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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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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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83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19-07-09
原告:明XX,男,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知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北京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明XX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費89100元;2.被告支付折舊損失費10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明XX于2015年12月15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商業險,被保險車輛為×××,保險限額為324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2016年8月20日,案外人吳云超駕駛×××的小客車與明XX駕駛的×××小客車以及王鷗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吳云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吳云超因酒駕被刑事拘留,明XX與吳云超及其某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明XX自行修理了車輛,共花費89100元,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車輛損失費用,故訴至法院。
明XX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交通事故認定書;2.駕駛證及行駛證的復印件、機動車輛保險單;3.修理費發票、結算單;4.8張事故照片、1張肇事方的駕駛證復印件;5.北京隆德雙鑫汽車維修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
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某保險公司與明XX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因保險事故發生后,明XX未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沒有對被保險車輛定損,不能確定被保險車輛的維修項目與保險事故的關聯性和合理性,但某保險公司不申請對關聯性和合理性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明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某保險公司對明XX提交的證據1至3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據3修理費發票和結算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其開具時間為2018年12月29日,與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相隔2年多;對證據4事故照片的真實性不能確定;認為證據5情況說明只有公司印章而無經辦人簽字,故不認可其真實性。本院審查認為,關于證據3,結合原告對追索權利過程的陳述以及證據5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發票和結算單與涉訴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本院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予以認可;關于證據4,事故照片呈現的內容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事實一致,可以直觀反映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因此本院認定該組照片的真實性;關于證據5,該情況說明雖然只有公司印章沒有經辦人簽字,但在某保險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該印章系偽造或情況說明為虛假時,本院對該情況說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通過對上述證據的審查,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一、2015年12月15日,明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被保險車輛為×××號奔馳牌小客車,保險限額為324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被保險車輛登記在明XX名下,被保險人為高瓊。
二、2016年8月20日,在通州區通馬路口子橋南100米處,吳云超駕駛的×××小客車與王鷗駕駛的×××小客車發生追尾,后又與對向而行的明XX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前部及左側受損。北京市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長凌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云超負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明XX未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亦未對被保險車輛進行定損。明XX自行將被保險車輛送至北京隆德雙鑫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車輛維修費共計89100元,維修項目均集中在車輛前部及左側。
2018年12月29日,北京隆德雙鑫汽車維修中心向明XX開具了結算單、維修費發票,發票購買方記載的名稱為×××被保險車輛。
2019年3月4日,北京隆德雙鑫汽車維修中心出具證明,載明:車牌號×××號小汽車于2016年8月21日進入我廠維修,于2016年11月初維修完畢。因未交齊維修費,當時我廠未開具維修發票。2018年12月29日,明XX交齊維修費及稅金后,我廠開具了維修費發票。
關于維修發票及清單開具時間晚于保險事故發生時間2年多的問題,明XX的解釋為:保險事故發生后,肇事方因酒駕被刑事拘留,原告只能自行將車輛送交修理廠進行維修。此后,原告一直與肇事方及其某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故原告沒有將維修費尾款支付給修理廠,修理廠亦沒有開具正式發票。后因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于2018年12月自己支付了修理費尾款,取得了修理費發票及結算單。
四、訴訟中,某保險公司表示不申請對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及與事故的關聯性進行鑒定。
五、另查,2016年9月7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2刑初670號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吳云超于2016年8月20日16時46分許,酒后駕駛×××號小客車行使至通馬路口子橋南時與王歐駕駛的×××號出租車發生追尾事故,后又與對向行駛的明XX駕駛的×××號小轎車相撞,吳云超負事故全部責任。該判決認定吳云超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車輛維修項目與事故是否具有關聯性,維修項目是否合理
關于未及時報險的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后,原告未及時報險,某保險公司未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因而無法確定車輛損失與事故之間的關聯性,進而無法確認維修項目是否合理。對此,原告解釋稱,之所以未報險,是因為原告認為車輛損失應由肇事方賠償,且持續在向肇事方追償,后因追償未果故而轉向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原告雖未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一時間對事故現場、車輛受損情況以及事故責任分別進行了勘查、記錄和認定。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現場照片可知,被保險車輛受損部位為前部和左側,與車輛維修清單吻合。此外,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對維修項目與事故的關聯性進行鑒定,同時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維修項目存在不合理之處,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信。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雖然原告未向某保險公司報險,但是報險和定損并不是認定車輛損失與事故關聯性的唯一方式,本案中,根據事故現場照片以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其他證據亦可以認定其關聯性。
關于維修費發票和結算單出具時間較事故發生時間晚2年多的問題。原告解釋稱,因與肇事方一直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在車輛維修尾款未支付的情況下,維修廠拒絕出具維修費發票和結算單,后為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在其自行補齊維修款后,維修廠才開具了發票和結算單,因此導致出現日期差異。本院認為,原告的上述解釋符合常理,根據維修廠出具的情況說明,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照片等證據,通過邏輯分析和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可以認定維修費發票和結算單與涉訴事故具有關聯性。
綜上,本院認定,維修項目與事故之間具有關聯性,維修項目和費用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因此,對于明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限額內向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89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明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折舊損失費10000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明XX車輛損失保險金89100元;
二、駁回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8元,由明XX負擔230元(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48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高明
人民陪審員 丁 歡
人民陪審員 白建國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義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