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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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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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54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帥領科技園2層B、C區部分)。
負責人:危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3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施救費34000元;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施救費數額過高,結合現場以及施救費計算方式及標準,對被上訴人支出的施救費不予認可。
楊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車損保險金36100元、路產損失12504元、施救費34000元、鑒定費1805元,合計84409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8日,案外人袁代霞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袁代霞在該公司為津A×××××號解放牌天然氣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112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等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9日0時起至2019年4月8日24時止。2018年10月23日,經袁代霞申請并經某保險公司審核同意,保單的被保險人由袁代霞變更為楊XX,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變更為147840元。2019年2月27日3時30分許,案外人楊立山駕駛津A×××××/津C×××××重型半掛車,沿國道110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80公里加300米處時,車輛發生側滑駛出路外,造成路邊指示牌、樹木等及車輛部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和縣大隊認定,駕駛人楊立山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處理交通事故,楊XX支付津A×××××牽引車施救費34000元、支付津C×××××施救費8300元。2019年2月28日,楊XX支付事故中路產損失費14504元,烏蘭察布市公路路政執法監察支隊為楊XX出具了內蒙古自治區損壞(占用)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楊XX委托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津A×××××解放牌天然氣牽引車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保險公估報告書,津A×××××車輛損壞維修費用為36100元。楊XX支付公估費用1800元。此案成訟后,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津A×××××牽引車的損失價值重新進行鑒定評估,天津萬路通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鑒定評估報告,確定評估對象扣減殘值金額后的損失費用為16000元。經庭審質證,楊XX對重新鑒定評估結論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楊XX作為機動車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對作為保險標的事故車輛的損失及第三方財產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一審法院對楊XX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作出的鑒定評估結論不予認定,其支出的評估費用由楊XX自行擔負。一審法院委托天津萬路通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事故車輛損失價值鑒定評估結論真實地反映了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對該鑒定評估報告的結論予以認定。楊XX向第三方賠償路產損失14504元,有相關專用收據證明,一審法院予以認定。該費用扣除交強險責任范圍后應由某保險公司支付。楊XX主張的津A×××××解放牌天然氣牽引車施救費34000元,是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物的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有相關發票作為證據,一審法院對楊XX該項主張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稱施救費金額遠遠高于施救標準,但未提出反駁的相關事實和依據,一審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向楊XX支付保險理賠金16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向楊XX支付保險理賠金12504元;三、某保險公司向楊XX支付津A×××××解放牌天然氣牽引車施救費34000元。上述三項費用合計62504元,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楊XX支付。四、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07元,楊XX負擔248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繳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施救費的數額問題。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并未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且被上訴人提交了施救費發票予以證明?,F上訴人主張施救費數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支付施救費的不合理性,故上訴人的主張因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趙 珍
書 記 員 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