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金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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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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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51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XX,廣東君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金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粵1973民初14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金XX在本案一審時提出起訴,訴訟請求為:一、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金XX損失34720元(含車輛損失31750元、評估費1470元、拖車費15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金XX33720元;二、駁回金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受理費334元,由金XX負擔1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24元。受理費金XX已預交。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詳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粵1973民初14985號民事判決。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8年6月19日,報案時間為2018年7月3日,已超過48小時,被保險人違反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處理第十三條規(guī)定,導致無法核實事故成因及碰撞程度。金XX于7月份單方面委托物價鑒定,距離事故時間相差半個月,無法確認是否為6月19日事故造成。金XX的損失與案件的關(guān)聯(lián)性無法確定。二、本案前期我司有收到鑒定函,我司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維修廠時,現(xiàn)場未見任何鑒定人員,被告知鑒定已完成,我司未參與鑒定過程,無法確認損失項目與事故的關(guān)聯(lián)性及合理性。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的三性不予確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三、因車輛在一般維修廠定損,根據(jù)金XX提供的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鑒定價格高于一般維修廠市場價格,明顯不合理。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支持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重新認定車輛損失;2.一審訴訟費由金XX承擔。
被上訴人金XX答辯稱:與一審的意見一致。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guān)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案涉賠償。原審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及提交的證據(jù)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chǔ)上依法作出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本院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沒有新事實與理由佐證其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的認定,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6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志強
審判員 魏 術(shù)
審判員 王 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吳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