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郭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6民終2756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棗陽市。
主要負責人:靳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湖北高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女,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湖北行勝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棗陽金利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棗陽市。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負責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XX、棗陽金利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利公司)、王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18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接受本院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被上訴人郭XX的傷殘賠償金以農業戶口標準計算;對郭XX主張的誤工費8968元予以駁回;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戶口身份性質為農業家庭,在事故回訪調查中,被上訴人也認可在家務農,一審法院僅憑與其無關聯的房產證即認定被上訴人在城鎮生活居住一年以上,顯然與法相悖。2.被上訴人事故發生時已達55周歲,且又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存在誤工收入減少的情形,其誤工費不應支持。
郭XX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金利公司未答辯。
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王XX、金利公司共同賠償郭XX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139771.47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各項損失,不足部分由王XX、金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王XX、金利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5日9時10分,王XX駕駛車牌號為鄂F×××××的大型客車,沿襄州區鉆石大道行至二汽車城南路路口時因操作不當,剎車時導致乘坐該車的郭XX受傷。襄陽市公安局襄州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420607420180003301號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XX操作不當,致郭XX受傷的事實。郭XX受傷后被送往襄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3天,診斷為右恥骨骨折、骶骨骨折。郭XX為此支出醫療費26286.97元,其中王XX墊付費用17000元。2019年1月3日,受郭XX的委托,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郭XX所受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醫療費用需16000元。郭XX為此支出鑒定費1500元。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對郭XX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給予其五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但在該期限內其未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一審法院另查明,鄂F×××××的大型客車系王XX與案外人合伙購買,掛靠在金利公司用于道路客運,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26日0時至2019年1月25日24時,保險限額為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4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13600000元,累計責任限額為136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本案的法律關系。郭XX乘坐王XX經營的旅客運輸車輛,與王XX之間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王XX作為承運人負有安全運送乘客至目的地的客運合同義務,郭XX在乘坐途中身體受到傷害,產生違約后果,同時構成侵權法律關系。當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人可任選其中一種法律關系進行起訴。郭XX按公路旅客運輸合同起訴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其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本案案由應定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提出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理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二、本案責任承擔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XX因操作不當,剎車時導致乘坐該車的郭XX受傷,郭XX并無過失,故郭XX請求賠償相關合理損失,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王XX作為鄂F×××××大型客車的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盡到謹慎駕駛注意義務導致旅客郭XX受傷,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的營運車輛實際車主為王XX及案外人,登記在被告金利公司名下,王XX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因此不具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資質,金利公司允許王XX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客運輸業務,每年收取管理費,雙方之間形成掛靠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金利公司、王XX應對郭XX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鄂F×××××大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且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者以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可以認定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故受害人郭XX請求某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和立法宗旨,便于讓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訟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郭XX事故中的相關損失應當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每人責任限額400000元)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王XX和金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郭XX損失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結合湖北省統計局公布的2019年統計數據及郭XX的主張,對郭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26840.97元(26286.97元+192元+90.5元+90.5元+90.5元+90.5元)。某保險公司對2018年8月25日、10月8日、11月5日、11月26日、12月18日棗陽市楊垱鎮徐寨衛生院的門診收費票據、2018年8月25日的門診處置單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關聯性。一審法院認為,門診處置單與門診票據、CR檢查報告單一致,上述門診收費票據都有相應的CR檢查報告單,檢查部位均為骨盆正位,其中8月25日、10月8日都注明術后復查,且其影像所見均為右恥骨部位,與郭XX的病情一致,可以認定為是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費用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涉案保險合同,也未證明其已經盡到特別提示義務;其次,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為了控制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而涉案保險合同是一份商業性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按照商業性保險收取的保險費,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投保人對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公司按照商業性保險收取保險費,卻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理賠,有違誠信;最后,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醫保外用藥的數額,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對于保險公司扣除“20%非醫保用藥”的主張,不予支持;2.郭XX主張后續治療費16000元,因其右恥骨骨折、骶骨骨折,進行金屬內固定術,骨折愈合后必然會擇期取出內固定,必然發生后續治療費,故一審法院對該費用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郭XX主張1150元(50元/天×23天),一審法院酌定支持460元(20元/天×23天);4.郭XX主張營養費1660元(20元/天×83天),因出院醫囑載明臥床休息兩月,加強營養,對其此訴請予以支持;5.郭XX主張護理費8968元,一審法院認定8968元。某保險公司辯稱郭XX未提供護理證明及費用支出證明,應不予支持護理費。一審法院認為,郭XX住院23天,出院醫囑載明其出院后需臥床休息兩月,注意陪護,其雖未雇請專業護工,但結合基受傷的部位與傷情,應當認定具有護理依賴度,對護理費應予支持。郭XX主張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費符合法律規定,護理時間應為住院期間加上醫囑載明的臥床休息兩月,共計83天,故對其主張的護理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6.郭XX主張誤工費8968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其已55周歲,而其未提供任何相關收入減少的證明,對誤工費應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為,郭XX住院23天,臥床休息2個月,確認誤工83天。其要求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誤工費,應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7.郭XX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68910元,其為此提供了趙福成的房屋產權登記證書、襄陽機務段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趙士強與時夢雅的結婚登記證書、戶口本、鐵四院社區居委會的證明,史忠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發票、郭XX與史忠群的結婚證及補辦聲明。一審法院認為,郭XX隨其女兒居住在鐵四院,并提供了相關證據,雖然房屋登記在趙福成的名下,但趙福成系時夢雅的丈夫趙士強的父親,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并不影響郭XX居住在城市,且鐵四院社區出具的證明載明其于2017年1月12日已經隨女居住在鐵四院,居住滿一年。綜上,郭XX的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郭XX的傷情經鑒定構成10級,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20年,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為68910元;8.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案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郭XX以合同之訴主張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9.鑒定費1500元,鑒定費用是郭XX為完成此次交通事故理賠而發生的必要成本,屬于其的損失范圍,有相關發票予以證實,應予支持,為1500元;10.殘疾輔助器具費256.5元。郭XX提供天濟大藥房的發票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認為是趙士強購買,與本案無關聯性。一審法院認為,天濟大藥房的醫用助行器發票,名字雖為趙士強,但趙士強是郭XX的女婿,結合購買該器具的時間、郭XX受傷的部位,郭XX的陳述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對該費用予以認可;11.郭XX主張交通費500元,一審法院酌情認定230元。上述費用共計133793.47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每人責任限額為400000元)承擔賠償責任。王XX在事故發生后墊付費用17000元,郭XX應予返還。金利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有關訴訟權利,并不影響本案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參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郭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33793.47元;二、郭XX返還王XX墊付費用17000元;三、駁回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2元,由王XX負擔。
二審中,被上訴人郭XX提交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實其在本村無耕地,常年在襄陽××鐵四院社區清逸園居住。上訴人與其他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質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據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該證據反而證實了郭XX屬于農業家庭戶口。本院認為,郭XX二審補強的證據即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僅加蓋了單位印章,無經辦人簽名,形式上雖有瑕疵,但其內容與郭XX一審提交的其經常居住地社區。上訴人對證明內容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加以反駁,故而本院綜合兩份證明以及郭XX一審提交的其他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其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實予以確認。一審法院已認定的其他事實,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上訴人上訴訴稱及被上訴人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郭XX主張的傷殘賠償金能否按城鎮居民標準賠付;其主張的誤工費應否支持。首先,本院前述已認定郭XX雖屬于農村戶口,但其在農村無耕地,在城鎮居住生活已一年以上,其生活消費地在城鎮,且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因此,一審法院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并無不當。其次,郭XX受傷之前,具備勞動能力,其照顧外孫女,減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屬于隱性收入。一審法院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綜上,某保險公司基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對郭XX的各項損失應予賠付,其上訴主張應按農業戶口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以及不應賠付誤工費,本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 欣
審判員 劉賢玉
審判員 何紹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呂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