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黑12民終16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08-09.10號商服。
負責人:王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男,漢族,該公司職員,現住綏化市北林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無職業,現在望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1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對本案予以改判,具體為:一、依法變更張志龍的房屋損失為28000元;二、對其他三者損失依法核定并判決;三、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事實理由:一、李XX一審所舉示的五份證據證明其共賠償三者損失合計98000元,經保險公司對三者張志龍的房屋損失在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核損,其損失為28000元,其他三者損失并未經過司法鑒定程序評估鑒定,并且,本案所涉三者的路燈桿、樹木及電線桿的所有權有質疑,李XX并未舉示上述受損物的實際所有權人,一審法院對此也未予確認核實。二、根據2006年國務院出臺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及2019年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出臺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案所涉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李XX辯稱,原判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審中,李XX所舉示的證據充分證明了案涉保險事故的賠償過程,即在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在當地村委會、村民和交警部門的參與下,李XX與事故車輛造成第三方物損的當事人進行了協商,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進行了賠償,并且,在事故發生后,華安財險公司派員進行了查勘,對損失也進行了確認,上述事實足以說明,李繼紅對事故車輛致害的第三人進行的賠償是客觀事實,且已經實際賠付完畢,并且經過了所在地交警部門、村委會的見證,而且保險公司也派員在場,同時說明事故車輛致害的物品經過了村委會確認,可以認定所有權人。
李XX一審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車輛損失(1.黑M×××**號牌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90310元;2.黑M×××**號牌長特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13695元。上述兩項合計104005元;3.施救費2,000元);2.要求被告承擔三者損失98,000元;3.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李XX系黑M×××**號歐曼版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長特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實際所有權人,于2018年6月21日與綏化暢行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掛靠合同,將該車掛靠在該公司從事道路運輸。
2018年6月19日,原告李XX以綏化暢行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為自有的車牌號黑M×××**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19日13時起至2019年6月19日13時止。為黑M×××**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長特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各一份,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6月20日00時00分起至2019年6月19日24時00分止。其中黑M×××**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商業保險承保險種及責任限額為:1.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63000元;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3.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責任限額100000元/座;4.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限額100000元/座;5.自燃損失險,責任限額363000元;6.不計免陪率(車損險、三者險、司機座位險、乘客座位險,自燃險);黑M×××**長特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商業保險承保險種及責任限額為:1.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100000元;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元;3.自燃損失險,責任限額100000元;4.不計免賠率險(車損險,三者險,自燃險)。
2019年2月14日11時40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張鳳禹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沈陽市××××村村內時發生單方事故,并與路邊院墻、房屋、路燈桿、電桿、深水井及院內樹木相撞。原告向被告公司報險,被告公司指派查勘員到現場進行了查驗。同日,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大隊依據簡易程序作出第210114500000016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鳳禹負事故全責。原告為此支付救援費200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失,經協商賠償張志龍房屋、景觀墻、深水井等損失78000元;馬青嶺的路燈桿損失5000元;楊素潔的墻、樹損失7000元;屈春林的電線桿損失8000元。合計賠償98000元。原告向被告公司申請理賠,未達成理賠協議,原告訴至本院。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2019年7月10日,經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黑M×××**號牌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黑M×××**車車損進行鑒定,結論為:1.黑M×××**號牌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材料費79310元,工時費11000元,合計90310元;2.黑M×××**號牌長特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材料費9295元,工時費4400元,合計13695元。共計104005元,原告支付鑒定費合計7200元。因此,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104005元,施救費2000元,三者財產損失98000元,鑒定費7200元,合計211205元。被告以原告要求的賠付金額過高為由,不同意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賠付。本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李XX將其所有的黑M×××**號歐曼版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長特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在綏化暢行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從事道路運輸,并以該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李XX雖然不是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但其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車輛登記在綏化暢行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為事故車輛投保的事實有代理服務合同和車輛掛靠合同予以證實,且被告對原告車輛掛靠事宜及保險事實亦無異議,故原告李XX對保險合同享有保險利益,有權要求被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理賠金。被告雖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但該鑒定意見書是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依據法定的鑒定程序作出,其鑒定委托程序和鑒定程序均合法,且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或者實體方面存在問題,故本院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法予以采信。關于鑒定費用是否應由被告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鑒定是為查明案件事實,確認保險車輛損失而進行評估,鑒定產生的費用屬于必要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被告不同意承擔鑒定費的主張,有違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原告李XX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XX車輛損失104005元,施救費2000元,第三者財產損失98000元,鑒定費7200元,合計21120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新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對該份證據進行了質證。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為: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損失評估報告(復印件)一份,擬證實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被保險車輛撞損的第三者張志龍的房屋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評估損失為28000元。經質證,李XX對該份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該鑒定是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的,李XX未參與鑒定過程,無法確定鑒定的客觀真實性,而且從該份公估意見書的內容來看,公估單位是按照保險公司定損的照片對張志龍的房屋損失進行的評估,鑒定單位沒有到現場實際查勘,鑒定過程不客觀,鑒定意見不真實,不能反映損失的實際情況,而且公估保險的結論是對張志龍房屋的維修價格,但從照片來看,該房屋已經嚴重損毀,無法進行維修,只能進行重建,公估報告的鑒定過程不合法,鑒定結論不客觀、真實,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采信。本院認為,李XX的質證意見有理,應予采納,對該份公估意見書不予采納。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所涉的三者賠償數額的認定問題;二、案涉鑒定費的承擔問題。
對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二審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一、對于本案所涉的因被保險車輛致害的三者賠償的數
額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李XX賠償給因被保險車輛致害的三者損失的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對三者的損失賠償數額過高且不能證實三者物損的實際權利人。經查,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于保險事故造成了當地村民的財產損失,村民索要賠償,在此情況下,車輛所有人李XX一方積極主動報警、報保險并請求交警部門和當地村委會、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對相應損失進行調解,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與受害的村民達成了賠償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還查明,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后,華安財險公司接到報險后亦派員到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但現場勘察人員既未對保險事故造成村民的損失賠償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亦未對造成第三者物損的所有權人進行核實,也未提出要對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失進行鑒定的主張。從上述事實可看出:第一,李XX在事故發生后對第三者的損失積極協調進行了賠償;第二,賠償是在當地村委會、交警部門及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進行的;第三,當地村委會及其他村民對主張第三者損失的物的所有權人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此無異議;第四,在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作為保險人應履行的主動查明事故性質、及時確定事故損失及積極賠償的義務。鑒于以上情形,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李XX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數額有異議和不能證實第三者物的所有權人的主張不能成立,加之某保險公司不應在事故發生后,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將本應由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主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轉嫁給被保險人一方,這顯然有違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設立的主旨精神,因此,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
鑒定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本案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所發生的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朱 麗
審判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