2
上訴人(原審被告):廖XX,男,漢族,住廣西扶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廣東勝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號新聞大廈**層。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廣東普羅米修(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蔣X,男,漢族,住廣西桂林市全州縣,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號粵豐大廈辦公*********號。
負責人:陳X甲,總經理。
上訴人廖XX因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蔣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粵1973民初19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一、限廖XX自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乙保險公司2000元;二、蔣X、廖XX自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乙保險公司93375元;三、駁回乙保險公司對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184.37元,由蔣X、廖XX負擔。
廖XX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對廖XX的訴訟請求;三、判令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廖XX在事發時已經將車輛出借給蔣X,事實認定錯誤。一、廖XX與蔣X系老鄉及朋友關系,廖XX將車輛臨時借給蔣X按照常理不可能寫書面借條,一審法院以廖XX沒有證據證明事發時系將車輛出借給蔣X就否認此事實是錯誤的。二、乙保險公司要求廖XX承擔責任的理由是蔣X系廖XX雇請的員工,乙保險公司應該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目前乙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蔣X系廖XX雇請的員工的情況下,應該由乙保險公司承擔不利后果。
乙保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答辯意見。
甲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蔣X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答辯意見。
二審期間,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本院對廖XX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廖XX應否對案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廖XX作為肇事粵S×××××車輛的登記車主,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事發時系將車輛出借給蔣X,其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判令廖XX對案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廖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4.38元,由廖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 衛
審判員 鄒鳳丹
審判員 陳美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何潔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