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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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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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1民初8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奉新縣人民法院 2019-07-12
原告: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蓮塘鎮振興大道333號正榮大湖之都住宅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11314664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601201710388353。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746719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609199910637473。
原告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34770元;2.因本案訴訟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等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7日,付灣灣駕駛贛M×××××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奉新縣赤田鎮虬嶺石礦廠前往南昌市新建縣,約11時40分許,當車行駛至奉新縣(干洲-大城)赤田鎮虬嶺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高安市往奉新縣城方向由湯鑫駕駛的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相撞,造成路邊路基、樹木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奉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付灣灣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贛M×××××號車輛施救費7500元、公路損壞修復費用4370元、車輛損失122900元、公估費2000元,合計136770元。原告為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特種車損失保險(保額353000元)、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在人保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在承保范圍內已賠付了2000元?,F因被告拒絕依保險合同賠償原告損失,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理賠,應結合保單和中國平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進行確認。保單上重要提示,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钡谌龡l“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和免除和賠償處理”;2.應駁回原告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請,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第一受益人未書面承諾放棄第一受益人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償;3.對民太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失公估報告“贛M×××××車輛損失總損金額為122900元”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贛M×××××貨車所有人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對其車輛修復費用進行評估,屬于程序上的明顯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由雙方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若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而涉案的車輛價格鑒定為原告私自委托,委托前并未與我方協商確定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過程中沒有我方的參與。從原告提供的賠償清單贛M×××××貨車車輛損失122900元明顯過高。一是修復項目有部分虛假,二是配件價格和修復費用與市場價格相比,明顯過高,三是扣減殘值過低。原告未提供修理廠購進更換配件規格,價格的進貨清單,修理記錄,更換下來的汽車配件,實物或圖片,如果這些都不存在,修理廠又沒有出具正式修理費稅務發票,那么更能說明修理項目的弄虛作假;4.對施救費7500元三性均提出異議,其中奉新駿騰汽貿有限公司的施救費4500元及新建區軒景汽車服務中心拖吊費3000元,不是專業施救隊,而是利害關系人。根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拖吊收費標準8-15噸以上貨車和各種裝貨箱車,10公里以下拖車費540元,吊車費1440元,合計不超過1980元;5.應核贛M×××××貨車司機駕駛證、特種車輛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車輛營運證是否齊全或按期年檢,如果不齊全或逾期年檢,那么車輛損失險屬免賠;6.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9日,原告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涉案贛M×××××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特種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5300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雙方在特別約定中標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付灣灣駕駛贛M×××××號車從奉新縣赤田鎮虬嶺石礦廠前往南昌市新建縣,當車行駛至奉新縣(干洲-大城)赤田鎮虬嶺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高安市往奉新縣城方向由湯鑫駕駛的贛C×××××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相撞,造成路邊路基、樹木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1日,奉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付灣灣負事故全部責任,湯鑫不承擔責任。庭審中,原告主張事故發生后其支付拖車費3000元、施救費4500元和公路損壞修復費4370元,同時自認事故發生后已獲賠2000元。2019年2月19日,贛M×××××號車經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額為122900元,原告花去評估費2000元。2019年7月5日,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原告涉案車輛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已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放棄在被告處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地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車輛損失被告應否賠付;二、被告如果賠付涉案車輛損失,賠付金額如何確定;三、本案產生的鑒定費如何承擔。
關于涉案車輛損失被告應否賠付問題。被告抗辯稱,原、被告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第一受益人未書面承諾放棄第一受益人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償,后第一受益人出具情況說明的時間晚于原告起訴的時間,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請。本院認為,被保險人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涉案贛M×××××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特種車損失保險,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責任期間,被保險車輛贛M×××××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被保險人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自身權益。雖然原、被告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系第一受益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而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法并無關于受益人權利、義務的相關規定。本案中保險標的是車輛,不能參照人身保險中第一受益的相關規定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且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出具放棄第一受益人的書面說明,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涉案車損應由被告向原告賠付。
關于賠付金額如何確定問題。原告委托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車輛損失評估,被告雖對鑒定結果有異議,但其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亦無申請重新鑒定的代理權限,且該鑒定機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明確,故本院對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意見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贛C×××××號車損失為122900元的依據。對于拖車費3000元、施救費4500元和公路損壞修復費4370元,原告均提供了正式票據,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本案產生的鑒定費如何承擔問題。對于原告在涉案鑒定中支出的鑒定費2000元,該費用系查明涉案車輛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且鑒定評估報告書已被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費用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136770元(122900元+3000元+4500元+4370元+2000元),扣減原告已獲款項2000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13477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涉案車輛贛M×××××號車輛所承保的特種車損失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南昌勇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各項損失134770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和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995元,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預交受理費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4×××07。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逾期未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義務人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遞交申請執行書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線索材料。
審 判 員 劉蓓蓓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書記員 謝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