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花溪黔威汽車美容裝飾洗車場、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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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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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終6072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花溪黔威汽車美容裝飾洗車場,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座負*層。
經營者:梁大斌,男,漢族,住貴州省桐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貴州福萬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7102355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
原審被告:張X,女,漢族,住貴州省桐梓縣。
第三人:向XX,男,漢族,住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
上訴人貴陽花溪黔威汽車美容裝飾洗車場(以下簡稱:黔威洗車場)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原審被告張X及原審第三人向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45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黔威洗車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與被上訴人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張X與第三人向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本院將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黔威洗車場的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梁大斌將車輛開到洗車場院壩進行清干處理時,停放的位置并不是斜坡,且車輛停放時四輪接觸的位置屬于平整的院壩上,故事故車輛自行向后滑行不是因為停放位置不當所造成的,另不申請鑒定原因為本案事故發生后,車主向XX及時趕到現場報案,但交警部門并未到現場查勘,事故原因至今未明,當梁大斌忙于對傷者張X送醫,向XX私自將車輛于當日拖走送修,涉案車輛從修理到支付車主使用已一年多,考慮到車輛自身問題的鑒定時過境遷,鑒定意義不大。且我方認為,一審認定上訴人侵權或違約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更談不上所謂侵權或違約。
被上訴人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的發生經過根據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2337號案件查明,車輛停放的位置為斜坡。
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保險賠償金共計192,28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1日12時許,第三人向XX將貴J×××××號小型轎車開到位于花溪區××北××層的黔威洗車場進行清洗。向XX將車輛停放到洗車間,把車鑰匙交給該洗車場的經營者梁大斌后離開。在洗車間沖洗完畢車輛后,梁大斌將該車輛開到洗車場院壩進行清干處理,車輛停放位置為斜坡,畢后被告張X兩只腳站在車外去安放該車駕駛室的腳墊,車輛突然沿著洗車場院壩的斜坡向后滑行,滑行過程中,張X被卷入車底受傷,后車輛繼續滑過田園北路主干道公路,并撞到對面公路的房屋,導致車輛受損。因張X受傷,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7月2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黔0111民初23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經濟損失人民幣114,624.82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254元”,因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黔01民終82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貴J×××××號車輛受損,第三人向XX向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黔0103民初64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向XX保險理賠款176,245元和評估費14,100元,合計190,345元”,判決生效后,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第三人向XX支付賠償款190,345元及該案訴訟費1,941元,共計192,286元。另:1.張X系梁大斌妻子,梁大斌經營的黔威洗車場于2013年12月9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事發時張X在黔威洗車場工作。2.貴J×××××號車登記車主為向XX,事發期間該車在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者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3.梁大斌于2005年9月13日領取C1駕駛證。4.經一審法院釋明,二被告表示對案涉車輛制動系統不申請鑒定。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一審法院(2018)黔0111民初2337號民事判決書、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終8296號民事判決書、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6476號民事判決書、支付憑證、庭審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原告作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受損車輛進行賠償后,其享有對因侵權或違約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本案向XX將貴J×××××號車輛開到黔威洗車場清洗,洗車場即對清洗的車輛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車輛在洗車過程中,黔威洗車場經營者梁大斌將車輛停放在斜坡,之后車輛沿斜坡滑行導致受損,黔威洗車場未能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案涉車輛受損存在過錯,故對第三人車輛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X作為洗車場的員工,在洗車過程中因車輛滑行受傷,其自身不存在過錯,故對第三人車輛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原告太平洋財保貴陽支公司已支付案涉車輛受損的賠償款項,故對被告黔威洗車場享有追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貴陽花溪黔威汽車美容裝飾洗車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項192,286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7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貴陽花溪黔威汽車美容裝飾洗車場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存在侵權或者違約行為,對車輛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提出,車輛滑行是車輛自身原因,其并無過錯,且上訴人只提供洗車服務,移車服務是車主要求的。被上訴人則認為,生效判決已經認定,車輛滑行是上訴人的過錯造成。本院認為,根據(2019)黔0111民初4156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上訴人的經營者梁大斌自己陳述,系因其對車況不熟,操作失誤沒有掛好檔位造成車輛滑行。故可以認定,系因上訴人工作疏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車輛損失,上訴人理應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的該條上訴理由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46元,由上訴人貴陽市花溪黔威汽車美容裝飾洗車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可
審判員 龐敏
審判員 劉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