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羅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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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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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民終92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
負責人:廖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四川管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男,漢族,住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宏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9)川1002民初1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按農村標準12,227元/年計算本案的死亡賠償金;3.改判按60%參與度計算本案的賠償金;4.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羅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的死者系無名氏。一審中,羅XX未出示證據證明本案死者居住在城鎮或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一審法院不能推定其為內江市城鎮居民。因此,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本案的死亡賠償金。2.本案的死者雖然因交通事故受傷,但經過治療其已恢復尚可。后因自身疾病原因,導致病情無法控制而死亡。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對其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明確指出,單純交通事故損傷不會引起無名氏直接死亡,評定交通事故參與度為60%-70%,該鑒定結論應當依法予以采信。
羅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羅XX人民幣275,875.5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017年6月2日,羅XX駕駛其本人所有的川KXXXXX別克小型轎車撞到無名氏男性,造成該無名氏男性受傷住院136天,后搶救無效于同年10月16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羅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無名氏男性不承擔事故責任。川KXXXXX別克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11,672.77元。四川謹誠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12月21日鑒定:1.無名氏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無名氏2017年6月2日交通事故損傷與其死亡有因果關系,參與度為60%-70%;3.無名氏年齡約為65±2歲。經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判決羅XX構成交通肇事罪,羅XX將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合計275,875.50元提存至該院,該院于2019年8月27日將上述款項全額轉至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羅XX駕車對路面行人動態觀察不足、臨危處置措施遲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羅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無名氏男性不承擔事故責任。羅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無名氏男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無名氏男性受傷住院產生醫療費、護理費100元/天X136天=1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11,672.77元,已由某保險公司墊付,羅XX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案涉無名氏男性應推定為內江市城鎮居民,年齡以四川謹誠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認定為65±2歲,故無名氏男性的死亡賠償金按30,727元/年X(13~17)年=399,451元~522,359元計算、喪葬費按58,671元/年÷12月X6月=29,335.50元計算,羅XX按照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要求提存死亡賠償金244,540元、喪葬費29,335.5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羅XX賠償交通費2,000元,無事實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提出按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參與度60%-70%扣除無關部分的意見,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案涉無名氏男性死亡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44,540元、喪葬費29,335.50元,合計273,875.50元。羅XX將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提存至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該院將款項轉至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設立的內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羅XX273,875.50元。
綜上所述,羅XX提出的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其273,875.5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付原告羅XX273,875.5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應按何種標準計算;2.本案死者死亡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按照推定進行賠償:死亡人員推定為事故發生地城鎮居民;年齡以法醫鑒定意見認定;年齡鑒定為六十歲以下的成年人,推定其被扶養人為一人,扶養年限按照十八年計算;賠償范圍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生前被扶養人生活費用。賠償金由交通事故發生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并提存保管。死亡人員身份經查證核實的,依法重新處理”,因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一審法院推定本案死者為城鎮居民并據此認定其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規定進行處理,只有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情形,才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即使被侵權人自身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損害結果的加重存在一定的影響,但這并不是前述法律規定的過錯,不能作為劃分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依據。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羅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死者不承擔事故責任,且四川謹誠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認為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與死者死亡有因果關系,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2018)川1011刑初308號刑事判決亦認定“羅XX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死亡原因參與度劃分事故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駿
審 判 員 裘南晶
審 判 員 易小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夏 欣
書 記 員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