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襄陽天立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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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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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民終290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
主要負責人:蔣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襄陽天立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州區。
法定代表人:尚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襄陽天立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襄陽天立達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2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被上訴人襄陽天立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XX接受本院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2198號民事判決,改判賠償194062.6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劉述紅駕駛投保車輛與王希勤、陳才文分別駕駛車輛發生多車相撞事故,劉述紅負全責,王希勤、陳才文無責。依據交強險保險條款、交強險條例以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劉述紅的損失,應先扣除王希勤、陳才文在交強險無責醫療限額范圍內應承擔的2000元,傷殘賠償限額內應承擔的11016元后,余額8872.6元由上訴人承擔。
襄陽天立達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襄陽天立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襄陽天立達公司墊付的事故賠償款及車輛損失費用211452.60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因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給襄陽天立達公司造成的停運損失60萬元;三、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為襄陽天立達公司,劉述紅系襄陽天立達公司的駕駛員,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額50000元、司機、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288320元、不計免賠)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2017年3月30日,劉述紅駕駛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沿2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宜城市小河鎮榮河村四組路段,避讓其他車輛時,與對向王希勤駕駛的冀DP18**“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P3K**掛“金優”牌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致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橫擺,又與陳才文逆向臨時停靠在路西側的鄂FLQ3**“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致路邊行道樹、豌豆苗及三車受損,劉述紅等人受傷。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述紅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希勤、陳才文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劉述紅傷后在宜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1天(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10日),支出醫療費9003.30元,某保險公司已賠付。2017年4月10日,劉述紅轉往襄陽市襄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支出醫療費10152.60元(襄陽天立達公司墊付)。出院診斷:右恥骨上支骨折、左足第3、4跖骨遠端骨折、多處皮膚挫裂傷、左足跟部感染。出院醫囑:定期換藥、休息一月、定期復查、不適隨診。劉述紅出院后,襄陽天立達公司賠償其誤工費8640元、護理費2136元、交通費2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合計11736元。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在事故中損壞,襄陽天立達公司為此支出施救費6500元。受襄陽天立達公司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在2017年3月30日的評估價值為174374元。襄陽天立達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500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評估意見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后經雙方協商,損失價值為165000元。鄂FLQ3**“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事故中損壞,襄陽天立達公司為此賠償施救費2500元、維修費5190元。受宜城市公安局小河派出所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花樹700元、青畝補償(豌豆)300元。襄陽天立達公司賠償上述款項后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襄陽天立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存在保險權利義務關系,襄陽天立達公司的車輛在運營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駕駛員及自身經濟損失,且已賠償了第三人及駕駛員的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賠償已賠償給劉述紅的醫療費10152.60元、其他損失11736元,合計21888.60元,經一審法院核算,醫療費10152.60元,誤工費8640元〔交通運輸業58401元÷365天×54天(住院24天+休息一月)〕、護理費2136元(居民服務業32677元÷365天×住院24天)、交通費240元(10元/天×2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此主張予以支持。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賠償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的施救費6500元、車損165000元、鑒定費5000元,合計176500元,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此主張予以支持。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賠償鄂FLQ3**“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施救費2500元、維修費5190元,合計7690元,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此主張予以支持。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賠償花樹700元、青畝補償(豌豆)300元,合計1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賠償鄂FLD2**“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的停運損失60萬元,因停運損失屬間接損失,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之保險人僅賠償直接損失的約定,一審法院對此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襄陽天立達公司應該提供涉案車輛合法證件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襄陽天立達公司合法合理的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的停運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的答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對襄陽天立達公司訴請賠償207078.60元(21888.60元+176500元+7690元+1000元)的主張,一審予以支持;對其訴請賠償停運損失60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襄陽天立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7078.60元;二、駁回襄陽天立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5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免除部分第四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據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的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以及加蓋了襄陽天立達公司公章的投保單,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免責條款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本院認為:襄陽天立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上訴人上訴訴稱以及被上訴人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襄陽天立達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墊付劉述紅人身損害費用,并基于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無責方在交強險無責限額范圍內應承擔的賠付費用是否應該扣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其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保險條款無效。本案案涉爭議條款即“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不負責賠償”作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雖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但該條款排除了被保險人襄陽天立達公司應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因此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其對本案無責方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應賠付的相關費用不予賠付,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 欣
審判員 劉賢玉
審判員 何紹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付全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