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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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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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民終124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623667422XXXX。
負責人:葉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四川宗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四川省金堂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四川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2019)川0623民初2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被上訴人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金支付義務。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交警隊的錄像能夠明顯看出開車司機疑似是一名男子,雖然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表明系女司機但事故時間與鑒定取樣時間間隔時間太長,中途不能保證事故車輛血跡沒有被破壞、偽造,且鑒定意見對于提取檢材的時間、地點、方式、在場人員只字未提,故,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被上訴人周XX答辯稱:上訴人陳述的事實不成立,視頻反映的監控拍攝點情況不能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只能反映拍攝地點情況;司法鑒定所作的鑒定意見也能證明駕駛員就是女的,上訴人沒有證據推翻鑒定意見。故,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車輛損失182,371.00元;二、判令賠償未及時理賠所造成的租車損失18,254.00元;三、判令賠償醫療費2,384.00元,停車費350.00元、吊車費900.00元、鑒定費15,000.00元(一審訴訟時撤回關于賠償租車、停車費、吊車費、鑒定費損失的主張);四、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11月9日,周XX將其所有的川B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18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17日24時止,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82,371.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金額(司機)50,000.00元、(乘客)每座10,000.00元。同時,周XX就投保險種購買了不計免賠。2019年4月21日,案涉車輛在從綿陽向中江縣縣城方向行駛途中,行駛至XF03道34㎞+700m路段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車輛駛出右側路外撞上大樹后發生自翻,造成周XX及案外人吳燕華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中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調查事故過程中,調取監控視頻發現“在中江縣永太鎮梨園路口處疑似川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是一名男子在駕駛,由于凌晨視線比較模糊拍的不是很清楚”,故,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所對周XX及吳燕華血痕與事故車輛主駕駛安全氣囊脫落細胞、副駕駛玻璃左、右側撞擊點脫落細胞粘取物是否來源于同一個體進行司法鑒定。該司法鑒定所于同月25日作出:“1.支持吳燕華血痕與主駕駛安全氣囊脫落細胞來源于同一個體;2.排除副駕駛玻璃右側撞擊點脫落細胞粘取物與吳燕華血痕來源于同一個體;3.排除副駕駛玻璃左側撞擊點脫落細胞粘取物與吳燕華血痕來源于同一個體;4.排除周XX血痕與主駕駛安全氣囊脫落細胞來源于同一個體;5.支持副駕駛玻璃右側撞擊點脫落細胞粘取物與周XX血痕來源于同一個體;6.支持副駕駛玻璃左側撞擊點脫落細胞粘取物與周XX血痕來源于同一個體的鑒定結論”。2019年5月30日,中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019096號),認定該次事故系吳燕華操作不當所致,駕駛人吳燕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對周XX主張的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全損的事實及應按182,371.00元確定車輛損失的主張無異議。周XX及案外人吳燕華受傷后在中江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用去醫療費1,909.50元(其中,周XX1,037.50元,吳燕華87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本案中,周XX就其所有的川B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綜合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向其簽發了保險單,雙方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對周XX主張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及事故導致車輛全損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周XX對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作了虛假陳述,是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故應免責。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首先,本案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車輛駕駛員作虛假陳述屬于偽造事故現場行為,且系免責事由。其次,本案所涉事故,中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作出事故認定書,明確了事故經過、事故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供公安機關在中江縣永太鎮梨園路口設置的監控所拍攝的視頻,并依據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當事人對車上人員衣著的描述,主張事故車輛并非吳燕華駕駛,但當事人在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均陳述案涉事故車輛系吳燕華駕駛,而且監控視頻的內容也僅能反映拍攝點的情形,本身并不能反映事故發生時的客觀狀況。根據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所鑒定書載明的內容,公安機關之所以委托進行司法鑒定,正是因為在調查監控視頻時發現“在中江縣永太鎮梨園路口處疑似川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是一名男子在駕駛”,公安機關通過鑒定對該疑似問題進行了排除,從而確認了事故系因吳燕華操作不當所致的事實。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鑒定意見及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其僅以監控視頻及詢問筆錄,尚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對中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應依法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周XX投保后,某保險公司在出具的保險單中明確載明了車輛損失保險金額。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周XX主張的車輛已無修復價值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對周XX要求按182,371.00元確定車輛損失的訴請無異議。故,周XX主張的該車輛損失賠償額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事故車輛殘值,本案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是否存在殘值或其具體金額,且周XX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按保險金額賠償后,車輛殘值應歸某保險公司所有的事實無異議,并愿意協助某保險公司處理車輛殘值,故,雙方可自行協商或由某保險公司另行主張。
關于周XX主張的醫療費問題。根據周XX提供的醫療費票據,周XX事故受傷后檢查治療費用為1,037.50元,吳燕華檢查治療費用為872.00元。由于案涉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人員因事故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用應屬保險責任范圍,且某保險公司對周XX賠償醫療費損失的主張無異議,故,對周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周XX主張的醫療費損失包括吳燕華的醫療費部分在內,且超出了醫療費票據金額,而吳燕華又并非本案當事人,故,對周XX主張的包括吳燕華醫療費在內超出票據金額部分醫療費損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既未提供足以推翻鑒定結論及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也未提供應免責的相關證據,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周XX請求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周XX的車輛損失182,371.00元、醫療費損失1,037.50元予以賠償,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訴訟中,周XX自愿放棄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租車費、停車費、吊車費、鑒定費損失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周XX車輛損失182,371.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周XX醫療費損失1,037.50元;三、駁回原告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88.00元,減半收取計2,294.00元,由周XX負擔37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919.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應當圍繞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中,結合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應否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中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就本案所涉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明確了事故車輛系吳燕華駕駛不當導致;上訴人主張事故車輛并非吳燕華駕駛,提供了公安機關在中江縣永太鎮梨園路口設置的監控所拍攝的視頻,但監控視頻的內容也僅能反映拍攝點的情形,本身并不能反映事故發生時的客觀狀況,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過程中均陳述案涉事故車輛系吳燕華駕駛,且為了查明監控視頻時發現“在中江縣永太鎮梨園路口處疑似川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是一名男子在駕駛”的疑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門委托了司法鑒定機構對該疑似問題進行了排除,從而確認了事故系因吳燕華操作不當所致的事實;上訴人主張案涉鑒定意見不能采納的理由,僅是其單方推測和懷疑,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應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故,上訴人主張免責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4,5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玉蘭
審判員 張時春
審判員 毛文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