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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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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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民終285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永嘉新城中心廣場**110-113商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0836435XXXX(1-1)。
主要負責人:金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金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XX因與被上訴人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7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均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對本案進行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趙XX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車輛維修費用遠高于實際修理價格。一審依據案外人白雪梅與宿州安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之間達成的修理協議作出判決,而涉案事故造成的應修范圍、零件更換等情況均與實際不符,且殘值定價極低。另外,維修清單中有重復項目。2、一審僅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錯誤。交通事故責任是由交警部門依行政職權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審判權確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趙XX與白雪梅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白雪梅車輛受損,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保險,因趙XX賠償不積極,白雪梅依據合同和法律要求某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保險公司按照4S店的維修清單和發票審核理賠,并依法取得追償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事故認定書已認定趙XX負全部責任,趙XX提出維修清單重復及部分部件不需要更換無事實依據。且在一審中,趙XX提供的車輛受損照片與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一致,一審亦向趙XX釋明是否提出評估車損司法鑒定,趙XX并未申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趙XX賠償墊付的賠償款89800元及至實際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負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白雪梅所有的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359800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后,白雪梅所有的皖L×××**號車在宿州安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于2019年2月21日將維修費89800元支付給宿州安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白雪梅與某保險公司簽署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某保險公司取得了保險追償權。庭審中,趙XX對維修費數額提出異議,但未申請對維修費進行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事故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趙XX負全部責任,該責任認定符合實際情況,責任劃分正確,可作為本案責任認定的依據。某保險公司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將維修費全部支付給了維修單位,并取得了向責任方趙XX追償的權利,故其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趙XX支付利息,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趙XX提出維修費過高,但對此未舉證,亦未申請對維修費進行評估,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趙XX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8980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23元,由趙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維修清單中,第49項與第60項名稱均為車輪裝飾罩(代碼MAXXX8850200),兩配件價格均為1516.65元,趙XX對重復項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內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本院對重復項所產生的1516.65元予以扣除。
二審中,趙XX認為維修清單與實際損失不符,申請對車輛實際損失進行鑒定。結合一審庭審錄像,一審法院已向趙XX明確釋明是否申請相關鑒定,趙XX并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申請。同時,趙XX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車輛實際受損情況,本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本院認為,歸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認定維修費用是否正確及劃分責任比例是否適當。
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依據維修發票及清單等證據證明維修費用,趙XX雖認為部分零部件未受損、不需要更換,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其上訴提出車輛維修費用遠高于實際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同時,某保險公司對重復更換、計價的車輪裝飾罩(代碼MAXXX8850200)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說明,本院對該部件所產生費用1516.65元予以扣除,故涉案車輛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為88283.35元,超出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合事故認定書及案件事實認定趙XX承擔全部責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趙XX上訴提出一審劃分責任比例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趙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732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趙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88283.35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23元,由上訴人趙XX負擔1006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46元,由上訴人趙XX負擔2012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志敏
審判員 郜周偉
審判員 戴寶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尤昊
書記員王登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