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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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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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3民初2878號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2019-11-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3號地大慶外包產業園B5座一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604766026XXXX。
負責人肖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臧巍巍,黑龍江民強(大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毅彬,黑龍江民強(大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女,住大慶市龍鳳區,
委托代理人孫超,被告高XX丈夫,男,住大慶市龍鳳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大慶支公司)訴被告高XX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和2019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地財險大慶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臧巍巍、胡毅彬,被告高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地財險大慶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808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高煜以雷克薩斯黑E×××××小型轎車向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單號為PDXXX1823010060000980。2019年3月25日,孫達駕駛投保車輛在龍鳳大街××龍六路路口處,與被告駕駛的車牌號為黑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黑E×××××轎車受損,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負次要責任。其后,高煜向原告索賠,最終賠付被保險人高煜賠償人民幣93600元。高煜收到款項后與原告簽署《權益轉讓書》,約定被保險人高煜同意將賠款部分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依法對上述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大地財險大慶支公司因計算時候未減去被告交強險的價格2000元,故將訴訟請求變更為27480元。
被告高XX辯稱,對于事實經過無異議,但是質疑93600元的價格,認為需要第三方鑒定機構專業的鑒定意見以及明細發票其才認可該價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原件退回),欲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在事故中被告負次要責任,孫達負主要責任。經質證,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二、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打印件一份,欲證明本案中黑E×××××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71760元,第三者責任險為50萬元,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為打印件,要求原告出示原件。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三、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及代為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復印件各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原件退回),欲證明黑E×××××車主已經從原告處獲得了車輛損失賠償93600元并將賠償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讓給原告,原告取得了向被告代位追償的權利。經質證,被告對93600元的真實性,要求鑒定機構例如4S店出具的正規發票以及明細。
證據四、車輛殘值處理協議書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原件退回),拍賣確認函打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與黑E×××××車主就車輛受損達成車輛全損定損價格為271000元,經公司拍賣保留價位177700元,原告賠償車主93300元及拖車費300元共計93600元。經質證,被告質疑93600元的真實性,要求鑒定機構例如4S店出具的正規發票以及明細,沒有專業機構的證書;拍賣確認函無異議,但置疑為什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拍賣。
證據五、電子支付憑證打印件一份一頁、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一頁、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打印件一份7頁,欲證明原告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款93300元,被保險人投保了車輛損失險271760元,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更換配件及修理費總計93300元,即原告賠償被保險人的數額。經質證,被告不認可這個損失,認為這是保險公司自己打的,要求4S店證明車輛維修明細,該價格不能讓保險公司自己來證明,要求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鑒定,稱車輛的損失都是保險公司自己預估的。
證據六、車輛拍賣詢價單打印件一份一頁,欲證明原告將事故車輛向多家拍賣公司進行詢價,得到回復后選取出價最高的三家公司進行拍賣。經質證,被告認為車輛是賣給保險公司的,但是車輛是事故車輛,保險公司沒有經過被告同意,被告并不知情。
本院認為,證據五中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與證據二實為同一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證據六中的其他證據,將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及本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被告向法庭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照片打印件兩張,欲證明車輛有維修價值。經質證,原告認為從照片只能看出車輛表面的損傷并不能證明內部的損傷,因此不能證明原告所說的問題。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25日,案外人孫達駕駛黑E×××××雷克薩斯小型轎車,在龍鳳大街××龍六路交叉路口,與被告高XX駕駛的車牌號為黑A×××××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雙方車輛受損。在此次事故中,孫達負主要責任,被告高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對碰撞車輛黑E×××××雷克薩斯小型轎車出險,確認碰撞車輛換件項目合計金額為77600元,殘值作價處理金額為39771.7元,修理費合計金額為15600元,輔料費合計金額為100元,以上總計金額為93300元。并對該車輛推定全損。2019年3月27日,原告對黑E×××××雷克薩斯小型轎車進行了拍賣詢價;2019年5月7日,高煜與原告簽訂《車輛殘值處理協議書》,約定甲方高煜同意乙方原告大地財險大慶支公司委托第三方對標的車進行拍賣處理,并約定乙方原告大地財險大慶支公司從全損金額中扣除殘值拍賣金額后,再將剩余款項93300元人民的賠償款支付甲方高煜。同日,高煜與原告還簽訂《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載明立書人已收到賠款,并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公司。車輛未進行維修,于4月23日經上海國碩機動車拍賣有限公司競拍招標,最后成交價為人民幣164000元,成交人姓名為陳彬彬。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高煜支付93300元保險理賠款。高煜為原告出具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
另查明,黑E×××××雷克薩斯小型轎車為原告公司投保車輛,保單號為PDXXX1823010060000980,被保險人為高煜,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31日零時起至2020年1月30日二十四時止。車輛損失險失險保險金額為27176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
本院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確實依據保險合同,對事故車輛黑E×××××雷克薩斯小型轎車被保險人高煜進行了賠付。但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賠付的93300元是否確系事故車輛的合理損失。雖然原告提交的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包含了項目清單,體現了事故車輛的換件項目、殘值作價、修理費、輔料費等各項費用明細,但該確認書及項目清單并未經任何車損鑒定機構或具有車輛損失認定資質機構的確認,只加蓋了原告公司“理賠專用章”,定損人與核損人均是原告公司員工。原告雖稱車輛損失單就是在4S店定損后予以確定的,因車輛推定全損沒有進行維修故沒有4S店的維修明細,但其并沒有證據進一步證明,被告亦不予認可,因此不能證實該損失是經4S店定損。故本院對93300元的車輛損失金額不予認定。關于原告訴訟請求中包含的拖車費300元,因無相關正規票據等證據佐證,本院亦不予認可。雖然原告主張與被保險人是基于保險合同關系進行賠償,在被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與被保險人共同對保險標的的損失進行確認,最終確定車輛全損并對車輛進行拍賣及賠償是原告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處置方式,原告嚴格依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取得了被保險人對被告的追償權,但本案被告作為黑E×××××雷克薩斯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的另一方車主,其將承擔相應次要責任賠償義務,涉案車輛損失的認定與被告具有利害關系,故被告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及相關處理認定,理應具有一定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本案中,原告所稱的車輛定損以及推定全損的過程,均不能進一步舉證說明被告確實知曉或參與,且被告也予以否認,由此可以認定被告對上述過程并不知情。同時,事故車輛沒有進行實際維修,直接進行拍賣導致受損車輛不再具備鑒定或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的條件,該法律風險不是被告造成,亦不應由被告承擔。故雖然原告向高煜進行了賠付,但不足以證實其賠償金額確實屬于車輛的合理損失,其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3.5元(已減半收取251元,退還原告某保險公司7.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 高藝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