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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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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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103民初133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 2019-08-29
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時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X,男,
被告:朱XX,男,
原告與被告朱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被告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支付12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2日20許,被告朱XX駕駛新N-9C1**號三輪摩托車沿十二團中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阿拉爾市兵團道路十二團中長路與振興路十字路口轉彎時,與沿中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路口的吳志高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吳志高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朱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志高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此起交通事故經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8)兵0103民初1083號民事判決書,由原告向吳志高賠償各項損失120,000元,承擔訴訟費1,000元。因被告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證,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21,000元。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朱XX辯稱,我未取得駕駛資格證,購買三輪摩托車時,不知道辦理交強險的事。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后,不應再向我追償。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2日20許,被告朱XX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新N-9C1**號三輪摩托車沿十二團中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阿拉爾市兵團道路十二團中長路與振興路十字路口轉彎時,與沿中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路口的吳志高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吳志高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朱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志高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此起交通事故經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8)兵0103民初10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吳志高各項損失120,000元,承擔訴訟費1000元。
另查明,被告朱XX駕駛的新N-9C1**號牌三輪摩托車在原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2018)兵0103民初1083號民事判決書、付款憑證、保單(復印件)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駕駛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受害人人身所受損失后,有權在其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被告朱XX作為N-9C132號三輪摩托車的所有人,為該車在原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朱XX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N-9C132號三輪摩托發生交通事故,給案外人吳志高造成了損失,原告保險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計賠償吳志高各項損失120,000元,合計121,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朱XX未取得駕駛資格,故原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作為侵權人的被告朱XX進行追償。被告朱XX辯稱其不應當賠償原告損失的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判決如下:
被告朱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20元,減半收取為1360元,由被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黃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