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XX、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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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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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8民終17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9
上訴人(原審原告):歐XX,男,漢族,廣東省遂溪縣人,住遂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XX,廣東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所在地:湛江市開發區觀海路183號榮基國際廣場商務公寓13A層11-16號。
主要負責人:林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遂溪縣。
原審被告:全XX,男,漢族,住湛江市麻章區。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所在地:廣東省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樂山路27號財富匯金融中心706、707、708、709號。
主要負責人:蘇XX,總經理。
上訴人歐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人民法院(2017)粵0823民初1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歐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歐XX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乙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案外人甲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維修費再次鑒定合法并據此認定維修費為68600元、駁回歐XX的鑒定委托費3150元明顯錯誤。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歐XX已經向法庭明確表示撤回對甲保險公司、陳XX等三人的起訴,甲保險公司已經不是本案的被告,不知一審法院何故接受甲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歐XX在事發后已經通知了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兩家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委托鑒定事故車輛均知悉并同意歐XX委托鑒定,如果對維修費的鑒定有意見,為何在修車時不直接提出來二、一審判決沒有支持歐XX分文的車輛停運損失費違背基本生活常識。事故發生后,歐XX的粵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直到修理結束一直處于停運狀態,停運74天,歐XX主張停運損失51800元。訴訟中,乙保險公司對停運損失有異議,歐XX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后來鑒定機構千福田認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無法鑒定,一審法院竟然以此為依據認為歐XX無法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不尊重基本的生活常識,停運74天不可能沒有損失,鑒定不了,難道不可以按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行業標準計算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甲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對損失車輛提出鑒定,一審法院已經通知各方當事人,鑒定的結論應作為本案損失的依據。本案停運的損失并沒有證據證明歐XX有相應的損失,一審法院已經給足夠的時間歐XX舉證,因此歐X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我司已經按照一審判決確定的數額支付歐XX的損失,請求駁回歐XX的上訴請求。
陳XX、全XX、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傳喚不到庭也不作陳述意見。
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甲保險公司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歐XX各項損失共136032元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陳XX、全XX對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15日07時,陳XX駕駛粵G×××××號輕型廂式貨車搭載薛成敏沿國道207線從化州往遂溪方向行駛,行至遂溪縣國道××線××+20M路段時偏左與對向行駛由駱超駕駛的粵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粵G×××××)相碰,造成陳XX、薛成敏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遂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作出遂公交認字[2016]第04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駱超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薛成敏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粵G×××××號車輛的駕駛員駱超被送往遂溪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用去門診治療費396元,住院治療費5336.11元,共5732.11元。歐XX用去拖車費2000元。經歐XX自行委托,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016]19212號結論書,評定歐XX的粵G×××××號車輛損失價格為62470元,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016]19284號結論書,評定歐XX的粵G×××××號車輛損失價格為10880元,兩次評估歐XX的粵G×××××號車輛的總損失為73350元。該車已經修理完畢,歐XX支付了維修費73350元。甲保險公司申請對粵G×××××號車輛的修理及配件費進行重新評估,乙保險公司申請對粵G×××××號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廣東泰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關于粵G×××××號車保險案件的報告(公估號:TCXXX80003),評估結論為:粵G×××××號車輛實際價值評估金額為200822.82元,維修費評估金額為68600元。歐XX申請對粵G×××××號車輛停運74天的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根據歐XX的申請,委托廣東千福田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經廣東千福田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一審法院委托事項及所有材料審查后,向一審法院發出《告知函》,認為未能補充評估所需的必要材料,無法對粵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停運74天的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終止委托評估程序。
陳XX駕駛的粵G×××××號輕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是全XX,全XX為粵G×××××號輕型廂式貨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為6304330080820160001124,并投保了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保險,保險單號為6304330080820160002496,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種。
粵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粵G×××××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登記車主是歐XX,歐XX為粵G×××××號車輛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為0115440807010332000426,并投保了保險限額為235000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單號為0215440807010335000367,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種。
另查明,歐XX已墊付其雇用司機駱超醫療費5732.11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在立案時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但歐XX在起訴時既向承保粵G×××××號車輛保險的甲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即侵權關系),也向承保其車輛(粵G×××××)保險的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即保險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經一審法院向歐XX釋明,歐XX明確表示向承保其車輛保險的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本案的事故責任認定準確、合法,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陳XX造成歐XX車輛損失及雇用司機駱超的人身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歐XX的粵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格,雖然歐XX已對車輛實際維修并支付了維修費73350元,但經甲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廣東泰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歐XX的車輛維修費進行評估,經評估,歐XX的車輛維修費為68600元。因此,對于歐XX的車輛維修費,應認定為68600元,對于歐XX的不合理請求,不予支持。對于歐XX主張的評估費3150元,由于該次評估是歐XX自行委托,且該評估結論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故該評估費用應當由歐XX自行承擔。歐XX主張拖車費2000元,并提供發票予以佐證,該損失是歐XX發生交通事故的必然損失,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歐XX主張停運損失51800元,但歐XX沒有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對歐XX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歐XX主張其墊付駱超的醫療費5732.11元并提供醫療費發票、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及住院費用清單予以佐證,一審法院予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定,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粵G×××××號車輛的駕駛員駱超的醫療費為5732.11元,沒有超過10000元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該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在限額10000元的范圍內賠償。歐XX的車輛損失總額為70600元(維修費68600元+拖車費2000元),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只應賠償2000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為68600元(70600元-2000元)。駱超和陳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即各自負擔50%的責任,故歐XX負擔34300元(68600元×50%),陳XX負擔34300元(68600元×50%)。歐XX為其車輛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35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種,故對歐XX應承擔的34300元,應當由乙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對于歐XX主張屬于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損失以及粵G×××××號車輛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應當承擔的損失34300元,歐XX可另行向粵G×××××號車輛的駕駛人、所有人及承保該車輛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陳XX、全XX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限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給歐XX34300元。二、駁回歐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20.64元,由歐XX負擔2259元,乙保險公司負擔761.64元。
二審期間,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兩份支付憑證,證明一審判決后乙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一審判決的結果向歐XX支付賠償款項。歐XX則認為是收到一筆來自乙保險公司的款項,但是并不清楚是什么錢。本院對乙保險公司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乙保險公司已于2019年2月2日按照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和訴訟費用數額向歐XX予以支付。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規定,本院針對歐XX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綜合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采信廣東泰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險公估報告結論是否正確以及歐XX主張的停運損失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
關于廣東泰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險公估報告結論應否采信的問題。由于歐XX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時,所訴的被告為陳XX、全XX、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對歐XX主張的車輛損失及提供的單方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一審法院對歐XX的車輛維修費進行評估,一審法院根據該申請,委托廣東泰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并由該公司作出保險公估報告,且該保險公估報告已由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一審法院以該保險公估報告結論作為歐XX車輛損失的認定依據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歐XX主張已撤回對甲保險公司的起訴,甲保險公司并非本案當事人,但綜觀一審卷宗材料,并未發現歐XX向法院請求撤回對甲保險公司起訴的申請,且一審法院向歐XX釋明法律關系而歐XX表示選擇保險合同關系訴訟時,歐XX也沒有向法院提出過變更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主張,因此表明甲保險公司仍為本案的被告,并非案外人,一審判決也仍將甲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處理。歐XX上訴主張甲保險公司為案外人,一審法院接受鑒定申請并認定鑒定結論錯誤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歐XX主張的停運損失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一審訴訟期間,歐XX申請對其車輛停運74天的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根據該申請也委托了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因材料問題無法進行評估,這表明歐XX對其主張的停運損失并無法提供任何的證據予以證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歐XX應對自己主張的停運損失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歐XX對此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判決以舉證不足不支持歐XX主張的停運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歐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9元,由上訴人歐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志韌
審判員 楊偉玲
審判員 梁 旗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