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陶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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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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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民終117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
負責人: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陶XX,男,漢族,住安徽省當涂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陶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1856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皖0504民初185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對本次事故的真實性存有異議,一審中被上訴人僅供了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及交警部門的對被上訴人所做的陳述材料。上訴人認為上述兩份證據均系復印件,出具證明的單位未加蓋公章,故對本次事故的真實性存有異議。二、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上訴人與投保人簽汀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第四十條第六項的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一、—審己認定投保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該份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遵循意思自治,本合同成立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條款雙方均應遵守。其二、一審中被上訴人承認其取得的從業資格證系假證這一事實。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很顯然被上訴人主觀上很清楚其駕駛營運性車輛必須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取得相關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其三、關于上訴人與投保人簽訂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第四十條第六項的條款是否有效。上訴人認為雖該保險條款系格式性條款,但該條款并非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依據對《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解釋,對于加重對方貴任,是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依據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規定,從事營運性車輛應取得從業資格證,這是法規及部門規章對從事營運性車輛駕駛人員安全駕駛所要求的,上訴人將該規定約定為免責條款顯然不是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同樣是從保護從事營運性車輛的駕駛安全駕駛的角度出發約定的條款。同時,被上訴人其主觀上也很清楚從事經營性車輛應取得從業證書,否則也不可能通過違法渠道購買假證。綜上,上訴人認為從事營運性車輛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是法規及部門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被上訴人應依法取得才能從事該經營,這并不是被上訴人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
陶XX辯稱,一、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報警以及接出警記錄,均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且一審中上訴人并沒有對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提出質疑或者異議。二、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負有特別提示的義務,但保險人并沒有作出特別的提示。三、從業資格證是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疇,這并不是保險事故發生不能理賠的原因。
陶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款185772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上午,陶XX駕駛皖E×××××號貨車到南京市江寧區吉山土場,途中下車時不慎將腳崴傷。之后,陶XX因疼痛而去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遠端骨折,進行了右脛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住院22天,花費醫療費24755.95元。治療結束后,陶XX委托安徽江東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右脛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致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2、后續醫療費用約需7000元;3、誤工期限為180日、營養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9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醫療期間。陶XX支付鑒定費1900元。之后,陶XX索賠未果,以致成訴。另查明:陶XX是皖E×××××號貨車的實際車主,掛靠在馬鞍山市潤發汽車運輸公司名下經營,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三者險、1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人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一)……;(二)駕駛人由下列情形之一者:1.……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八)精神撫慰金;(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賠付的費用和損失;保險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等。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告知義務。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陶XX的準駕車型為B2,其駕駛證在有效期間內,從事貨物運輸多年。
一審法院認為,陶XX以馬鞍山市潤發汽車運輸公司名義為皖E×××××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險種而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某保險公司提出陶XX是在下車時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傷,其身份并不是第三者,主張交強險和三者險缺乏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的意見有事實依據,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且陶XX也認可,故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抗辯陶XX無從業資格證,因此拒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從業資格證只是行政管理部門規范營運行業的一種資質認定,對陶XX使用皖E×××××號貨車發生意外事故從而造成損害沒有因果關系,并不屬于國家強制要求駕駛人駕駛車輛上路的條件;駕駛員持有與車型相符的駕駛證,表明其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沒有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喪失了駕駛資格和能力,也不能由此認定顯著增加了車輛駕駛的危險程度;涉案保險合同,采用了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即免除保險責任的約定,系免除保險責任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即使投保人在保險單上投保人聲明一欄加蓋了公章,說明保險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也不能當然確認該條款具有效力,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提出陶XX的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依據不足,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鑒定費,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予以采納。陶XX主張誤工費每月10000元,沒有提舉證據證明,按照運輸行業標準確認為宜。陶XX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對陶XX的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24755.95元、后續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30元/日×22日)、營養費2700元(30元/日×90日)、護理費11970元(133元/日×90日)、誤工費32722元(65444/元年÷12個月×6個月)、殘疾賠償金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交通費500元,合計149093.95元。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0元,故按保險金額賠付。對陶XX超出部分的訴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人壽財險馬鞍山市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陶XX保險金100000元;二、駁回陶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8元(已減半),由陶XX負擔92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81元。
本院二審期間,陶XX提交從業資格證一份,證明自己在保險事故發生期間并不屬于禁止從事相關運輸的資格范圍。
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同時,該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很清楚從事營運性車輛,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
某保險公司二審中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陶XX二審中提交的從業資格證為案涉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的資格證,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主要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為:1、陶XX受傷是否屬于保險事故;2、某保險公司關于責任免除的抗辯能否成立。
針對爭議焦點1,根據一審庭審筆錄記載,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答辯中,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其抗辯主要為:陶XX不屬于事故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及第三者險賠償范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情形,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責任免除。現二審中就案涉保險事故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對陶XX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理賠范圍的事實未予證明,也未提交證據對陶XX主張的事實予以反駁,因此對陶XX主張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予以確認。
針對爭議焦點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案涉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某保險公司雖在一審中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但未證明該格式免責條款屬于投保單的附件。基于免責條款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據免責條款的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導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同預期權益不能實現,因此提示和說明義務是保險人基于誠信原則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投保人馬鞍山市潤發汽車運輸公司雖在已閱讀免責條款處蓋章確認,但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說明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盡到上述提示和說明義務,故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對陶XX不產生效力。對于某保險公司以陶XX事故發生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作為責任免除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理由雖有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振興
審判員 劉 暢
審判員 費長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