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馮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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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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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64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2813。
主要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女,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洲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8)津8601民初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爭議金額25440元);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駕駛投保車輛在行駛中因路面積水致使車輛進水受損,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天津市氣象服務中心實況資料證明顯示,在其車輛進水事故發生時,當地并未發生降水,故其車輛損失不屬于因暴雨造成的直接損失,同時也不屬于其他任何保險條款約定的事故原因。根據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可以看出,被上訴人的主張極為不合理,存在惡意套取保險金的嫌疑,鑒定費20000元,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馮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馮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修理費用228500元、評估費11400元,共計2399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1日,馮XX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馮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M×××××寶馬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18日零時至2017年7月17日二十四時止。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710000元。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保險條款釋義中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2016年7月21日7時,馮XX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河東區面積水致使車輛進水受損,隨后向某保險公司報險。事故發生后,馮XX單方委托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認定馮XX車損為228500元,并提供了金額為11400元的評估費發票;后馮XX對保險車輛進行了修理,并提供了金額為228500元的維修費發票。一審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因果關系鑒定,一審法院依法通過機選方式確定由天津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9年4月17日天津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出具因果關系鑒定報告書,認定與涉水有關的零部件為前霧燈、空濾芯、火花塞、點火線圈、三元催化器、前氧傳感器及后氧傳感器。與此相關的車輛損失金額共計25440元,雙方對上述損失金額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1.馮XX投保的車輛所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2.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及金額。本案中,保險條款中對于暴雨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進行了約定,且在釋義中對暴雨進行了解釋,馮XX提交的事故發生時暴雨的相關證據,能夠證實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屬于約定的暴雨范疇,故該事故系因暴雨造成,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對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委托法院選取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確認了車輛受損項目,馮XX雖然對損失因果關系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認為鑒定結論確認具有因果關系的維修項目過少,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第三方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故對于馮XX的相關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馮XX在維修車輛后支付了修理費用,對馮XX主張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車輛損失金額中,經因果關系鑒定與本次涉水事故相關的部分損失2544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超過該范圍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火花塞損失為發動機損失,因某保險公司提供相關的附加險,而馮XX并未投保,對于未投保該項保險的車輛發生發動機損失,某保險公司投保時無需另行提示即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意見,沒有相關合同及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馮XX主張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馮XX方單方委托車輛損失鑒定的評估費用,因一審法院未采納該份鑒定報告,故對馮XX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于馮XX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維修費2544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馮XX主張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馮XX車輛維修費25440元;二、駁回原告馮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馮XX負擔4380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20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2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條款明確約定暴雨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且釋義中亦有解釋,現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事故發生時,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暴雨范疇,故該事故系因暴雨造成,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其主張不予賠償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事故屬于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范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此外,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機構認定的與本次涉水事故相關的車輛受損項目及受損數額進行裁判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另,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原因、范圍及受損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上訴人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鴻云
審 判 員 史軍鋒
審 判 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紅星
書 記 員 黃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