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黃岡市億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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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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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民再60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8
上訴人(一審被告、被申請人):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負責人:饒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再審申請人):黃岡市億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21100757037XXXX。
法定代表人:張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一審第三人:徐XX,女,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
一審第三人:甲,女,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現住湖北省團風縣。
一審第三人:乙,男,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現住湖北省團風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岡市億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信公司)、一審第三人徐XX、甲、乙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02民初1398號民事判決,甲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作出(2018)鄂11民終861號民事裁定:一、撤銷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02民初1398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億信公司的起訴。億信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鄂民申123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后,并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鄂民再134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上述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萬X,被上訴人億信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第三人徐XX、甲、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上訴稱:1、一審傳喚第三人的程序不合法;2、《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為復印件,且該委托書上徐XX、甲、乙三個簽名均出自同一人的筆跡,且沒有提交原件,不能證明億信公司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授權,其無權請求信達公司支付保險金;3、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即便存在保險賠償金也依法轉化為遺產,因繼承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不能轉讓。且第三人徐XX、甲、乙從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保險金請求權,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作為專屬債權不能轉讓;4、其公司在一審已提交億信公司蓋章的《投保單》,對保險責任等特別約定進行了清楚明確的約定,成為被保險人的條件是“與億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而非勞務或雇傭關系。一審未審查熊宗友的勞動關系歸屬問題,沒有任何依據地認定其為億信公司的工人,明顯違法;5、一審證人熊某未出庭作證,即使熊某全程經歷參與了第三人和億信公司賠償協商過程,也只能證明協商過程,對第三有關權益的轉讓、賠償款劃付的委托等事實,則必須由第三人親自確認;6、消防部分沒有闡述死者熊宗友墜落的原因、死亡的原因,沒有任何一份有效證據能證明熊宗友死于意外,也沒有證據證明億信公司曾向其公司提交過第三人徐XX、甲、乙親筆簽署的《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一審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億信公司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第三人徐XX、甲、乙亦未提供書面意見。
億信公司在原一審中的訴訟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30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黃州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億信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12月10日,億信公司為其開發的位于黃岡市××州××路(老黃州油廠)東方名都項目的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險為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意外傷害每人保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12月11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6日24時止。2013年8月5日,黃岡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報警,稱位于黃岡市××州××東方××都××樓建筑工地有工人掉進電梯井。公安消防支隊迅速趕到事發現場,展開施救,將被埋電梯井的落井工人轉移出來。億信公司開發的東方名都項目施工人員熊宗友因意外死亡,其家屬向億信公司索賠。億信公司與死者家屬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書》,由億信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熊宗友親屬75萬元,并已履行完畢。事故發生后,億信公司根據上述投保事實及受害人親屬《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等相關資料,向甲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甲保險公司予以拒賠。受害人熊宗友生前系木工,在億信公司開發的東方名都項目的2號樓從事木工工作,2013年8月5日,在拆除東方名都2號樓18樓模板時,失足墜入電梯井,不幸死亡。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交的“保單”及“保險條款”,“保單”上雖然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免責進行了“特別約定”,但無證據證實“特別約定”已明確告知投保人,或者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受害人熊宗友是億信公司為其開發的東方名都2號樓的建筑工人,億信公司為東方名都項目的所有建筑工人投保了“信達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黃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受害人熊宗友于2013年8月5日在東方名都項目地施工時因意外導致身亡。億信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09)條款》第五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因此熊宗友死亡系保險事故,屬于甲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關于《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的效力問題,甲保險公司辯稱億信公司與保險受益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無效,且無法證明保險受益人是委托億信公司代為領取還是將保險領取和索賠權轉讓給億信公司,億信公司無權主張保險權益。雙方當事人對授權委托書的性質發生爭議時,不能僅憑委托書名稱對雙方的法律關系進行認定,而應根據授權委托書的內容、特征及主要條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關系全面理解,從中探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據此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及性質作出界定。熊宗友發生意外事故后,其近親屬和億信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和《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約定億信公司將75萬元支付給熊宗友的妻子徐XX后,徐XX保證再不以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就熊宗友死亡一事向億信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并授權億信公司領取熊宗友的保險賠償款。作為本案第三人的徐XX、甲、乙雖然未到庭陳述意見,但在處理受害人熊宗友的后事時,熊宗友的兄長熊某全程經歷并參與了受害人親屬(第三人)和億信公司對受害人的死亡賠償協商過程。熊某證實億信公司賠償75萬元之后,相應保險權益轉讓給億信公司,由億信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權,徐XX及甲、乙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億信公司及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原一審認為,徐XX在收到全部賠償款后,在明知其行為后果的情況下,已將保險權益進行轉讓。該《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是附條件的轉讓協議,其授權行為的履行符合雙方的利益,是基于雙方合意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億信公司提供的匯款憑證及收據,證明死者近親屬甲收到75萬元,故保險權益已經轉讓。甲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億信公司享有向甲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賠償款的權利。
遂判決:限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億信公司支付30萬元保險賠償金。
本院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黃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核準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名稱變更為甲保險公司。
再查明,2012年12月10日,投保人億信公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項目為黃岡市東方名都1、2、3、4、5號樓,主險為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每人保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保險單上特別約定:1、保險人僅承擔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人從事與本保單中列明的工程項目施工相關的工作,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身故、殘疾保險、意外醫療保險責任;……,4、理賠時需提供被保險人勞動合同及投保人此前連續三個月的工資支付憑證,其他未盡事宜,執行保險人《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09版)》、《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009版)》條款;5、本保險投保人為發包方,承包方為個人,出險時若承包方無施工資質施工,則本保單無效,不負任何保險賠償責任。《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09版)》第二條約定:年滿18周歲到60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從事建筑管理或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第四條約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在一審中,億信公司提供《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簽訂于2013年8月6日,主要內容為“熊宗友于2013年8月5日在億信公司工地務工,不慎意外死亡,與熊宗友的親屬徐XX達成協議,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共計75萬元;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匯入徐XX指定的賬戶,由徐XX自行分配處理;億信公司履行匯款義務后,徐XX一方保證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就熊宗友死亡一事向億信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提出其他要求,億信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費用……”。2013年8月6日,銀行卡取款憑條一張顯示從羅順華賬戶匯款至甲賬戶75萬元。甲于2013年8月6日出具收條一張,注明“收到事故賠償金75萬元整”。2013年8月6日,受益人徐XX、甲、乙向甲保險公司出具《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一份,載明“由億信公司向你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保險,該保單中被保險人熊宗友于2013年8月5日發生事故已向你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現由受益人簽名授權委托將此賠款直接劃付給億信公司”。
又查明,億信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熊宗友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熊宗友死亡后,保險金依法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熊宗友的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為其父母、妻子徐XX及兒女甲、乙,被保險人熊宗友的父母已死亡。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歸納本案以下爭議焦點,并評判如下:
﹙一﹚關于億信公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效力問題、被保險人熊宗友的死亡是否系保險事故問題及本案保險事故是否屬于甲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問題。上述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限內甲保險公司沒有對該保險合同行使撤銷權,故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針對被保險人熊宗友的死亡是否系保險事故及本案保險事故是否屬于甲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問題,本院確認一審判決認定被保險人熊宗友的死亡系保險事故及本案保險事故屬于甲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并認可一審判決針對該問題的闡述理由。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針對該問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億信公司是否享有本案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問題。億信公司之所以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目的是減少或者避免自己可能存在的責任風險,合同雙方均明知該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身份具有不特定性,亦未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故本案受益人的范圍亦可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本案中,確認一審第三人徐XX、甲、乙向甲保險公司出具《保險理賠款項劃付委托書》這一行為的性質,是認定億信公司是否享上述保險金請求權的關鍵。本案事故發生后,因被保險人熊宗友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一審第三人徐XX、甲、乙享有的系保險金索賠權,該保險金索賠權是一種確定性權利,系合同之債,上述一審第三人將其享有的保險金索賠權轉讓億信公司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億信公司之所以享本案上述保險金請求權,是基于其與受益人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且經生效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134號民事裁定確認案涉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徐XX、甲、乙已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億信公司,其行為性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之規定,且本案保險合同,不存在“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之情形。故本院認定億信公司享有本案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針對該問題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億信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問題。因上述已經確認億信公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認定被保險人熊宗友的死亡系保險事故及本案保險事故屬于甲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億信公司享有本案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故一審判決對億信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1398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均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管小華
審判員 張 立
審判員 嚴 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嚴明
書記員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