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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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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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30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302、303、305及四層整層。
主要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天津瀚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967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向高XX賠付67140元;2.本案上訴費由高XX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關于案涉車輛的損失,第三方鑒定機構未按市場價格進行鑒定評估,鑒定結論的數額過高,且該機構僅依據高XX提供的車輛照片進行鑒定,車損配件實際并未更換,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復勘受損車輛但未被準許。2.高XX主張其支出施救費12000元,該施救費應系主掛兩車的施救費,但掛車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理賠施救費6000元,一審判決多出1000元。
高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32140元,其中車輛損失120140元、施救費1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24日,高XX為其所有的掛靠在天津市通達順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25日0時起至2018年1月24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32848元,不計免賠。2017年9月16日,付寶紅駕駛被保險車輛在玉濱公路與伯雍大街交叉口北路段與王則扣駕駛的蒙J×××××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付寶紅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則扣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選擇評估機構對津A×××××號機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結論為120140元。高XX另支出施救費1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高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高XX車輛損失12014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施救費是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亦應予以賠付,但高XX主張的施救費金額過高,一審法院酌情予以調整,以7000元為宜。綜上,高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20140元、施救費7000元,合計127140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保險金127140元,直接給付至原告高XX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卡號為:62×××77);二、駁回原告高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71元(已減半),由原告高XX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21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向高XX支付保險金的數額。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天津市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依據鑒定評估的結果認定車輛損失120140元,并酌定施救費70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天津市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的鑒定評估結果數額過高,案涉車輛應有掛車故施救費應減半認定為6000元,但均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且上述鑒定評估系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鑒定評估機構所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亦將該鑒定評估報告作為證據提交,用以證明案涉車輛損失為120140元。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本院均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堂
審 判 員 豆 艷
審 判 員 盧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孔嬌陽
書 記 員 張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