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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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10714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許XX,男,漢族,住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湖南久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湖南久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開福區**華創國際廣場**棟**。
負責人:孫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董XX,男,漢族,住湖南省辰溪縣。
上訴人許XX因與被上訴人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4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許XX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40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內容;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某保險公司無權向上訴人追償;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就董XX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董XX償還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賠償款51,700元;2、許XX對董XX的償付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董XX、許XX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1、2018年8月27日,董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湘A×××**小型普通客車沿長沙縣黃興鎮干杉交通職業學院覓愛酒店前坪由北往南行駛時,遇易建武駕駛湘A×××**小型越野客車沿長沙縣黃興鎮干杉交通職業學院覓愛酒店前坪由北往南停放在此,因董XX駕駛車輛忽視安全,致使兩車相撞,相撞后湘A×××**小型越野客車又與由西往東停放在此的湘A×××**小型轎車發生相撞,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董XX棄車逃離現場后,經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沙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XX應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易建武、劉巨均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2、事故發生后,易建武名下的湘A×××**小型越野客車被送至湖南申湘汽車天衡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產生修理費共計51,700元。因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100萬元三責險等險種,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易建武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上述修理費。3、2018年10月22日,易建武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代為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一份,載:“立書人(易建武)同意將已獲得貴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金額:¥51,700元)的追償權轉移給貴公司,并協助貴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權益轉讓書生效時間為貴公司支付賠款之時”。2018年11月2日,某保險公司將51,700元直接支付給了車輛維修方即湖南申湘汽車天衡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另查明,許XX系湘A×××**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許XX與董XX系朋友關系,事故發生當天,兩人一同在賓館房間休息,董XX獨自出賓館駕駛車輛發生了案涉事故。2018年9月1日,許XX以其機動車被人偷開為由向長沙縣公安局黃興派出所報案,此案現作為行政案件處于案件辦理中。
一審法院認為:一、董XX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不影響其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二、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外人易建武所有的湘A×××**小型越野客車因案涉事故受損,董XX作為事故全部責任承擔方,理應就其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依據案外人易建武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代為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中“同意將已獲得貴公司支付的賠款(金額:¥51,700元)的追償權轉移給貴公司”的聲明,以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維修票據、結算單等證據材料可知,某保險公司已為湘A×××**小型越野客車墊付維修費并取得該賠償款的代位求償權,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董XX向其償還墊付的賠償款51,7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三、依據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租賃、借用或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權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中,許XX暫未充分舉證證明原審被告董XX系盜竊其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另,不論董XX駕駛案涉車輛的行為是否經過許XX的允許,許XX對車輛及車鑰匙都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亦有選擇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許XX因疏于管理促成了董XX駕駛行為的發生,該院認定其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許XX就董XX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董XX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賠款51,700元;二、許XX就董XX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許XX是否應當就原審被告董XX的涉案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本案中,董XX駕駛湘A×××**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許XX是該車車主,許XX與董XX又是朋友關系;而事故發生當天,兩人一同在賓館房間休息。盡管幾天后許XX以其機動車被人偷開為由向長沙縣公安局黃興派出所報案,但目前其證據不足以證明董XX系盜竊涉案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故一審法院認為,不論董XX駕駛案涉車輛的行為是否經過許XX的允許,許XX對車輛及車鑰匙都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亦有選擇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許XX因疏于管理導致董XX駕駛行為的發生,據此認定其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并無不當。許XX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何區分和認定,一審法院結合本案情況酌情判令為連帶清償責任,亦無不可。
綜上,許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7元,由上訴人許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光輝
審判員 曹 彥
審判員 王真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鵬宇
書記員劉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