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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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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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6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男,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9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24100元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僅依據評估報告對于涉案車輛損失認定存在錯誤。
陳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4400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43800元、施救費6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X為其所有的晉B×××××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79203.2元。2018年12月12日11時30分許,陳X駕駛晉B×××××號小轎車在金梧桐東側道路與李振駕駛的津F×××××號小客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振不負事故責任。經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涉案車輛晉B×××××號小轎車損失為43800元。晉B×××××號小轎車已經修理,支付修理費438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無責車輛的交強險賠償限額100元,陳X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陳X為其自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對陳X自身車輛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關于陳X損失,其訴請車輛損失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且陳X已實際支出了該費用,對此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車輛損失評估數額過高,但不能提出事實依據,不予采信。施救費,屬于此次事故中必要的支出費用,應納入理賠范圍,但陳X訴請的數額過高。參照天津市車輛救援拖運收費標準,綜合考慮本案事實,酌定該項損失為400元。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陳X合理損失計算為:車輛損失費43800元+施救費400元-100元=4410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陳X理賠款44100元;二、駁回陳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42元,已減半收取72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的問題。一審法院依據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認定了涉案車輛損失數額,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亦提交了維修費發票證實支出上述費用,上訴人主張該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趙 珍
書 記 員 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