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甲、曾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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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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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627民初242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靖縣人民法院 2019-01-2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600669266XXXX。
負責人:湯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X,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福建省南靖縣。
被告:曾XX,男,漢族,住福建省南靖縣。
被告:陳XX,男,漢族,住福建省南靖縣。
以上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福建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南靖縣**用代碼:91350627MAXXXE753Q。
法定代表人:林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福建鷺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福建鷺靖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林X,男,漢族,住福建省南靖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甲、曾XX、陳XX,第三人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林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王X甲、曾XX、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吳XX,第三人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里水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第三人林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山城鎮山城村烏石公頭7-8號的保險標的建筑物、機器設備損失的理賠款1984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公估費55446.09元、差旅費548元;3.判令三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以上暫合計:人民幣203599⒋09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5日,王X甲、曾XX、陳XX三被告向第三人夢里水鄉公司承租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山城鎮山城村烏石公頭7—8號的建筑物、機器設備用于經營使用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山莊,并由被告王X甲與夢里水鄉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簽訂《承包書》。2017年11月29日,第三人夢里水鄉公司就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山城鎮山城村烏石公頭7—8號的建筑物、機器設備向原告投保商業樓宇財產綜合險,總保險金額65273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30日零時起至2018年11月29日24時止。2018年3月26日,夢里水鄉公司展示廳內起火引起火災,造成建筑物及機器設備受損。2018年3月26日,夢里水鄉公司向原告報案并申請理賠。經第三方評估機構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針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定損,確認最后的理算金額為人民幣1984000元,原告最終賠付第三人夢里水鄉公司理賠款1984000元,第三人夢里水鄉公司收到賠款后,向原告出具《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將賠款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依法對上述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根據被告與第三人林X簽訂的《承包書》第四條的約定,夢里水鄉的營業執照還是甲方,但是安全管理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三被告負有管理和安全維護義務。被告在經營中超負荷運行,經營夢里水鄉公司這么大的場地,按理應該配備安全員,而被告均沒有安排,只有門口一名保安,總閘開關也沒有關閉,對現場疏于管理引起電線線路短路,管理中存在過錯,被告應對自己的過失負責。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X甲辯稱,一、其身份系投保人、被保險人,并非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原告不具有對被告王X甲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此法條所指的第三者是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本案保險系在被告王X甲承包后才投保的,被告王X甲支付50%保險費(庭審中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獨資股東林X已確認)。二、其系被保險人(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的其他組成人員。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人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火災事故不是被告王X甲故意行為造成的,原告不得對被告王X甲行使代位請求償賠的權利。三、2017年11月15日第三人林X與王X甲簽訂承包書,簽訂后才開始擴建涉案展示廳,該展示廳由于電線短路造成起火燃燒引起本案火災,該展示廳是在承包書簽訂之后才建,因此不屬于保險承保責任范圍,電線短路很可能因為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和被告沒有任何關系,該展示廳建成后也并未進行消防驗收,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仍屬于林X,因此火災事故的發生與被告沒關聯性,被告在本次火災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保險公司本不該去賠償,也沒有權利向被告追償權。四、假設被告王X甲屬于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且不屬于被保險人的其他組成人員,因被告王X甲人對火災事故不存在過錯,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對被告王X甲不具有債權,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也不成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并非債權,而只是債權的請求權,是保險人將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的請求權,這種債權的請求權并非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請求權。本案客觀事實:漳州市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對被告王X甲不具有債權,其出具的《保險權益轉讓書》屬于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成立,事實與理由如下:1、本案火災事故不屬于經營中產生的安全事故,被告王X甲未有違約行為。《承包書》第4條:“山莊里的魚塘和餐飲的安全全部由乙方自己管理維護和負責,所產生的責任也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中的安全責任,是指承包經營中產生的安全事故責任,由被告王X甲負責,不包括發包方提供的設施、設備質量引起的事故。本案火災事故發生在2018年3月26日4時許,根據原告舉證的李東建、陳XX《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當天1時最后一桌客人離開后停止營業。火災系因展示廳內電線短路起火,引燃周邊包廂及廚房,不屬于經營中產生的安全事故。2、火災事故系發包方提供的設施質量問題造成的,責任人在于發包方。被告王X甲于2017年11月15日與第三人林X簽訂《承包書》時,因原有的廚房太小,《承包書》第8條特別約定:“甲方應將現有廚房向蘭花場擴建,擴建費用由甲方承擔”。擴建的部分作為廚房應用。《承包書》訂立后,因蘭花場所有人不同意出讓土地,擴建工作不能進行,之后發包方趕在2018年2月(春節前),建設發生火災的“展示廳”及現廚房給被告王X甲使用。庭審中第三人林X承認火災事故發生電線、空氣開關等系由發包人建設安裝的,承包合同簽訂后三個月才安裝(本案火災發生在承包合同后四個月零1天)。火災發生前3,5小時餐廳已停止營業,停止營業后,除冰廂冷凍食品,路燈照明用電外,其他電源均關閉,總電源開關不能關閉,屬于正常行為。根據南靖縣消防大隊《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火災是展示廳內電線短路起火,引燃周邊包廂及廚房”。根據電工常識:造成線路短路原因,除了人為故意損壞外,有兩種:一是輸電線路使用過久,絕緣層老化、破裂,失去絕緣作用,導致兩線相碰;二是由于亂拉亂接電線,使電線的“外套”機械損傷,引起短路。空氣開關是用來做電路保護的,一旦出現短路事故就會斷開電路,因為采用空氣作為滅狐介質,所以成為空氣開關。展示廳的電線線路、空氣開關是發包方建設安裝建設的,線路不是明線,隱蔽在墻內,移交給被告王X甲使用不到二個月,被告王X甲有理由相信具有安全性,不存在過錯。使用不到二個月的電線線路發生短線,空氣開關未斷開電路起火,應認定電線、空氣開關質量或安裝存在問題,過錯責任顯然在于線路、空氣開關的建設安裝者即發包人,被告王X甲不屬于火災事故責任人。火災的責任在于發包方,未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王X甲對火災事故存在過錯。依法依理本案火災的經濟損失應由發包方負責,被告王X甲作為承包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據上,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對被告王X甲的不具有債權,其出具的《保險權益轉讓書》相當于白紙空文,沒有意義。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理賠程序中支出的公估費等必要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理賠的公估費5544⒍09元、差旅費548元,不屬于保險賠償金,原告列入賠償范圍錯誤,與法相悖。綜上所述,原告代位漳州市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訴訟請求被告賠償1984000元及利息、公估費5544⒍09元、差旅費548元,缺乏事實依據,于法無據。依法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曾XX、陳XX辯稱,被告二、被告三并未在承包書上簽字,二人均不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曾XX、陳XX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根據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的記載以及三被告內部協議書約定,曾XX是王X甲聘請的工作人員,只負責公司財務賬目,陳XX也是王X甲所聘管理人員,不應成為本案被告,二者對火災事故發生既無過錯,也無過失。因此應駁回原告對曾XX、陳XX的起訴。
夢里水鄉公司、林X述稱,1.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理賠有效。2.公估報告數據內容真實客觀,保險免賠率只賠75%,剩余25%第三人保留向三被告的求償權。3.租賃物一直處于三被告管理和使用,其負有安全保管義務,火災發生在租賃期間。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展示廳電線設備存在安全隱患。被告使用不當造成,全部過錯在于被告。4.重申合伙事實,被告答辯陳述曾XX、陳XX是聘用人員是不符合事實的,三被告明確陳述其為共同合伙承包經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分別分析認定如下: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曾XX、陳XX是否是夢里水鄉公司的承包人問題;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償權問題。
(一)關于曾XX、陳XX是否是夢里水鄉公司的承包人問題
某保險公司提供其對王X甲、曾XX、陳XX詢問的三份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王X甲、曾XX、陳XX三人是合伙關系,三人均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曾XX、陳XX認為,他們兩人并未在承包書上簽字,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只是原告方單獨一人自問自記,程序上不符合要求,從內容上看也無法證明三被告是合伙關系,曾XX是王X甲聘請的工作人員,只負責公司財務賬目,陳XX是王X甲所聘管理人員,曾XX、陳XX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承擔責任。第三人夢里水鄉公司、林X的意見于原告的意見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王X甲、曾XX、陳XX三人均不承認他們之間存在合伙關系,《承包書》中乙方簽名只有王X甲一人,沒有曾XX、陳XX的簽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中王X甲、曾XX、陳XX三人對是否是共同承包經營人的陳述互相矛盾,既有承認是夢里水鄉公司的股東的,也有承認是實際經營人的,三人對是否是共同承包經營人的陳述均不一致,原告僅憑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要證明王X甲、曾XX、陳XX三人是合伙關系證據不充分。據此,某保險公司主張曾XX、陳XX是夢里水鄉公司的共同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償權問題。
某保險公司認為,夢里水鄉公司就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山城鎮山城村烏石公頭7—8號的建筑物、機器設備向原告投保商業樓宇財產綜合險,2018年3月26日,夢里水鄉公司展示廳內起火引起火災,造成建筑物及機器設備受損。原告賠付夢里水鄉公司理賠款1984000元,夢里水鄉公司收到賠款后,向原告出具《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將賠款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原告依法對上述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經南靖縣消防大隊認定,造成火災的原因是電線短路引起,根據被告與第三人林X簽訂的《承包書》第四條的約定,夢里水鄉的營業執照還是甲方,但是安全管理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被告負有管理和安全維護義務。被告在經營中超負荷運行,電源開關總閘也沒有關閉,對現場疏于管理引起電線線路短路,管理中存在過錯,被告應對自己的過失負責。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X甲認為,本案保險系在被告王X甲承包后才投保的,被告王X甲支付了50%的保險費,其身份系投保人、被保險人,并非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保險法第六十條所指的第三者是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并非債權,而只是債權的請求權,是保險人將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的請求權,這種債權的請求權并非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請求權。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火災的發生是被告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原告不具有對被告王X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本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為第三者,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且第三方有損害保險標的的行為。本案中,王X甲承包經營夢里水鄉公司的財產,有王X甲與夢里水鄉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自然人獨資)簽訂的《承包書》為據,該《承包書》是雙方的真實的意思,合法有效。王X甲取得夢里水鄉公司經營權后,對夢里水鄉公司的財產具有合法的經營權和使用權,庭審中查明,王X甲承擔了夢里水鄉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樓宇財產綜合險的50%保險費,王X甲的身份實為夢里水鄉公司的共同投保人,而非第三者。夢里水鄉公司發生火災的原因消防部門認定是電線線路短路,而引起線路短路原因是多方面的,某保險公司對造成案涉火災的原因是否因王X甲的損害行為引起亦無提供證據證明。綜上,某保險公司對王X甲、曾XX、陳XX沒有代位求償權。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5日,夢里水鄉公司將位于南靖縣山城鎮山城村烏石公頭7—8號的建筑物、機器設備等財產發包給王X甲承包經營,并由王X甲與夢里水鄉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自然人獨資)簽訂《承包書》,《承包書》約定,夢里水鄉公司將整個山莊的經營權承包給王X甲,《承包書》第四條約定:“夢里水鄉的法人和營業執照還是甲方(林X),但自簽訂之日起山莊里的一切事項(安全事項、違法事項、開支和支出事項)和一切稅費都由乙方(王X甲)自己負責,與甲方無關,特別是山莊里的魚塘和餐飲的安全全部由乙方自己管理和負責,所產生的責任也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王X甲承包經營后,以夢里水鄉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和納稅。2017年11月29日,夢里水鄉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就南靖縣山城鎮山城村烏石公頭7—8號的建筑物、機器設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樓宇財產綜合險,總保險金額6527300元,繳交保險費9790.95元,保險費由夢里水鄉公司和王X甲各負擔50%,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30日零時起至2018年11月29日24時止。2018年3月26日,夢里水鄉公司展示廳內起火引起火災,造成建筑物及機器設備受損。經南靖縣消防大隊認定,火災發生原因為:夢里水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展示廳內電線線路短路起火,引燃周邊包間及廚房所引發的。2018年3月26日,夢里水鄉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經第三方評估機構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針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定損,確認最后的理算金額為人民幣1984000元,某保險公司賠付給夢里水鄉公司理賠款1984000元,并支付公估費5544⒍09元、差旅費548元,夢里水鄉公司收到賠款后,向原告出具《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將賠款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承包書、保險理賠調查詢問筆錄、商業樓宇財產綜合險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火災事故認定書、保險公估最終報告、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電子回單、保險權益轉讓書、付款說明單、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公司原始憑證粘貼單、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費用報領單、福建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說明單、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費用報領單、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營業執照;被告王X甲提供的協議書、盧藝敏和王X甲協議收條、納稅申報情況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礎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債權。曾XX、陳XX未在承包合同上簽名,也不承認是夢里水鄉公司的共同承包人,某保險公司請求曾XX、陳XX作為王X甲的共同承包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王X甲作為夢里水鄉公司的合法承包人,對夢里水鄉公司的財產依法享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在夢里水鄉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樓宇財產綜合險是承擔了50%的保險費,是夢里水鄉公司財產的共同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并非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夢里水鄉公司對王X甲不具有債權,且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王X甲火災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或故意,某保險公司對王X甲不具有代位求償權,故某保險公司請求王X甲、曾XX、陳XX賠償其已支付給夢里水鄉公司火災事故賠付款1984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理賠程序中支出的公估費等必要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某保險公司請求被告支付公估費、差旅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87.95元,減半收取計11543.9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少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盧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