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蔣XX、蘆X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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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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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民終1058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號。
負責人:周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女,漢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吉林郭新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蘆X,男,漢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蔣XX及原審被告蘆X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2019)吉0503民初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及原審被告蘆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蔣XX傷殘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重新鑒定。2、請求蔣XX傷殘賠償金重新按照人身保險意外傷害賠付比例判決。事實和理由:被保險人蘆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通行無憂意外傷害保險》、《大地附加意外險住院補貼醫療保險》。2018年9月14日,蘆X在通化市柳河縣姜家店發生單方事故,車掉溝里,造成車上人員蔣XX腰椎壓縮性骨折。法院抽簽委托鑒定機構后,鑒定機構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跟蹤鑒定,導致評殘標準使用錯誤。沒有使用保單中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導致蔣XX傷殘評定有誤。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蔣XX傷殘賠償金56638元,該傷殘賠償金數額有誤,應該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賠付比例賠付。
蔣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蘆X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蔣XX醫療費17326.54元、護理費11629.96元(83天×140.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300元(83天×100元)、誤工費24240.76元(173天×140.12元)、交通費1168元、殘疾賠償金566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營養費6000元,合計130303.26元。不足部分由蘆X承擔。2、鑒定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4日21時25分許,蘆X駕駛吉XX**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S207省道由南往北行駛至40公里處,因超速行駛,對前方路況觀察不周,未按交通標志通行,導致該車撞向防撞土后沖入施工作業坑內,造成車上乘者蔣XX、蘇金玉、尚吉友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蘆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蔣XX、蘇金玉、尚吉友無責任。吉XX**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駕乘無憂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為:駕乘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險每人保額200000元、意外住院補貼每人保額60元/日×180天、駕乘交通工具意外醫療每人保額20000元。事故發生后蔣XX先后在白山市中心醫院、通化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通化市第二人民醫院、吉林大學第二醫院花費醫療費共計17326.54元。蔣XX在通化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83天,入院診斷、出院診斷均為: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左胸部、右股部、右小腿上部軟組織挫傷。出院診斷要求休息3個月,住院期間均為二級護理。蔣XX因事故花費交通費468元(事故發生后救護車從事故地到白山市中心醫院、白山市中心醫院到通化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蔣XX戶口性質為城鎮居民。蔣XX因鑒定花費鑒定費2180元,鑒定產生的交通費700元(白山到長春包車往返,因蔣XX傷情不能長時間坐著)。
一審法院認為,1、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是否應予采信蔣XX申請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和所需營養費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在該院組織下委托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一)蔣XX因交通事故致第1腰椎壓縮性骨折,其損害后果已構成十級傷殘。(二)蔣XX本次外傷,營養期60日為宜,其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元。對于該鑒定結論蔣XX和蘆X無異議,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文書是在鑒定時未通知其公司的情況下進行的,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認為,蔣XX提出鑒定申請后,該院于2019年3月6日組織對蔣XX提交的材料進行質證并選取鑒定機構,蔣XX放棄了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蘆X和某保險公司對蔣XX提交的材料進行質證后,隨機抽取了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為本案鑒定機構。鑒定結論作出后,該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某保險公司送達了鑒定結論,并告知其若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應在收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七日內提交書面申請書,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或書面答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某保險公司收到鑒定意見書后在七日內未提出任何異議,應視為其對鑒定結論的認可,且在庭審中蔣XX舉證時對該鑒定意見書無異議,故該院未支持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對于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2、蔣XX的損失數額為多少蔣XX主張醫療費17326.54元,并提供白山市中心醫院門診票據三張,通化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門診票據三張,通化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一張,吉林大學第二醫院收費憑證二張,費用清單一份,被告對證據均無異議,故支持蔣XX此項訴訟請求;蔣XX主張護理費11629.96元(83天×140.12元),并提供陪護證明予以證明,被告對證據均無異議,故支持蔣XX此項訴訟請求;蔣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300元(83天×100元),并提供住院病歷予以證明,被告對證據均無異議,故支持蔣XX此項訴訟請求;蔣XX主張誤工費24240.76元(173天×140.12元),并提供住院病歷和出院診斷予以證明,被告對證據均無異議,蔣XX住院時間為83天,誤工時間計算為2個月23天,23天超出21.75天應按1個月計算,出院診斷要求休息3個月,其誤工時間為6個月,蔣XX雖未提供誤工收入證明,但其主張按無固定職業以居民服務業標準主張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故支持蔣XX誤工費3047.67元×6個月=18286.02元;蔣XX主張交通費1168元,并提供交通費票據12張予以證明,被告對證據均無異議,故支持蔣XX此項訴訟請求;蔣XX主張殘疾賠償金56638元,并提供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和戶口本予以證實,因該院采信了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蔣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其戶口性質為城鎮,故支持蔣XX此項訴訟請求;蔣XX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綜合蔣XX傷情,酌定支持2000元;蔣XX主張營養費6000元,因該院采信了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蔣XX的營養費為6000元,故支持蔣XX此項訴訟請求。以上合計121348.52元。3、蘆X和某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項目只是合理的醫療費用,限額2萬(社保保險范圍100元免賠,90%賠付)、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限額共20萬。為證明其主張,某保險公司提交蘆X的保險單抄件一份、駕乘無憂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說明一份予以證明。蘆X對上述證據無異議。蔣XX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某保險公司提出格式條款免除和限制自己的賠償責任,該份證據并沒有蘆X本人簽字,因此該條款對投保人蘆X不產生約束力,不具有免除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吉XX**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駕乘無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為:駕乘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險每人限額200000元、意外住院補貼每人限額60元/日×180天、駕乘交通工具意外醫療20000元。庭審中蘆X認可某保險公司就特別約定向其盡到了解釋說明義務,可以認定蘆X已經完全了解保險條款中涉及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核心事項的約定。按照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蔣XX從事故發生起所產生的醫療費17326.54元、殘疾賠償金56638元、意外住院補貼4980元。蔣XX乘坐蘆X的吉XX**號大眾牌小型轎車,雙方的客運合同已經成立,蘆X有義務將蔣XX安全運送至目的地。現蘆X在承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將蔣XX安全送達目的地,已構成違約,蘆X的違約給蔣XX的人身造成損害,對此蘆X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42403.98元,由蘆X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蔣XX醫療費17326.54元、殘疾賠償金56638元、意外住院補貼4980元,共計78944.54元;二、被告蘆X于該判決生效后賠償原告蔣XX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共計42403.98元;三、駁回原告蔣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3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蔣XX承擔90元,被告蘆X承擔1363元,鑒定費2180元由被告蘆X承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相同。
本院認為,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案涉的傷殘鑒定應適用何鑒定標準塈一審法院認定的蔣XX殘疾賠償金是否正確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根據保單中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對蔣XX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并據此要求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該標準為原保監會于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行業標準。就全國司法行政領域所涉及的人體損害致殘鑒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明確:“為進一步規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現公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吉林信達司法鑒定中心按照公告要求,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鑒定蔣XX的傷殘等級,合法合規,于法有據。鑒定做出后,一審法院已告知某保險公司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在七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或書面答疑,某保險公司在該期限內并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認定蔣XX的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4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大勇
審判員 蓋曉晨
審判員 張曉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袁子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