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覃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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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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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民終1947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興義市、四樓。
負責人:萬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乙,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覃XX,男,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X甲,男,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男,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毛XX,男,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覃XX、任X甲、李X、毛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10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現有證據表明,本起事故是在工地進行施工作業從鋼架棚摔下,有興仁市公安局東湖派出所的接警登記。工地施工安全事故屬于工傷賠付范圍。二、一審當事人在開庭時已陳述,穆學剛、毛XX、李X均是被上訴人覃XX、任X甲雇傭的工人,本案中的當事人不是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被上訴人覃XX、任X甲不享有追償權。三、本次事故發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點不在道路上或者車輛通行的路段。
覃XX、任X甲、李X、毛XX二審均未作答辯。
任X甲、覃XX向一審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李X、毛XX向任X甲、覃XX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15381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覃XX承包了興仁盛豐國際商貿城物流彩鋼棚修建項目,其又將該項目分包給任X甲,后任X甲雇傭穆學剛在該物流彩鋼棚修建項目做工。2019年1月17日下午16時許,穆學剛在該項目鋼架棚上作業,李X駕駛貴E×××××號吊車從下方吊裝起彩鋼瓦運送至鋼架棚上(由覃XX雇請的蘭德富指揮下方的李X操作放置),當彩鋼瓦還未放置在鋼架棚上穆學剛去扶住彩鋼瓦準備放置時,該彩鋼瓦發生擺動,致使穆學剛從鋼架棚頂上跌落到地面。在場人員撥打120救護電話,穆學剛經醫生搶救無效后死亡。事故發生后,穆學剛的近親屬向任X甲、覃XX主張賠償,2019年1月21日,經興仁市東湖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穆學剛的近親屬劉遠春、穆明寬、王安春與任X甲、覃XX進行調解,雙方達成東湖街道民調字(2019)1號《人民調解協議書》,該調解書調解協議如下:“一、任X甲、覃XX自愿賠償劉遠春、穆明寬、王安春一次性死亡賠償金177380元、喪葬費2919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2036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參與處理穆學剛死亡事件人員誤工費1186元、辦理喪葬事宜費用2000元,任X甲、覃XX從人道主義方面給予申請人家庭困難補償60000元。合計411801元,達成協議之日任X甲、覃XX通過轉賬方式一次性支付。二、在殯儀館產生的費用3580元由任X甲、覃XX達成協議之日支付且當場兌現。三、從達成協議之日起兌現完畢賠償款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此終止了結。四、此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共同遵守執行。五、此協議一式四份,申請人一份,二被申請人各執一份,東湖街道調委會存檔一份,從上述當事人簽名(手?。┲掌鹕尚ЯΑ!?019年1月21日,穆明寬、劉遠春、王安春向任X甲、覃XX出具收條一分,該收條主文內容為:“今收到任X甲、覃XX二人支付死者穆學剛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參與處理尸體人員誤工費、家庭困難補助金、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411804元?!蹦旅鲗?、王安春、劉遠春收到任X甲、覃XX賠償款415381元,系覃XX個人支付。另查明,李X駕駛的貴E×××××號吊車系毛XX所有,李X系毛XX雇請的駕駛員,李X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資格證書。毛XX為貴E×××××號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吊裝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還查明,受害人穆學剛之父穆明寬于穆學剛之母王安春于穆明寬夫婦共生育五個子女。穆學剛長女穆貴婷于次女穆貴彤于三女穆貴香于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一、任X甲、覃XX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二、因受害人穆學剛在事故中死亡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三、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關于任X甲、覃XX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钡囊幎?,受害人穆學剛系任X甲雇請的人員,其與任X甲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覃XX在承包興仁盛豐國際商貿城物流彩鋼棚修建項目后,又轉包給了任X甲施工,任X甲、覃XX在事故發生后,已經與受害人穆學剛的近親屬通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覃XX一次性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等全部經濟損失,覃XX已實際履行了雇主的義務。據此,現任X甲、覃XX依法行使追償權,請求判令吊裝車所有人毛XX和駕駛人李X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二、因受害人穆學剛在事故中死亡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在本案中,李X駕駛吊裝車吊運彩鋼瓦,穆學剛在扶吊彩鋼瓦時發生事故跌落到地面死亡,李X系承攬吊裝業務毛XX雇請的駕駛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由其雇主承擔責任,毛XX作為實際侵權人李X的雇主應承擔相應責任。覃XX作為該工程項目承包人任X甲作為分包人,二人均有義務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和對作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致穆學剛在作業時死亡,故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受害人穆學剛在事發時屬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應明知工作環境存在危險性的情況下,在作業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全案考慮,酌情由覃XX、任X甲承擔60%的責任,穆學剛自行承擔20%的責任,李X(由雇主毛XX承擔)在本次事故中承擔20%的責任。三、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該條對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車輛狀態是否屬于行駛還是處于靜止并未明確規定,該條僅規定了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即構成交通事故。同時,該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共同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事故發生的場所雖然不在道路上,但依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的規定,本案事故車輛屬于特種作業車輛,主要用途在于其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會發生在作業過程中,其風險在其投保時保險公司應當明知。同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中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其作出的復函可適用于全國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根據保監會(2008)345號復函:“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的規定,故穆學剛死亡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根據駕駛員李X的過錯程度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其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采納。受害人穆學剛的近親屬因穆學剛在事故中死亡產生的合理部分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8869元/年×20年=177380元;2、喪葬費33139.5元;3、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穆明寬、王安春、穆貴婷、穆貴彤、穆貴香的出生情況,第1-4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8299元/年×4年=33196元;5-6年穆貴香被扶養人生活費8299元/年×2年÷2人=8299元;穆明寬、王安春5-13年被扶養人生活費8299元/年×9年÷5人=14938.2元;穆明寬在14-15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8299元/年×2年÷5人=3319.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59752.8元(33196元+8299元+14938.2元+3319.6元);4、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酌情支持12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以上合計301472.3元。受害人穆學剛的上述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钡囊幎ǎ頧駕駛的貴E×××××號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吊裝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2000元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179472.3元(301472.3元-12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35894.46元(179472.3元×20%),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57894.46元(122000元+35894.46元)。任X甲、覃XX應賠償部分因二人與穆學剛的近親屬劉遠春、穆明寬、王安春已達成人民調解協議且履行完畢,雙方系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認定。李X應承擔的部分(由雇主毛XX承擔)未超過貴E×××××號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三者險限額,故李X、毛XX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穆學剛自行承擔。對于任X甲、覃XX已賠償穆學剛近親屬應屬于某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任X甲、覃XX依法享有追償權,某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應支付給實際支付人覃XX。綜上,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覃XX因交通事故賠償給穆學剛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7894.46元;二、被告毛XX、李X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任X甲、覃XX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80元,減半收取計1190元,由被告毛XX、李X共同負擔190元,原告任X甲、覃XX負擔元9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二、覃XX、任X甲是否具有向王祥、毛XX追償的權利,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钡囊幎ǎ景付弴@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因本案當事人均對一審法院計算的賠償金額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一。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李X駕駛吊裝車吊運彩鋼瓦,穆學剛在扶吊運的彩鋼瓦時發生碰撞導致其跌落到地面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后果的產生與李X駕駛肇事貴E×××××號吊車在事故發生地作業時碰撞穆學剛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事故發生地雖在工地,不是一般常理上的道路,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規定可知,該法律規定對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車輛狀態是否屬于行駛還是處于靜止并未明確規定。同時,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以及保監會(2008)345號復函:“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系在“作業時”發生的事故,而非在道路上“通行時”發生事故。本案肇事吊車屬于特種作業車輛,主要用途在于其吊裝作業而非道路行駛,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會發生在作業過程中,其作業的高風險性某保險公司應當知曉。因本案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以及吊裝責任險,故穆學剛死亡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根據駕駛員李X的過錯程度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的上訴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關于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二。穆學剛系任X甲雇傭人員,因在做工過程中,與正在作業的李X駕駛的肇事車輛起吊的彩鋼瓦發生碰撞跌落到地面死亡,李X系承攬吊裝業務毛XX雇請的駕駛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由其雇主毛XX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之規定,李X屬于任X甲與穆學剛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因覃XX已經全部支付穆學剛家屬賠償款,根據前述規定,依法享有向李X、毛XX行使追償權的權利,一審認定覃XX在本案中享有追償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程 鵬
審 判 員 張基柱
審 判 員 楊 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麗娟
書 記 員 涂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