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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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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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民初35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2019-05-1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女,漢族,采油六廠職工,住大慶市龍鳳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庭審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王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王X支付保險理賠款31728元;2.請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9日15時05分,被告王X駕駛黑E×××**號小型客車,沿大慶市薩爾圖區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交行崗路口處時,與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小型客車頭西尾東停放時相撞,致兩車受損,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大隊出具的第2306024201800002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王X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劉桂臣無責任。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未賠付黑E×××**號車輛損失,案外人劉桂臣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代位求償申請,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將理賠款31728元支付給案外人劉桂臣,并取得向被告王X追償的權利?,F原告某保險公司以被告王X未給付其墊付的車輛維修費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王X辯稱:不同意賠償,被告王X與案外人劉桂臣發生交通事故后,案外人劉桂臣私下說要我賠償7800元,被告王X申請去相關法律機構定損后,案外人劉桂臣不配合定損,也沒有與被告王X協商,電話也不接,私自去4S店把車修了,且后備箱蓋可以修復,但4S店把后備箱蓋換了,現向法庭申請對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小型客車重新定損。
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王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將無異議的證據予以認定并記錄在卷,對于有異議的證據,列舉如下:
原告舉證證據三、維修發票復印件一張、維修明細復印件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轎車修車共花費31728元。被告王X質證稱,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4S店給出的維修價格過高,所有零件價格過高,維修工時費過高,后行李箱蓋可以修復,但是4S店給換了,根據發生交通事故時被告王X所拍攝的照片可以看出,導向裝置未損壞,但4S店給換了,要求國家認定的法律機構進行重新定損。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四、賠款收據復印件一份、機動車輛索賠轉讓書復印件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案外人劉桂臣于2018年7月27日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修車款31728元,收到賠款后,案外人劉桂臣將其對被告王X的索賠權轉讓給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王X質證稱,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對原告提供賠款收據復印件、機動車輛索賠轉讓書復印件中的日期有異議,因當時劉桂臣在4S店修車時我不在場不知道4S店有無擴損處,故要求向法庭申請重新定損。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原告某保險公司欲證實問題,故予以確認。
證據五、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小型轎車定損維修時現場照片4張,證明涉案車輛后行李箱蓋因碰撞擠壓變形兩處凹槽部分受損,受損部分為凹槽型設計無法修復,必須更換。被告王X質證稱,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對照片中所顯示的受損部位與原告手機中留存的照片顯示的受損部位相符,但認為不應當更換,且價格過高。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王X舉證證據,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照片3張,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劉桂臣所駕駛的黑E×××**號小型客車,后備箱蓋并沒有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故向法庭申請重新定損。原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從照片上可以明顯看出涉案車輛后備箱蓋為凹槽型設計,無法修復,即便強行修復也無法修復到原設計,后備箱蓋,蓋不上,容易進水,在多次嘗試后,才采用了更換的方案。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依據以上證據及庭審中原、被告的陳述,本院認定法律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9日15時05分,被告王X駕駛黑E×××**號小型客車,沿大慶市薩爾圖區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交行崗路口處時,與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小型客車頭西尾東停放時相撞,致兩車受損,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大隊出具的第2306024201800002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王X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劉桂臣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未賠付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車輛損失。因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案外人劉桂臣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代位求償申請,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將理賠款31728元支付給案外人劉桂臣,并取得向被告王X追償的權利。現原告某保險公司以被告王X未給付保險理賠款為由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如下:1.要求被告王X支付保險理賠款31728元;2.請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查,在第一次庭審中,被告王X針對黑E×××**號寶馬轎車車損價格提出鑒定申請,我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車損價格進行鑒定,經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黑眾大(2019)交司鑒字3-15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黑E×××**號寶馬車車損金額為1572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二次庭審中,將訴訟請求減少為15720元。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原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被告王X追償保險理賠款問題;二、被告王X具體應給付金額問題。
對于爭議焦點一、原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被告王X追償保險理賠款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原告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已先行賠付案外人劉桂臣車輛維修費,且案外人劉桂臣已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將取得賠款部分相關權益轉讓給原告某保險公司,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取得向被告王X追償的權利。
對于爭議焦點二、被告王X具體應給付金額問題。本案中,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大隊出具的第2306024201800002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王X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劉桂臣無責任。本院認為,對于案外人劉桂臣駕駛的黑E×××**號寶馬車的車輛損失,被告王X承擔全部責任。經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黑眾大(2019)交司鑒字3-15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黑E×××**號寶馬車車損金額為15720元。故對于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王X支付保險理賠款157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一次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5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元,由被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曲曉雪
人民陪審員 吉萬霞
人民陪審員 李艷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玉
書記員鄭雪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