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吳XX與某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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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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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01民終378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1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女,漢族,住文昌市,公民身份號碼:×××。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漢族,住文昌市,公民身份號碼:×××。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伍XX,海南穎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000984089XXXX。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杭XX,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何XX、吳XX因與被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19)瓊0106民初1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何XX、吳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內承擔保險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本案的受害者吳俊穎在第二次瞬間事故發(fā)生時,已從車上的司機轉變?yōu)檐囃獾牡谌摺S捎跈C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區(qū)別在于,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瞬間,人員處于車上還是車外。司乘人員與第三者不是固定不變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本案中,因吳俊穎駕車操作不當,導致該車碰撞到電線桿,同時吳俊穎被拋出車外,該車碰撞電線桿后傾翻,吳俊穎被傾翻車輛碾壓死亡。本案可分為兩次瞬間事故,第一次吳俊穎碰撞電線桿后甩出車外,第二次為吳俊穎被傾翻車輛碾壓死亡。而在第一次瞬間事故中,吳俊穎為車上人員沒有爭議,而第二次,在其已經被甩出車外那一刻起,吳俊穎已經是車外人,跟其他的普通第三者沒有任何區(qū)別,此時吳俊穎被車輛碾壓,完全就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本案的受害人吳俊穎在第二次瞬間事故發(fā)生時已離開車體,其不再是本車駕駛員,不再操作和控制車輛,也不再履行司機的駕駛職責,其已經從車上人員轉變?yōu)檐囃獾谌摺8鶕?jù)保險條款總則第三條,判斷是否為第三者就是看發(fā)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受害者是在被保險機動車內還是車外。很明顯本案吳俊穎在第二次瞬間事故發(fā)生時已離開車體,且是在車外被本車碾壓,所以吳俊穎已轉化為第三者。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將車上人員排除在賠償責任范圍之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在駕駛和操縱車輛過程中故意行為、串通騙取保險金等道德風險的發(fā)生。法院在認定是否為第三者時,如果車上人員已轉化為第三者且不存在駕駛員故意自殺、自殘等騙取保險金的道德行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所以從保險公司設立將車上人員排除在賠償責任范圍之外的目的上看,本案吳俊穎也完全符合第三者身份。第二,吳俊穎在甩出車外那一刻起,跟普通第三人沒有任何區(qū)別,加上此時吳俊穎又被車輛碾壓至死,因此保險公司依法要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沒有法律規(guī)定此處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不能是同一個人,只要有了合法的被保險人及合法的第三者,保險公司就應依法承擔保險責任。故一審法院對保險責任的認定有誤,吳俊穎為合法第三者,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及國家制定保險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第三者。特別是交強險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只要明確了是被保險車輛造成的第三者損害,就應得到保險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何XX、吳XX的主張應當全部被駁回。
一、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屬于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以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其成立須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法定的前提條件,本案不存在賠償責任這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不成立。案涉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何XX,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為何XX應對死者吳俊穎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但本案交通事故為單方交通事故,死者吳俊穎自擔全部責任,何XX與事故發(fā)生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案涉保險合同保險標的不存在,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責任保險第三者的界定應當以被保險人是否對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標準。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吳俊穎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自己對自己進行賠償。
二、本案事故受害人吳俊穎被拋出車外,但其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而非第三者,不屬于責任險的賠付對象。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二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三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均將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排除在外。本案死者吳俊穎事發(fā)時為×××號小型轎車的駕駛員,屬于本車車上人員,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責任。
三、不存在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情形。判斷車上人員的標準是發(fā)生事故時是否在車內,吳俊穎事發(fā)時為保險車輛駕駛人,事發(fā)時在車體內,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著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屬于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三版)》亦指出,當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如本車人員脫離了被保險車輛,不能視其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不應將其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賠償范圍的理賠對象。類似案件均認定車輛駕駛人不能轉化為“第三者”,不屬于“第三者”的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責任。
四、何XX、吳XX人為將以此事故分解為兩次事故,并認為死者吳俊穎屬于第二次事故第三者,沒有法律依據(jù)且邏輯錯誤。
首先,交警認定本次事故為一次事故,不存在二次事故的問題。其次,假設將本次交通事故分解為兩次事故,第一次事故吳俊穎不在車外,不存在第三者問題;第二次事故吳俊穎被甩出車外后,車輛內無駕駛人,即意味著本案不存在侵權人,不存在民事賠償責任的事實根據(jù)。
五、何XX、吳XX無證據(jù)證明死者吳俊穎是在甩出車外后被保險車輛碾壓或碰撞致死,死者吳俊穎死因不明,何XX、吳X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保險事故原因無法查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一)死者吳俊穎死亡原因不明。根據(jù)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韓望在交警做的詢問筆錄、交警事發(fā)時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經咨詢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死者吳俊穎死于頭部與右前車窗劇烈撞擊而產生的嚴重顱腦損傷可能性最大,也可能死于在水中窒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載明,死者家屬不同意對死者尸體解剖。何XX、吳XX拒絕解剖致使吳俊穎真正死因無法查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無法查清。本案死者吳俊穎深夜駕駛保險車輛在濕滑路面嚴重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致使保險車輛沖出對向車道至田地,以上行為明顯不合常理,存在醉酒或者吸食麻醉藥品的極大可能,何XX、吳XX拒絕解剖導致死者是否存在醉酒或者吸食麻醉藥品的情形無法查明,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無法查清,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
六、何XX、吳XX已經得到給付,不應再獲得其他賠償。交警認定死者吳俊穎負事故全部責任,無人對其負有侵權責任,對于死者吳俊穎以及何XX、吳XX而言,吳俊穎死亡實屬意外事件,其死亡應獲得的為意外險的給付,某保險公司事后已經依法在何XX、吳XX投保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項下賠償何XX、吳XX意外身故保險金10萬元,保險責任已經履行完畢。
何XX、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10000元,并優(yōu)先在交強險內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6日凌晨,吳俊穎(公民身份號碼×××)駕駛×××小型轎車,從錦山圩方向往昌鋪公路方向行駛,2時許途徑文昌市錦山鎮(zhèn)鄉(xiāng)道南排村路段處,由于吳俊穎駕車沿道路右側邊緣超速行駛時操作不當,導致該車沖出左側路外并碰撞路外電線桿,同時吳俊穎從該車右前車窗被拋出車外,該車碰撞電線桿之后發(fā)生傾翻,致使該車頂部壓住吳俊穎頭部,結果造成吳俊穎當場死亡及×××小型轎車和電線桿損壞的交通事故。文昌市錦山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吳俊穎的死亡原因為“車禍傷-死亡”,死亡時間為2018年7月16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69005120180000140號事故認定書,認為此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吳俊穎交通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是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并認定吳俊穎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車的所有權人系何XX,何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再查明,何XX、吳XX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吳俊穎。何XX、吳XX在庭審中陳述吳俊穎生前未婚且無子。
一審法院認為,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6900512018000014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吳俊穎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準確,各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采信。二、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一)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本案中,吳俊穎駕駛×××車,因自身操作不當造成損害后果,且屬單方事故,吳俊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吳俊穎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二)對保險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車所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均為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系基于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吳俊穎因其自身侵權行為造成自身死亡的損害后果,其自行負擔全部侵權責任,何XX、吳XX基于負擔全部侵權責任的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身份,向保險公司主張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道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何XX、吳XX的訴訟請求。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收取案件受理費4950元,由何XX、吳XX共同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何XX、吳XX主張吳俊穎在二次瞬間事故發(fā)生時從司機的身份轉化為車外第三者的身份,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向何XX、吳XX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僅對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的情況下,依法對第三者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某保險公司僅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本案中,吳俊穎系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擁有與被保險人相當?shù)姆傻匚唬潆m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被甩出車外,但其自身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fā)生并造成其自身死亡的損害后果這一事實并不因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物理位置的變化而改變,吳俊穎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人并以此要求賠償。何XX、吳XX作為吳俊穎的近親屬,以吳俊穎在事故發(fā)生瞬間被甩出車外死亡為由主張吳俊穎的身份已轉化為第三者,不具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何XX、吳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00元,由何XX、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曼
審 判 員 陳杰林
審 判 員 譚曉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曼娜
書 記 員 陸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