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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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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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1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0-28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仁恒海河廣場**樓,即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88517元、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9400元,以上共計19941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王XX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6653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共計16803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凌晨2時15分左右,王XX駕駛車牌號為津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榮業大街永安醫院門前附近時,因遇暴雨天氣,道路積水,造成車輛熄火被淹。當即向保險公司及交警部門報案。上述車輛登記在趙蓓蓓名下,與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至今未獲理賠,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對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確定沒有異議,施救費數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7日,原告王XX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王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趙蓓蓓名下的津H×××**號寶馬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30日零時至2020年6月29日零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217224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天津市氣象服務中心出具的實況資料證明記載:天津市和平區A3501自動氣象站2019年7月22日20時至7月23日8時(12小時)監測到降雨量75.8mm,達到大暴雨級別。2019年7月23日凌晨2時15分左右,原告駕駛上述投保車輛行駛至榮業大街永安醫院附近時因暴雨導致車輛進水,造成車輛受損的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原告同意,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項目與暴雨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鑒定,確定了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并對該部分項目的損失數額進行了鑒定,確定車輛損失數額為166530元,被告共支付評估費29426元。案件審理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支付維修費166530元。另,原告為處理該事故支付施救費1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實況資料證明、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施救費發票、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了重新鑒定,確認損失數額為166530元,原告對投保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原告支付的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一致,該二份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且被告對于原告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予以認可,故對原告的車輛損失166530元予以確認;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先行支付的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三、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根據天津市發改委的相關標準,結合事故情況,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2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王XX提出的車輛損失166530元、施救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166530元、施救費1200元,以上共計16773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294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給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