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梁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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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298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營場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
負責人:謝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廣東千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梁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604民初285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支付賠償款110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梁XX支付保險金11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2.判令梁XX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一、關于案涉交強險保險期間問題。本案涉交強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12日0時至2018年5月11日24時,結(jié)合案涉事故所發(fā)生的時間點,可以確定在保險期間之前,即不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一審判決根據(jù)梁XX的交保險費時點、保單打印時點,認定案涉交強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11日17時14分至2018年5月10日16時13分。某保險公司對此有異議,保單的打印只是單證的打印行為,并不能以此確定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待單證打印后,需進行投保審核、信息審查、加蓋承保業(yè)務專用章等等必要的審查,這些行為皆需要一定的時間處理,在處理過程中也會衍生出一些相對應的單證,以組成完整的保險合同單證。據(jù)此,保險行業(yè)慣例0時起保制符合客觀事實、并有利于明確保險期間等內(nèi)容。如按照一審判決認定的打印單證時點即為保險期間起始時點、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點,沒有可行性和客觀事實性,因相關的衍生行為不可能同一時間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對于一些必要的審核等確認行為都不可能完成,缺少必要的確認行為會導致保險合同不完善、甚至產(chǎn)生效力問題。案涉交強險合同依據(jù)行業(yè)慣例0時起保有客觀依據(jù)、符合客觀規(guī)律,應按照案涉保險合同記載的保險期間認定保險責任的承擔,即案涉事故在保險期間之外,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保險責任。
二、關于保險單送達問題。退一步而言,如上述的意見不成立,但依據(jù)案涉保險單中的重要提示及保險期間,明確了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12日0時至2018年5月11日24時,并提示核對相關的保險內(nèi)容、如有不符請及時通知并變更或補充,據(jù)此,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期間和梁XX協(xié)商,梁XX對此也未提出相關的異議,故梁XX對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應當知曉并認可。對于梁XX稱的繳納保險費兩天后才拿到保險單的問題,其應對其所主張的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梁XX未就此主張舉證的前提下,認定某保險公司舉證不能而采信梁XX的主張,違反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guī)定,應按照案涉保險單記載的保險期間確定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賠付責任。
三、關于案涉損失問題。某保險公司應當有審核事實、核定損失的權(quán)利,一審判決籠統(tǒng)地按照沒有某保險公司參與的案件判決直接認定損失金額,剝奪了某保險公司合法權(quán)利,故請二審法院重新審查相關損失事實及核定案涉損失。
梁XX在二審期間辯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交強險保險期間的起算點從打印保單時起算是正確的。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系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起算。但本案中,保險單系某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并未與梁XX有過協(xié)商,也未曾就保險期間向梁XX進行口頭或書面的提示告知,故某保險公司單方約定保險期間從次日零時開始起算沒有依據(jù)。第二,為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于2009年3月25日專門發(fā)出《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廳(2009)9X號)明確要求各財產(chǎn)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tǒng)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X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顯示,梁XX所購買保險中,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約定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12日零時起生效,而其實際收費確認及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7年5月11日17時13分,打印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17時14分。某保險公司出單時仍然采用“保險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時……”的格式條款,而對于2017年5月11日17時13分至2017年5月12日零時的脫保期間,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就脫保期間存在的風險已向投保人梁XX作明確的告知和說明,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特別約定中對保險生效約定違反了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精神,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故該條款無效,保險期間應為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即打印保單時即時生效。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交強險保險期間的起算點從打印保單時起算系正確的。
二、某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保險單并未當場向梁XX送達。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梁XX續(xù)保的門店為某保險公司的代理點,代理點只能登記梁XX的續(xù)保情況,并不具有打印保單的權(quán)限,只有某保險公司才能打印保單。據(jù)此可知,某保險公司實際已經(jīng)當庭承認保單并非當場交付給梁XX的事實。況且,根據(jù)日常投保常理,續(xù)保的保險單據(jù)也不可能當場交付給投保人,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曾當場與梁XX協(xié)商過保險期間且就保單提示過風險系沒有事實依據(jù)的。
三、梁XX向案外人賠付的金額有法律依據(jù)。梁XX與案外人黃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有生效的(2017)粵0606民初13439號民事判決予以認定,梁XX在賠付后依照保險合同起訴的標的也未超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向梁XX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結(jié)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在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向梁XX支付保險金1100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并不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其無需向梁XX支付保險金1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因此保險合同成立時間應為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時間,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時間即為打印保單的時間2017年5月11日17時14分,案涉保險合同成立。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合同成立時間并不等同于保險期間起算時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梁XX繳納保費的時間是2017年5月11日17時13分,案涉保險單顯示的保險期間是2017年5月12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11日24時止。某保險公司在梁XX繳納保費的當天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符合保險行業(yè)慣例,梁XX作為已經(jīng)投保過交強險的理性商事主體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時對保險期間的起算點理應知曉,其繳納保費應視為是對案涉保單約定的保險期間的認可。梁XX主張其在繳納保費后兩天才收到保單進而才知曉上述保險期間,但是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對此予以證明且不符合一般的保險交易常理,本院對梁XX的該主張不予支持。雖然梁XX主張保險期間的起算點應是其繳納保費后,但是其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與其就保險期間的起算點變更為其繳納保費后達成了一致的特殊約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2017年5月12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11日24時止是雙方達成合意的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主張按該保險期間是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外,某保險公司主張其無需向梁XX支付保險金110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梁XX支付保險金110000元處理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604民初2859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梁XX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84元,由被上訴人梁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上訴人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 海
審判員 霍 娟
審判員 劉全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岱燐
書記員麥榮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