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奕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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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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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373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
主要負責人:趙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奕XX,女,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奕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39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魯H×××××號車輛損失計120906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魯H×××××號車輛損失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1.魯H×××××號車輛損失雖經重新評估,但評估的配件價格仍舊高于市場價格,且配件是否實際更換也不明確。一審法院直接以公估報告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與事實不符。2.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車輛維修應當提供相應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資料、證據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為由不承擔相應損失的賠付責任。奕XX未提供維修清單及發票等理賠依據,一審法院直接以評估金額確定損失,不符合條款約定,更侵害了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權益。3.即使奕XX不按約定提供維修發票,魯H×××××號車輛損失應扣除17%的增值稅發票稅點。
奕XX辯稱,一審法院委托公估機構依法作出的公估結論可以作為認定魯H×××××號車輛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奕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保險賠償金19173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梁山聯航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航公司)所有的魯H×××××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相應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9436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3月14日0時至2019年3月13日24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載明的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9日19時50分許,聯航公司駕駛員王振良駕駛魯H×××××/魯H×××××號車,沿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西路橋西側時,因操作不當撞上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警示樁、大理石、綠化等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振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魯H×××××號車已支出施救費用5000元,賠償路產損失12500元。經司法鑒定,魯H×××××號車的事故損失金額為120906元。
2019年3月6日,保單第一受益人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理賠款轉賬授權委托書一份,同意將魯H×××××號車因2019年1月19日交通事故的賠償款支付給被保險人聯航公司。2019年4月19日,聯航公司將魯H×××××號車因2019年1月19日交通事故產生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奕XX,并將上述轉讓事宜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該通知。
一審法院認為,聯航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聯航公司將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奕XX,符合法律規定;聯航公司已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某保險公司發生法律效力。魯H×××××號車的事故損失金額應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定為120906元;施救費用5000元,按約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路產損失125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項下賠付。綜上所述,現奕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車損120906元、施救費用50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路產損失2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賠償路產損失10500元,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超過上述金額部分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本案鑒定費,屬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奕XX保險金138406元;二、駁回奕XX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奕XX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就魯H×××××號車輛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以奕XX未提供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為由拒絕承擔賠付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抗辯的保險條款僅就索賠時被保險人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了約定,并非對保險理賠責任作出免責約定,某保險公司以此主張免賠,缺乏合同依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人對因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可見,該財產損失系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產生,而并不以實際修復為前提。本案中,保險人應當賠付的財產損失應為魯H×××××號車輛因案涉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該損失已由一審法院委托相應公估機構予以評估,某保險公司以實際維修發票作為賠付前提主張免賠,不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另主張評估配件價格過高以及應當扣除一定的增值稅發票稅點,但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據實調整為271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世光
審 判 員 黃哲鋒
審 判 員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孫禾允
書 記 員 高怡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