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云06民終291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9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第**。
負責人:譚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云南省威信縣人,住威信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2018)云0629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3年12月5日15時15分許,陳XX駕駛(無證駕駛)其所有的渝A×××**號小型轎車由威信縣扎西鎮環城西路往威信縣扎西鎮石龍方向行駛至威信縣扎西鎮環城東路王鑫住房門口時,與馬定平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馬定平及其他人受傷。因該肇事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故傷者馬定平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陳XX賠償各項費用904,079元。原審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威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馬定平各項費用622,700元;陳XX賠償馬定平各項費用137,772.62元。某保險公司、陳XX均不服,上訴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昭中民二終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威信縣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賠償馬定平120,000元,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賠償馬定平349,059.62元(已扣除陳XX墊付的127,123元費用),共計賠償469,059.62元。2016年2月16日,某保險公司將469,059.62元賠償款匯入原審法院賬戶,并于當年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12月1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民申87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再審申請。
原審法院認為,陳XX無證駕駛渝A×××**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馬定平受傷,經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陳XX均不服上訴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賠償馬定平120,000元,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賠償馬定平349,059.62元,共計賠償469,059.62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受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及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規定,對某保險公司主張要求向陳XX追償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已賠償的120,000元款項之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主張要求向陳XX追償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已賠償的349,059.62元款項之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并參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明投保人購買商業險時,某保險公司已按規定對無證駕駛屬免賠情形進行口頭說明和告知義務。在其提交的馬延平保險資料中,投保單首頁并未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標注“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也未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簽名。在《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中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賠情形。另外,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又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作出的(2016)云民申878號民事裁定書已對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作了明確,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追償其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已賠償的款項之訴求,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并參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由陳XX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人民幣120,00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330元,減半收取4,16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165元,陳XX承擔2,00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一、上訴人已經按照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535號、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二中字第679號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云民申878號民事判決書中所載明的事實向第三者馬定平墊付相應的賠款469059.32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威信縣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535號、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二中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書裁定的內容,上訴人有權向被上訴人進行追償。因為陳XX系無證駕駛,上訴人對于商業險中產生的費用應當免賠,上訴人已經履行相應的墊付義務,獲得了法律上的追償權利。一審判決只判決被上訴人承擔120000元的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投保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沒有責任免除明確說明義務,而實際投保人馬延平已經簽字確認上訴人已經履行責任免除說明義務。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469059.62元的賠償,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陳XX未作答辯。
本案二審中,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對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歸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XX是否應承擔上訴人支付的商業第三者險保險金349059.62元。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本院認為:
馬定平訴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本院二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賠償馬定平120,000元,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賠償馬定平349,059.62元,共計賠償469,059.62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向馬定平支付賠償款469,059.62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受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及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12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該案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民申878號民事裁定書已經明確因某保險公司未按照保險行業規定的方式及其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應其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情形的疏忽享有對陳XX的追償權,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陳XX承擔機動車商業第三者險349,059.62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3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義務人不主動履行本判決,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二年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 肖榮蓉
審判員 楊穩香
審判員 李恩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羅丹
書記員劉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