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呂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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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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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1民終9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
負責人:林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遼寧雙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X,女,漢族,住江西省豐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盤錦市盤山縣東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盤錦市盤山縣東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因與被上訴人呂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盤山縣人民法院(2019)遼1122民初17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呂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請求撤銷遼寧省盤山縣人民法院(2019)遼1122民初178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要求的車輛損失不屬于上訴人車損責任險的理賠范圍。被上訴人的車輛在駕駛過程中,因車輛起火導致車輛損失。關于起火的原因,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在事故發生之后,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技技術有限公司對車輛起火原因的鑒定,鑒定意見為排除電氣故障、氣路故障、油路故障,外來火源引發車輛起火的可能,車輛起火與右側鋼圈高溫有關。基于此鑒定意見,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車輛是自燃導致的損壞結果。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災所導致車輛損失的,該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上訴人不應當承擔理賠責任。關于對于此項約定免賠情形的約定,上訴人在雙方辦理保險合同時已明確告知對方,并進行了提示與說明。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成立。二、被上訴人主張的路產損失不能成立。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一方提供了路產損失的收據,證明在交通事故中導致第三方的財產損失。但該票據無法確定財產損失的真實狀況,也無法知道經濟損失數額是如何得來的。只是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司該出具的一張收據,不能真實反應財產損失數額。而且上訴人認為,該票據帶有行政處罰的性質。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因罰款產生的經濟損失同樣也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呂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呂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X車輛損失211,680元、施救費15,000元、高速公路路產損失72,895元,共計299,575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31日10時20分左右,崔大波駕駛呂XX所有的冀B×××××(冀B×××××)半掛貨車,沿京哈高速公路(萬家—毛家店)行駛至沈陽方向547公里+800米處時,由于車輪壓到不明物體導致爆胎引起火災,造成車輛全部燒毀、高速公路路產損壞的火災事故。事發后,某保險公司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冀B×××××車輛起火原因進行物證鑒定。經鑒定,冀B×××××車輛起火點位于二軸右側輪胎附近,可排除電氣故障、氣路故障、油路故障、外來火源引發車輛起火的可能;車輛起火與右側鋼圈高溫有關。此次事故造成呂XX支出施救費15,000元,賠償高速公路路產損失72,895元。冀B×××××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11,680元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及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呂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某保險公司以車輛系自燃導致,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為由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呂XX將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并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為呂XX出具保險單,當事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有法定義務就保險合同的免除其責任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若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明確說明發生爭議,保險人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生效。事故車輛冀B×××××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燒毀、報廢。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車系自燃火災,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規定,自燃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針對該免責條款,呂XX稱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稱已履行告知義務,但由于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書面憑證。故該投保單不能證明已就免責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對車輛火災、自燃不承擔責任,該免責條款對呂XX不產生效力。保險單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11,68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萬元,某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對呂XX的損失進行賠償。施救費用是呂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高速公路路產損失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引起火災,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失,且呂XX已實際進行賠償,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部分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與呂XX雙方對事故車輛的殘值認定為20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路產損失應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限額內扣除2000元,呂XX均同意予以抵扣,故呂XX訴請的損失對上述部分應予以扣除。因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保險合同,而呂XX的訴請未得到全部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合理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呂XX車輛損失209,680元、施救費15,000元、高速公路路產損失70,895元,共計295,57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794元,減半收取計289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867元,呂XX負擔3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案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呂XX的車輛損失和路產損失是否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呂XX車輛是自燃導致的損壞結果,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該項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經審查,首先,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關于案涉車輛起火原因的技術意見書系其單方委托,鑒定意見中也未認定起火原因系自燃,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是因車輛自燃造成的損壞結果缺乏證據支持;其次,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僅提供保險單,未能提供投保人聲明,故僅憑保險單不足以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車輛損失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不應予以支持。關于路產損失。呂XX在一審已提供了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證明路產損失的數額為70895元,并已實際向高速管理部門交付完畢。某保險公司雖對該筆數額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一審法院采信上述收款收據,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項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審件受理費57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費 旭
審判員 孫繼晨
審判員 溫 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宋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