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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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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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2民初7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萬載縣人民法院 2019-09-29
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實實習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X。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江西華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267345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一份《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為原告所有的贛CXXXXX號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和機動車損失等險別,并投保了不計免賠。2018年5月2日23時30分,司機黃小剛駕駛該車牽引贛CXXXXX號車由萬載縣城沿萬上公路往雙橋鎮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高城鎮奇豐村路段因避讓車輛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外側翻路邊坎下,造成贛CXXXXX、贛CXXXXX號車、路面、路邊樹苗及車上裝載貨物受損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為處理事故,花去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267345元。原告依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因賠償金額達不成一致意見而索賠未果。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辯稱,1、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每案絕對免賠2000元;2、某保險公司已經申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某保險公司認可重新鑒定報告;3、由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與法庭實際支持的賠償金額存在差異,應當由原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20835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自燃損失險限額320835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100000元,保險期間從2017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3日24:00時止。
2018年5月2日晚,司機黃小剛駕駛贛CXXXXX/贛CXXXXX貨車由萬載縣城沿萬上公路往雙橋鎮方向行駛,23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高城鎮奇豐村路段因避讓車輛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外側翻路邊坎下,造成贛CXXXXX/贛CXXXXX貨車、路面、路邊樹苗及車上裝載貨物受損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因處理事故,原告支付了路政修復工程款23400元,吊車施救費12000元,從事故發生地萬載縣至高安市的拖車費4500元,賠償劉俏妮樹林、農田損失1500元。2018年10月28日,根據原告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鑒定車輛損失為223945元,同時發生評估費用2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8年5月2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修復費用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8月19日,經本院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重新鑒定,評估贛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8年5月2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55105元,為此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11000元。原告對該評估報告書認定的損失金額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和原告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收據、修復工程款發票以及銀行交易明細、吊車施救費、拖車費、修理費、鑒定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評估報告書、鑒定發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理賠的項目和數額。本院認為,1、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經本院委托重新鑒定后,涉案車輛損失評估為155105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該金額予以確認;2、關于路政工程修復款23400元,原告提供了相關發票,某保險公司對該項目及金額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關于吊車施救費12000元,原告提供了施救費發票,且該筆費用系營救車輛所必然產生的,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用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原告的主張金額12000元予以支持;4、關于拖車費4500元,原告雖然提供了拖車費發票,但考慮到事故發生地和原告住所地均在萬載縣,事故車輛可以就近在萬載縣進行修理,某保險公司將車輛拖至高安市修理增加了拖車費用,擴大了車輛損失,本院對拖車費用酌情認定1500元;5、關于路邊樹苗、農田損失金額,雙方對事故造成路邊農戶樹苗、農田損失的事實無異議,但就具體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賠償1500元過高,本院酌情認定1000元;6、關于鑒定費,因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評估結論做出了更改,對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花費的鑒定費2000元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花費11000元,該費用系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用155105元+路政工程修復款23400元+汽車施救費12000元+拖車費1500元+第三者樹苗、農田損失1000元-2000元(絕對免賠額)=1910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保險金191005元。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10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4120元,由原告萬載縣萬隆汽運有限公司負擔11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 敏
審 判 員 張亞琪
人民陪審員 袁根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湯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