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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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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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7102民初8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 2019-09-19
原告:時XX,男,漢族,中農優棉棉業公司經理,住河南省安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庫爾勒市建設辦事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新疆嘉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新疆嘉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時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時XX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陸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時XX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072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新疆中農優棉棉業有限公司與郭洪偉簽訂了農業用地租賃協議書,郭洪偉將位于巴州阿瓦提農場的1200畝土地發包給新疆中農優棉棉業有限公司,同時新疆中農優棉棉業有限公司將該土地承包給時XX種植。原告為了耕種該土地,于2018年4月9日在被告處投保了棉花種植保險,保險金額為1200000元。在2018年種植過程中,2018年5月由于巴州地區連續大風,造成原告進行三次補種,每次受災后原告都向被告進行報案,經計算,2018年受災后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90多萬元,但原告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雙方始終無法達成理賠協議,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所主張的損失907200元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2018年4月9日被告與原告簽訂《棉花種植保險合同》,并由案外人田保平支付了保險金,在保險合同簽訂過程中原告就因保險事故發生時所進行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進行了明確的提示說明,且原告也并不存在絕收問題,故原告提出的907200元損失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2.農業保險并非以損失賠償為原則。根據自治區關于農業保險的相關規定,農業保險以損失補償原則,即賠償時應以物化成本損失為限,并非原告理解的損害賠償原則。同時依據被告與原告之間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也明確了相關的補償方式,且在每個階段的補償方式均做了明確規定,故就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屬于對相關政策和條款的誤解。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12月20日,新疆中農優棉棉業有限公司與郭洪偉簽訂了農業用地租賃協議書,郭洪偉將位于巴州阿瓦提農場的1200畝土地租賃給新疆中農優棉棉業有限公司,新疆中農優棉棉業有限公司于當日將該土地承包給時XX種植。2017年4月9日,原告為其承包種植的位于新疆巴州阿瓦提農場的1200畝地棉花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棉花種植保險(中央政策性)。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原告時XX;保險標的為棉花;保險面積為1200畝;單位保額為1000元,保險金額為1200000元,保險費為84000元,農戶、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市財政按比例承擔相應保險費;保險期間為183天,自2018年4月10日零時起至2018年10月9日二十四日止"。原告時XX委托田保平于2018年5月3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29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棉花種植保險(中央政策性)分戶保險憑證》及繳費憑據,憑證號為:AWXXX0451818Q00032XXXXXX。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氣象臺證實:庫爾勒阿瓦提農場區域自動站資料顯示:2018年5月7日至8日、5月14日至15日、5月24日至25日期間出現大風天氣,極大風速23.3米/秒(9級)、20.8米/秒(9級)、21.4米/秒(9級)。大風導致原告所投保的1200畝棉花遭受風災。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5月8日、5月16日派出工作人員到原告的地里現場勘查。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后出具了定損清單,定損清單載明:出險原因為風災;生長期為苗期;出險時間為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24日;受損面積為960畝;生長期適用保額為400元;損失程度為50%;賠付金額為192000元。原告時XX對被告的定損賠付金額有異議,未在定損清單上簽字。阿瓦提農場其他6戶受災農戶在被告的定損單上簽名,被告完成理賠后于2018年11月15日將理賠情況在阿瓦提農場進行了公示。
另查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棉花種植保險(新疆地區)條款"。該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賠償處理等做了相關規定。其中,對保險責任規定"在保險期內,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作物的損失,且損失率達到20%(含)以上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凌、雷擊、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賠償處理規定"保險作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計算賠償:1、賠償金額=不同生長期的最高賠償標準X損失率X受損面積;2、損失率=單位面積植株損失數量/單位面積平均植株數量”。
原告時XX在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其1200畝棉花在2018年重播三次的重播損失進行評估。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原告種植的棉花2018年5月受風災的損失應該如何確定原告的要求是按照3次損失累積計算保險金額;被告的觀點是每畝按照200元計算保險的賠付金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案中,原告作為(被保險人)與被告(保險人)簽訂了棉花種植保險(中央政策性)保險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保險費,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保險憑證(即保險分戶保險憑證),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交付保險費29400元,被告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種植的棉花遭受風災是在2018年5月7日至25日期間,此時正值棉花苗期,該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派出工作人員到原告的地里現場勘查定損,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定損結果未能完成理賠。原告在未能與被告就理賠金額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對受災現場進行專業的證據保全,也沒有申請相關的農業技術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對棉花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定損,僅自行拍了照片和視頻。原告現要求依據其自行拍攝的視頻和照片、巴州阿瓦提農場出具的證明對其2018年種植的1200畝棉花5月受風災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定損,本院不予許可。因為原告自行拍攝的視頻和照片、巴州阿瓦提農場出具的證明不能真實全面反映原告2018年種植的1200畝棉花5月受風災受損情況和補種情況,評估定損依據不足。被告愿意根據定損清單確定的賠付金額向原告進行理賠,即被告愿意向原告賠付192000元的保險賠償金。因此,本院認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賠付保險賠償金192000元。
本案訴爭的保險合同性質屬于政策性農業保險,其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其不以營利為目的,基本原則為政府推動、農戶自愿、市場運作。被告對原告相鄰的阿瓦提農場其他6戶受災農戶完成理賠后并進行了公示,可以證明被告對2018年5月該地區棉花受風災的定損理賠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付9072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國務院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時XX支付保險賠償金192000元;
二、駁回原告時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72元,減半收取6436元,由原告時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晶