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戴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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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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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56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所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天津鈞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X,女,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天津張盈(武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戴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認定評估配件價格過高,維修費認定過高,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金額過高。
戴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戴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18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訴訟過程中,戴XX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1014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4日3時20分案外人薛建旺駕駛戴XX所有的行駛,因駕駛不慎,撞擊公路中央隔離墩,造成車輛受損。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案外人薛建旺負事故全部責任。戴XX作為被保險人對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46961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9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8日24時止。經某保險公司申請,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扣減殘值金額維修損失費為10144元。戴XX提供了維修費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戴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戴XX對其車牌號為冀B×××××北京現代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保險期間內,當該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依約應予賠償。某保險公司雖主張評估報告上的配件價格過高,工時超過維修站價格,但未提供能夠推翻評估報告的證據,也未舉證證明評估程序存在違法之處,關于車輛損失已經有評估報告及車輛維修發票予以證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戴X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10144元,合法,予以支持。案經調解未果。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戴XX車輛損失費1014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的問題。一審法院依據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認定了涉案車輛損失數額,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亦提交了維修費發票證實支出上述費用,上訴人主張該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被上訴人支出上述費用的不合理性,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鴻云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趙 珍
書 記 員 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