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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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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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3民終32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00884280XXXX。
負責人:陳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江西省蓮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江西萍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2019)贛0321民初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29277元賠償款。事故發生時,劉XX的駕駛證狀態為暫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不能駕駛機動車。因此,劉XX在事故發生時無駕駛資格,屬于無證駕駛。根據交強險保險合同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僅在第三人人身損害未得到賠償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有墊付義務,同時享有追償權利。本案中,劉XX已就人身損害作出足額賠償,某保險公司無需再墊付相關費用。
被上訴人劉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不屬于無證駕駛,“駕駛證被暫扣”不等同于“未取得駕駛資格”。交警扣留駕駛證行使的是行政處罰權,并未否認駕駛員的駕駛資格。在罰款繳納完畢后,就應當歸還駕駛證,并不需要重新進行駕駛資格考試。暫扣不是吊銷、注銷,駕駛證始終合法有效。
原審原告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賠償款323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6日上午,劉XX駕駛湘B×××**小型轎車由蓮花縣城往六模方向行駛,8時許,行駛至蓮花縣城城北加油站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直行而來的由賀艷梅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賀艷梅受傷及湘B×××**小型轎車、二輪電動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26日,蓮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認定:當事人劉XX駕駛車輛會車時占道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賀艷梅駕駛電動車上道屬正常通行,不負此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賀艷梅被送往蓮花縣人民醫院救治,并于當日轉入萍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3月27日出院,劉XX為其墊付醫療費13852.31元。2018年11月27日,江西吳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吳楚法醫(2018)臨鑒字第1019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評定賀艷梅的損傷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90天;賀艷梅的后續治療費為2000元。2018年12月17日,經蓮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劉XX已賠付賀艷梅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等一切費用共計21500元。另查明,事故車輛湘B×××**車主為劉XX,該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達成,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造成受害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無異議,予以認定。雙方的爭議為:一、某保險公司所持的免責主張是否成立;二、劉XX損失數額的確定問題。關于第一個爭議問題。對價均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一起,被視為保險法的三大基本原則,該原則系從合同法對價規則中引申而來。合同法中的對價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應當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因素。對被保險人而言,其需要向保險人支付對價——保險費,保險人對待給付被保險人的,則是承擔保險期間內承保對象所發生的特定危險的保險賠償義務。本案中,劉XX為事故車輛湘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屬于保險事故。對于劉X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所持的劉XX在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證被公安部門暫扣屬無證駕駛,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關于第二個爭議問題。本案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劉XX主張的損失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各項訴請過高,請求法庭依法核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江西省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統計數據和劉XX的主張,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賀艷梅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認定為13852.31元。根據劉XX提供的賀艷梅醫療費票據結合出入院記錄、檢查報告單、出院證明書、醫療費用清單確定。2.后續治療費認定為2000元。根據鑒定意見評定的后續治療費數額確定。3.護理費認定為8677元。根據鑒定意見評定的60日護理期以及劉XX的訴求,按1人護理,每天145元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為550元。根據住院時間以及訴請,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5.營養費認定為2700元。根據鑒定意見評定的90天營養期,按每天30元標準計算。6.交通費認定為1000元。根據受害人賀艷梅住院情況酌定。7.鑒定費認定為1250元。根據劉XX提供的賀艷梅鑒定費票據確認。8.誤工費認定為9600元。根據鑒定意見評定的120天誤工期,按每天80元計算。綜上,賀艷梅在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共計39629.31元。劉XX訴請的二輪電動車損失費800元,未提供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根據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9600元、護理費8677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9277元,余額損失由劉XX承擔。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
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XX經濟損失賠償金29277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8元,由劉XX負擔10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
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劉XX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二審經開庭審理及審查一審案卷材料,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劉XX的駕駛證狀態為暫扣。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XX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劉XX為事故車輛湘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屬于保險事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對保險公司墊付與追償、責任免除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劉XX的駕駛證狀態為暫扣,并不屬于交強險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情形。故劉XX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理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應承擔29277元賠償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原判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繆德敏
審判員 王 娟
審判員 周金頡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朱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