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甘0802民初471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法院 2019-09-19
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戴X。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
被告:李X。
原告與被告李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交強險”保險金68573.6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8日20時許,案外人田某酒后駕駛自己所有的電動三輪車(載傷者趙某)沿國道312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802KM+900M路段時,與路北方向停放的李X的XXX輕型貨車發(fā)生碰撞,致趙某受傷,車輛損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日,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隊作出崆公交字(2017)第102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田某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無責任。后趙某將李X及某保險公司訴至崆峒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崆峒區(qū)法院作出(2018)甘0802民初223號民事判決書,由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趙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68573.68元,同時原告對被告保留追償權。同年7月5日某保險公司向傷者趙某支付了68573.68元并保留向李X追償的權利。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金68573.68元。
被告李X未到庭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1份2頁;2、機動車輛強制保險賠償款計算書1份原件1份2頁;3、機動車輛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1頁;4、李X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1頁;5、李X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6、崆峒區(qū)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書原件1份5頁。另依據本院工作人員與被告李X的通話錄音,李X承認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代被告向案外人趙某賠償68573.68元的事實。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故對以上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8日,案外人田某酒后駕駛自己所有的電動三輪車(載傷者趙某)沿國道312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802KM+900M路段時,與路北方向停放的李X的XXX輕型貨車(由原告承保)發(fā)生碰撞,致趙某受傷,車輛損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隊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無駕駛證駕駛未經審驗機動車上路行駛臨時停車,田某酒駕駛,兩人均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無責任。2018年1月10日趙某將李X及某保險公司訴至崆峒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8)甘0802民初223號民事判決書,由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趙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68573.68元,同時原告對被告保留追償權。原告已于2018年7月5日向趙某賠償68573.68元。此后,原被告就追償事項未達成相關協(xié)議,現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68573.68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現原告依據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向被告李X主張追償權,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李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6857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4元,減半收取757元,由被告李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明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春生
書記員 朱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