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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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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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30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100779443XXXX。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秦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南五色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10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秦XX,被上訴人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100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用由程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錯誤。程XX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造成受害人死亡,構成刑事犯罪,案涉保險合同約定對于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以加黑加粗方式作出明顯提示,有程XX簽名的投保單為證。肇事逃逸是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某保險公司在作出相應提示義務后,程XX依法不能主張該條款不生效。2.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程XX構成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3.應扣除交強險無責賠付。本案屬四方事故,還有另外兩輛無責機動車,依法應當扣除另外兩輛機動車應承擔的無責賠付部分。
程XX辯稱,1.某保險公司以程XX逃逸為由拒賠商業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案涉保險合同顯示保險人要求投保人在其設定的方格內手書以下黑體字內容“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本人已了解并自愿投?!?,以表明投保人已了解投保內容并自愿投保,但本案投保人程XX并未在方格內手書上述內容。這可以證實人民財險漯河公司在程XX購買保險時未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程XX作出過任何提示、明確告知及解釋。程XX因駕駛車輛發困徑直撞到受害人,致其死亡后逃逸,逃逸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聯系,未造成新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免除賠償責任。2.精神撫慰金應予支持。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權致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程XX已經對精神撫慰金這一賠償項目進行了足額賠付,且程XX還未經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3.程XX駕駛車輛撞到受害人后,又因慌亂操作失誤,接連撞到300米外停在路邊的兩輛車,被撞兩車與受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系,不應對受害人損失承擔無責賠付。4.本案的事故發生致使程XX本就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程XX夫妻多方舉債,又在銀行貸款,最終湊齊98萬元巨款賠付給受害人親屬,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商業險賠付責任,避免產生更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給保險金98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日21時35分許,程XX駕駛涉案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華縣逍遙鎮西門村大閘橋西頭路段時,撞到步行的孫建國,事故發生后程XX棄車逃離事故現場。孫建國經搶救無效死亡,搶救費用977.66元。該事故經西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程XX在西華縣××隊××主持下與受害人孫建國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家屬辦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980000元并及時支付。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入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且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受害人孫建國系非農業家庭戶口,生于1967年4月22日,事故發生時51周歲。
一審法院認為,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肇事逃逸作為雙方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對該條款的內容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并應當舉證證明其履行了該明確告知義務,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履行了明確告知的義務,該肇事逃逸的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屬無效條款,不影響某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條款的效力,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程XX在西華縣交通警察大隊××下與受害人孫建國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參與調解,與受害人家屬達成的調解意見及賠償數額對其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受害人損失應以依法進行核算的為準,受害人系非農業家庭戶口,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對程XX請求賠償的范圍及標準依法審核認定如下:(一)醫療費:977.66元,該項為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的費用,未超出該賠償限額內10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全額承擔;(二)喪葬費:55997元/年÷12月×6月=27998.50元;(三)死亡賠償金31874.19元/年×20年=637483.80元;(四)精神損害撫慰金: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給其家庭造成極大痛苦,精神撫慰金應當支持,綜合考慮,酌定80000元比較適當;(五)喪葬事宜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程XX為辦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所產生的上述費用客觀存在,應酌情考慮,酌定5000元為宜;第(二)至第(五)項共計為750482.30元,此四項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費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110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全額承擔,超出限額640482.3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全額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程XX所主張的損失總額為751459.96元,其中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10977.66元,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640482.30元。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八)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所承保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程XX支付理賠款751459.96元;2.駁回原告程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600元,原告程XX負擔22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31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案涉保險合同以電子投保單方式入保。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2.精神撫慰金應否予以支持。3.本案應否扣除另外兩輛無責機動車需要承擔的無責賠付部分。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對于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案涉商業三者險是通過電子方式投保,通過查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條款打印件,可見最后簽名處有空白方格,需要投保人填寫“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本人已了解并自愿投?!薄T摯蛴〖蟽H有簽字,未見空白方格填寫上述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了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但仍讓應當對投保人作出提示,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本案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在電子投保中對程XX就案涉免責條款作出提示義務,其認為程XX不能以此主張免責條款不生效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
第二,程XX已經實際向受害人家屬作出賠償,賠償款98萬元中包含有精神撫慰金。一審判決已經查明程XX在某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本案不是受害人家屬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受害人家屬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某保險公司主張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承擔精神撫慰金的理賠責任,沒有法律事實基礎。
第三,案涉交通事故是先撞到受害人,而后又撞到其他??寇囕v,受害人身亡與之后撞到的其他機動車輛無關,人民財險漯河公司主張扣除其他車輛應承擔的無責賠付責任部分保險金,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0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新章
審 判 員 沈華秋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馬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