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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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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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293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壇區**。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女,漢族,住常州市金壇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丙,常州市金壇區金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服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2019)蘇0413民初18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以及被上訴人陳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以及一審、二審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陳X甲所有的蘇D×××**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紀某受傷,車輛受損。上訴人第一時間對蘇D×××**車輛進行定損,傷者紀某也于2014年11月30日治療完畢。陳X甲攜紀某第一時間到上訴人處理賠,但因為紀某醫療票據原件丟失,上訴人要求補充材料后,再進行賠償。從此陳X甲就再也沒有與上訴人聯系,處理賠償事宜。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之規定過3年訴訟時效,上訴人不予賠償。2018年上訴人以短信的方式明告知被上訴人陳X甲,該案已過時效,已做結案處理。根據陳X甲提供的證據,修車發票為2014年11月22日,該案的醫療費發票、疾病診斷書、收條的時間均是2014年,而陳X甲卻直到2019年1月24日去相關的部門調取。陳X甲是自行放棄權利,才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一審判決,并依法判決。
被上訴人陳X甲答辯稱,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給付13950元保險理賠款;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4日,陳X甲為其所有的蘇Dxx**轎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限從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2014年11月15日17時18分許,紀某駕駛蘇D×××**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湟水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湟水線湟里仁和浴室門口路段,與同方向曹國中駕駛蘇D×××**號轎車沿湟水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地點,兩車相撞,致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紀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紀某受傷后,被送往常州市武進區湟里鎮衛生院治療,曹國中在其住院期間支付了10000元。蘇D×××**號轎車的維修費為3950元。曹國中是陳X甲的丈夫。事故發生后,陳X甲及其丈夫一直要求紀某盡快處理該事故,但其一直不予配合,某保險公司也催促陳X甲,陳X甲每次前往某保險公司處,某保險公司都要紀某本人一同來辦理方可。陳X甲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將其與丈夫支付的款項直接支付給其,但保險公司不予理踩。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4日,陳X甲為其所有的蘇D×××**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商業三責險及車損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從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2014年11月15日17時18分許,陳X甲丈夫曹國中駕駛上述車輛與紀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紀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各負事故同等責任。紀某受傷后,至常州市武進區湟里鎮衛生院住治療,產生住院醫療費12759.37元。2014年11月19日,曹國中通過交警部門支付賠償款10000元。2014年11月22日,陳X甲因車輛維修支付修理費3950元。之后,某保險公司要求提供醫療票據、病歷等材料進行理賠,并在2015年到2017年期間多次聯系陳X甲,但因傷者紀某未提供相關材料陳X甲未獲理賠。陳X甲于2019年3月5日訴至該院。一審訴訟中,陳X甲的丈夫曹國中對陳X甲主張本案權利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陳X甲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交強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某保險公司向陳X甲簽發保險單,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應屬合法有效。陳X甲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產生相關損失,陳X甲可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陳X甲主張的向紀某支付的賠償款1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及賠償范圍內,陳X甲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395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及賠償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陳X甲支付保險金。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事故及陳X甲產生相關損失發生于2014年,但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某保險公司為理賠事宜多次聯系陳X甲,并未拒絕理賠,應視為其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發生中斷。陳X甲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某保險公司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該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陳X甲保險金人民幣139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5元(已減半),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依法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經審理查明,陳X甲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有效。案涉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根據與陳X甲的保險合同賠償。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案涉車輛事故發生于2014年11月15日。2015年至2017年間某保險公司為理賠事宜多次聯系陳X甲,并未拒絕理賠,應視為其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發生中斷。陳X甲于2019年3月5日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陳X甲的起訴已超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此外,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一審、二審費用由陳X甲承擔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應當承擔案件訴訟費。某保險公司所提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唯立
審判員 羅希夷
審判員 林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