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紅果麗盛酒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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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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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民終12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22666985XXXX。
負責人:敖XX,系該公司經理。
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女,漢族,住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紅果麗盛酒店,經營場所:貴州省六盤水市紅果經濟開發區金秋路**,注冊號:520223600104488(1-1)。
經營者:吳長法,系該酒店總經理。
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系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610558488。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果麗盛酒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2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一審法院已認定事實:“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其代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犯罪行為…(四)自然災害…”。2014年6月4日16時25分,紅果鎮城區普降暴雨(一小時內降水42.6mm),道路積水蔓延,被上訴人的地下停車場雨水灌入,導致停放在停車場的貴B×××**號車、貴B×××**號車浸水受損…但是,一審法院在同一保險條款中,未查明釋義第三十九條關于“自然災害”定義為: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現象。本案中,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明確本次事故的原因為暴雨,且保險人對自然災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未對自然災害的定義進行查明,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書載明:“貴B×××**號車、貴B×××**號車是自然因素、停車場特殊的地理位置、原告員工過失各種因素綜合的結果,并非原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也不屬于自然災害所致”。本案直接起因是暴雨,屬于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范圍,被上訴人作為酒店經營者,對經營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在暴雨(非常人理解的大雨)環境下,對經營范圍內停車場地理位置有可能導致的后果應有預判,其員工的重大過失導致的后果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重大過失屬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范疇。綜上,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紅果麗盛酒店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紅果麗盛酒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立即一次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原告因水損支出的賠償款286000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紅果麗盛酒店系上海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團的加盟店,從事住宿及餐飲服務,并配有地下停車場。2014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經營場所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19日0時起至2015年4月18日24時止,其中財產損失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0萬元。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范圍內,在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六條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犯罪行為或重大過失;……(四)自然災害……”。第十九條約定“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所從事行業內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事故發生。對有關管理部門或者保險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的要求和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被保險人為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其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部分拒絕賠償?!惫娯熑伪kU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茲經雙方同意并約定,本附加險擴展承包在被保險人營業場所內發生火災、爆炸、煙熏、水損而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業主的裝置、家具)或人員傷亡時,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險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支出,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約定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2014年6月4日下午16時25分至17時25分,因紅果鎮城區普降暴雨(一小時內降水42.6mm),道路積水漫延,原告的地下停車場雨水灌入,導致停放在停車場的貴B×××**號車、貴B×××**號車浸水受損。2014年7月1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支公司向貴B×××**號車的所有人戴學昌賠償了損失10萬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州支公司向貴B×××**號車的所有人趙紅波賠償了損失25萬元,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州支公司取得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州支公司分別向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紅果麗盛酒店賠償其損失并負擔案件受理費。上述兩案經盤州市人民法院一審(2015)黔盤民初字1482號、(2015)黔盤民初字1474號,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2015)黔六中民商終字第00082號、(2015)黔六中民商終字第00083號,分別判決紅果麗盛酒店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鐘山支公司代償款10萬元,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紅果麗盛酒店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州支公司代償款25萬元,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25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64元。
2016年8月,原告向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016年11月10日,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民初401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公眾責任險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紅果麗盛酒店進行賠償,因原告紅果麗盛酒店僅向受損第三者賠償14000元,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紅果麗盛酒店支付賠償款14000元。
另查明,(2015)黔六中民商終字第00082號、(2015)黔六中民商終字第00083號判決生效后,原告紅果麗盛酒店分別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3月18日將賠償款剩余部分344725元予以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紅果麗盛酒店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公眾責任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依約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故被告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險義務。貴B×××**號車、貴B×××**號車駕駛人入住原告處,并將兩車停放在原告的地下停車場,據此可以認定貴B×××**號車、貴B×××**號車是因原告的經營活動而停放在原告的地下停車場。兩車停放在原告地下停車場過程中,紅果地區普降暴雨,造成道路積水,導致紅果麗盛酒店地下停車場浸水,由于紅果麗盛酒店停車場屬地下停車場,其高度遠遠低于道路路面,原告作為經營住宿業務的酒店,應當能夠預見發生暴雨時會導致地下停車場浸水的狀況,并采取有效防洪排洪措施,但原告并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也未在暴雨發生之初通知車輛的駕駛員將車輛駛出地下停車場,避免損害的發生。貴B×××**號車、貴B×××**號車的水損是自然因素、停車場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原告員工的過失各種因素綜合的結果,并非原告的故意及重大過失引起,也不屬于自然災害所導致。故貴B×××**號車、貴B×××**號車因浸水導致的損失屬被告的公眾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不存在被告辯解的免責情形。綜上,被告應在其公眾責任保險30萬元的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因(2016)黔0222民初4012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紅果麗盛酒店支付賠償款14000元,故原告訴請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賠償款286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紅果麗盛酒店賠償款286000元。案件受理費27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基本一致,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二審中提出一審判決未正確認定自然災害以及被上訴人紅果麗盛酒店存在重大過失的事實。經查,事發當天雖然降雨量較大,但降雨作為天氣現象不可避免,對有可能發生暴雨是可以預見的,事發當天的降雨量也未達到引發災害的程度,車輛最終被淹,除降雨量的原因外,還與事發停車場位于地下的地理環境、紅果麗盛酒店未采取有效防水排水措施,未及時通知車主將車輛移出等原因有關,并不屬于被上訴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也不屬于自然災害導致,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蒙彩虹
審判員 周元軍
審判員 徐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嚴
書記員王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