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澤縣支行(以下簡稱“農行臨澤支行”)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賈XX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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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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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民初211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澤縣人民法院 2019-10-16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澤縣支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723925344XXXX。
負責人:魯XX,系該行行長,電話189XX****XX。
地址:臨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該支行客戶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7887XXXX。
負責人:呂X甲,系該公司經理,電話153XX****XX。
地址:臨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乙,該公司理賠部經理。
第三人:賈XX,男,漢族,農民,住臨澤縣,電話133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甘肅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澤縣支行(以下簡稱“農行臨澤支行”)與被告、第三人賈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行臨澤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乙,第三人賈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農行臨澤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8日,借款人賈明在原告處貸款80000元,貸款期限為1年,循環使用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同日借款人賈明貸款時在被告處投保了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保險金額為8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9日止2020年5月8日止,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原告,交納保險費720元。2019年3月30日下午8時許,借款人賈明在喂牛時不慎摔倒受傷,被送往河西學院附屬張掖人民醫院住院搶救治療無效于2019年4月1日死亡。后原告向被告理賠時被告拒絕賠付,故起訴要求處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2017年5月8日,被保險人賈明在原告處貸款80000元,貸款期限為1年,循環使用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同時被保險人賈明貸款時投保了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由原告作為代理人為被保險人賈明辦理了該保險產品,保險金額為8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9日止2020年5月8日止,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原告,并交納保險費720元。2019年4月1日被保險人賈明因高血壓導致腦出血死亡,系因疾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賈XX述稱:被保險人賈明系第三人父親。2017年5月8日,被保險人賈明在原告處貸款80000元,貸款期限為1年,循環使用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被保險人賈明在貸款時由原告作為代理人為被保險人賈明辦理了保險,第一受益人為原告,并交納保險費720元,但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并不知道投保的險種是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在保險單上面也沒有簽字,也不知道保險條款的內容。被保險人賈明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腦出血死亡,也并非疾病死亡,被告理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保險金。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農戶小額貸款業務申請表、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額度簽約通知單、農戶貸款擔保承諾書、貸款人賈明的身份證復印件、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2014版)保險單、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等證據,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但第三人對保險單提出異議,認為被保險人賈明在投保時并不知道自己投保的險種是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在保險單上面也沒有簽字,也不知道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經審查,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雖然不知道自己投保的險種是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在保險單上面也沒有簽字,但被保險人賈明交納了保險費,應視為對投保單以及保險單默認,該保險單合法有效,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故對上述證據依法予以采信。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保險條款,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診斷證明、病人出院證明書、戶籍注銷證明、臨澤縣板橋鎮古城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證據,經質證,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對上述證據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5月8日,被保險人賈明與原告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原告給被保險人賈明借款可循環借款額度為8萬元,自助借款循環期限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且到期日最遲不得超過自助借款循環期限,由李國鴻、胡其俊等人對借款提供連帶保證。同日,被保險人賈明通過原告購買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被告通過原告出具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2014版)保險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賈明;保險金額為80000元,保險費72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第一受益人為原告。在自助循環借款期限內,被保險人賈明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1日。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3月30日下午8時許,被保險人賈明摔倒受傷,被送往河西學院附屬張掖人民醫院住院搶救治療無效于2019年4月1日死亡。原告與被告協商解決理賠事宜拒絕賠付保險金,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應否對被保險人賈明死亡承擔保險責任,即應否支付保險金。被保險人賈明摔倒受傷后經河西學院附屬張掖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出血、右側基底節出血并破入腦室、高血壓病(高危),被保險人賈明因腦出血死亡,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保險人賈明系高血壓導致腦出血死亡,不能認定被保險人賈明系因疾病死亡,且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對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條款(2014版)中的免責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投保人)賈明作出提示說明,履行法定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被保險人賈明受傷因腦出血死亡,屬于長期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責任賠償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80000元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以償還原告未得到清償的借款本金,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澤縣支行保險金80000元以償還原告未得到清償的借款本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2第三人賈XX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 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裴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