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金華市龍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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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52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01671632XXXX。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北京盈科(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北京盈科(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華市龍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02MAXXXJM87A。
法定代表人:王X甲,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華市龍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正混凝土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70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龍正混凝土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一、一審法院將龍正混凝土公司的損失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存在明顯不當之處。根據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可以看出,事故發生時,本案事故車輛操作員是賈旭光,賈旭光在操作該車輛時沒有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6條之規定,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情形,本案操作員操作事故車輛時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應當免除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二、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中,對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免責條款,具體是哪些部門核發、核發何種證書并未明確,認定條款約定不明,視為未有效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的提示說明義務,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具體是哪些部門核發是國家職能部門職權分配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無權進行約定,具體核發什么證件,國家職能部門根據不同特種車輛進行認定,總之,操作特種車輛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證書,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為“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并無不妥。既然一審法院已經認定某保險公司和龍正混凝土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龍正混凝土公司在保險憑證簽收確認單、保險免責事項明確說明書上被保險人簽章處簽章確認,該免責條款應當生效,故應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三、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之規定“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如要賠償此項費用,被保險人需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法律費用特約條款”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才可以支付此項費用。
龍正混凝土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某保險公司就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免責條款并未向龍正混凝土公司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使在條款中采用加粗加黑的字體,但按照法律規定,只有法律禁止性行為可以采用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但本案中并未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混凝土泵車在操作時必須具有操作證,無操作證進行操作也不是法律禁止性行為,所以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二、免責條款中對于有效操作證具體是什么部門核發,核發何種證書并未明確,視為未有效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三、本案中因某保險公司不理賠導致法院訴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訴訟費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6月19日,龍正混凝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龍正混凝土公司保險車輛損失維修費145000元、施救費5800元,合計150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1日,龍正混凝土公司將其所有的浙G×××××號混凝土泵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龍正混凝土公司,保險車輛為浙G×××××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865180元)、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限是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等等。龍正混凝土公司按約支付了保費,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2018年12月18日,浙G×××××號混凝土泵車在金華市光南路紫金灣B區的工地內作業,下午16時30分許,操作人員賈旭光在操作浙G×××××號混凝土泵車時,浙G×××××號混凝土泵車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毀損的事故。事故發生后,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多湖派出所出警現場勘查,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直屬中隊出警處理。事后某保險公司也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定損,確認龍正混凝土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145000元,龍正混凝土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為此花去施救費5800元。之后,龍正混凝土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一直未予賠付。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為操作人員賈旭光的操作證到期未年檢,屬無證操作。
一審法院認為,龍正混凝土公司、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是否適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的相關條款,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中,雖然有“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免責條款。但是,該條款從字面內容上看,對于具體是哪些部門核發、核發何種證書并未明確,故該條款約定不明,視為未有效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的提示說明義務,更何況,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通過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投保人具體證書類目的相關證據。因此該條款對龍正混凝土公司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以此抗辯主張免除保險責任,不予支持。綜上,龍正混凝土公司的訴請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付龍正混凝土公司浙G×××××號混凝土泵車的車損損失145000元、施救費5800元,合計1508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658元(已減半),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混凝土泵車操作人員的操作證到期未年檢,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中,《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雖約定“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但未明確“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具體為何種證書的,因條款指向內容不明,視為未有效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的提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已通過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投保人具體證書類目,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且,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前,國務院已發文取消了混凝土泵工的職業資格許可,操作混凝土泵車無需操作證,故某保險公司以此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不予支持。《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一審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耘
審 判 員 樓 晉
審 判 員 胡 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 周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